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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3-1-3-1

目录

目录 ...... 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概况 ...... 4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 4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研发水平 ...... 5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7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8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4

三、保荐人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 16

(一)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1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16

(三)联系方式 ...... 16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17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 17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17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8

(一)内核程序 ...... 18

(二)相关承诺 ...... 18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 19

七、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核查结论及依据 ...... 20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范围 ...... 20

(二)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 20

(三)发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 21

(四)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 22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要求 ...... 23

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3-1-3-2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 24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 24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 28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 28

(四)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 28

九、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29

十、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30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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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接受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瑞迪智驱”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其他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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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Reach Machinery Co., Ltd.注册资本:4,133.8554万元法定代表人:卢晓蓉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2月6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21年3月22日住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909号邮政编码:610207电话号码:028-80518294传真号码:028-80518294互联网网址:http://www.reachgroup.cn电子信箱:db@reachmachinery.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和电话号码:刘兰、028-80518294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普通电器机械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数控机床零部件、起重机械及配套产品;销售金属材料、工量具、矿山机械、工程机械;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精密机械、机电产品、新能源产品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农业项目开发及科技开发;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包括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广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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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数控机床、机器人、电梯等领域。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等,是自动化设备关键零部件之一,具有安全、精密、高效等特征,主要应用于结构复杂、设计精密、运行高效等自动化设备。经过多年的成长与发展,公司现已成为我国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零部件领域的知名企业之一。公司是行业中少有的同时拥有产品设计、制造与测试验证为一体的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生产厂商。公司自主研发的机器人用超薄伺服制动器在服务机器人、协作机器人等精密小空间的自动控制领域中得以广泛应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应用于电梯的电磁制动器已通过UL认证、CE认证、RoHS认证和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NETEC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并凭借低噪音技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公司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等产品在技术、品牌、质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取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公司客户主要为下游领域的全球或国内知名企业,包括国内工业自动化龙头汇川技术,国内工业机器人头部企业埃斯顿、全球电梯著名生产商日立电梯、奥的斯电梯和东芝电梯,国际知名传动件企业德国灵飞达、日本椿本机械及美国芬纳传动等。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研发水平

经过长期而持续的市场调研、技术探索与生产实践,公司在传动与制动系统零部件的研发、生产等方面已形成了较为深厚的技术储备,该等技术均主要来源于自主研发且在公司经营中有所应用,具体情况如下:

1、机械精密加工技术

公司产品使用环境复杂,尺寸精度和形位精度要求较高,因此要求公司产品必须满足薄壁、多孔、加工不易变形等特点。公司经过多年的机械加工经验积累和加工工艺创新,在产品制造环节形成了成熟的机械精密加工技术,特别是在薄壁零件、细长轴零件及多孔位加工等方面。例如,公司生产的无键连接产品最薄尺寸仅为0.5mm,为防止加工变形,公司利用数控加工技术和专用工装模具等,对产品中薄壁、多孔等采用连件加工,一次装夹,完成全部加工表面,以减少装夹变形,在保证较高形位公差和尺寸精度的同时降低了加工成本。同时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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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设备选用、特殊工装研制、刀具选用与切削参数设定,以及坯件成型、热处理、表面处理工艺的研制等机械精密加工技术,实现了公司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等产品高精密度的机械加工制造。

2、电磁制动器定制化设计技术

公司电磁制动器通常配套各种类型工业电机,并最终安装于数控机床、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和电梯设备上。为满足下游应用行业的特殊工况,需对电磁制动器在制动扭矩、体积、噪音、回转背隙、制动响应速度等多个性能指标上进行定制化设计。公司通过对电磁制动器各项性能指标的技术分析与优化,在保证产品同等扭矩等性能指标情况下实现了制动器小型化、轻量化设计,并满足制动器在高低温变化范围大、盐雾高湿、高海拔、振动冲击强烈,甚至水下环境等极端气候、恶劣环境条件下的应用。同时,为解决针对不同应用行业需求差异较大的快速定制化设计的技术难题,公司以制动器技术共性为基础,通过制动器产品模块化开发的方式,实现了快速定制化设计。产品模块化开发,是将制动器分为电磁模块,摩擦模块和结构设计三部分,首先将新产品不同工况需求作为技术参数输入,通过参数模型复算,对产品电磁方案、摩擦受力、机械结构强度、制动扭矩、噪音、回转背隙、制动响应速度等多个性能指标进行调整与搭配,从而快速设计出适合不同行业特殊工况需求的产品。

