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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立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301095 证券简称:广立微 公告编号:2024-032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9日(星期四)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创街188号A1号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郑勇军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9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2,292,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417,734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的51.295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数92,306,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417,734股的46.287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名,代表股份数9,986,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417,734股的5.007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数4,050,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417,734股的2.03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吴锦帆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29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29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29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29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29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68,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9%;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与本项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29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与本项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290,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48,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除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吴锦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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