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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7号)文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发行3,8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6,287,358.50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73,712,641.50元。公司聘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履行该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崔学良、潘登
项目联系人崔学良、潘登
联系电话010-59026600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53.SZ
注册资本37,546.5702万元
注册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西大街东
主要办公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西大街东
法定代表人刘东杰
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
联系人张巍
联系电话0359-566206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5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2年6月16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0号)。因中德证券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中德证券已缴纳罚没款。 2、2023年6月2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90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3年9月11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3]27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完成整改。中德证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下滑。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0,402.08万元,同比增长19.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38.37万元,同比下降87.58%。保荐机构提醒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2024年1月15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因中德证券保荐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复核,认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永东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德证券作为永东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永东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学良潘 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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