3、产品开发测试及应用验证技术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产品开发、测试和应用验证技术体系,可以实现:①通过对精密零件尺寸公差计量、原材料化验、金相检测、检具维护和维修,确保批量供货的产品质量;②通过型式试验,模拟客户的实际使用工况进行各项性能指标的检测和验证,为新产品研发和设计提供资料,加速新产品向市场投放;③设立关键材料实验室,对产品使用的关键材料进行测试;④对电磁制动器动最关键的性能指标如扭矩、静扭矩进行精确检查,最小测试精度可达到0.01牛米;⑤通过电磁制动器综合测试台准确测试电磁制动器动态性能参数,如动扭矩曲线、动作时间、电压和电流动态变化、温升等;⑥通过使用高温箱、低温箱、高温高湿箱模拟产品可能遇到的最恶劣工况,测试产品在极限工况下各项性能;⑦进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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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静态寿命和动态寿命测试。

4、制动器摩擦材料配方与制造工艺

为满足电磁制动器小型化、轻量化的要求,制动器摩擦材料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摩擦系数和稳定系数,以及较低的磨损率、较强抗热衰退性和具有一定的变形能力。但国内摩擦片普遍存在扭矩不稳定,摩擦系数较低的问题。公司从制动器材料成分入手进行改性和复配实验,以一种增强纤维改性有机树脂基材料的方法使得改性后的摩擦材料达到轻、薄、耐腐不易产生制动噪音,不损伤制动器的效果,同时提高了摩擦系数,从而实现了高温扭矩的稳定性,掌握了制动器摩擦材料制造工艺的核心技术。

5、长寿命重载型谐波减速机工艺制造技术

长寿命重载型谐波减速机具有高精度、高承载力等优点,广泛应用于电子、航天航空、机器人等行业。但谐波减速机的柔轮在传动过程中要承受较大的载荷,尤其是在重载工况下,因而对柔轮材料的抗疲劳强度、加工和热处理要求较高,工艺复杂。公司通过柔轮特殊精锻工艺,解决了因晶粒粗大造成的后续缺陷;通过相关材料热处理工艺,防止在重载下脆性破裂;通过柔轮表面微粒喷丸工艺,提高柔轮抗疲劳断裂能力,增大齿根抗破裂能力;通过刚轮使用的ADI球墨铸铁材料和热处理工艺,解决重载下柔轮与刚轮齿啮合过程中磨损问题,延长了产品精度和使用寿命。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
资产总额69,796.3466,659.1460,713.8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2,943.2333,084.2528,232.2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8.98%41.15%45.80%
营业收入58,518.3858,706.0556,680.54
净利润10,085.098,150.136,954.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658.417,488.436,499.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126.116,848.376,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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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2.341.811.57
稀释每股收益(元)2.341.811.5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41%24.22%25.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310.549,295.191,219.17
现金分红-3,100.39496.06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5.64%4.74%3.79%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新产品研发风险

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以新产品研发为发展导向,注重在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基础上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的论证,使得公司新产品投放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如果公司在产品研发过程中不能及时准确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导致研发的新产品不能获得市场认可,公司已有的竞争优势将可能被削弱,从而对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公司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智能制造行业市场竞争逐步加剧,高素质人才的争夺会更加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或职业发展空间,将可能无法保持技术团队的稳定或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面临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从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居民生活成本的上升,人工成本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职工人均薪酬持续上升。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人力资源需求持续增长,人工成本的上升将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一定的压力,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7.30%、28.38%和32.88%,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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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是公司盈利水平的重要体现,如果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人工成本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产品议价能力下降,公司毛利率水平将可能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经营业绩。

(5)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营业收入的增长,应收账款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0,834.96万元、11,387.03万元和14,034.86万元。若主要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净额分别为15,577.76万元、15,042.62万元和13,516.5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66%、22.57%和19.37%。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存货余额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总体呈增长趋势。未来,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金额可能继续增长,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期市场需求情况,可能导致原材料积压、库存商品滞销、产品市场价格下降等情况发生,公司的存货可能发生减值,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7)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19.17万元、9,295.19万元和9,310.54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6,954.20万元、8,150.13万元和10,085.09万元。除2022年度外,其他期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低于净利润。公司目前正处于快速成长期,随着经营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应收账款和存货亦大幅增长,是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的主要原因。如果未来主要客户发生回款风险,或存货发生滞销、减值风险,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无法得到改善,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可支配公司73.47%的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及间接可支配公司55.09%的股权。实际控制人能够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若相关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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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地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9)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和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程度将不断上升,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人员管理、市场开拓、技术与产品研发、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如果公司管理层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会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形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是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的关键零部件,主要应用于数控机床、机器人、电梯等领域。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受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较大。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动致使下游行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下游市场需求疲软将会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零部件市场的参与者众多,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如果不能利用自身优势进一步扩大产能,不能在产品价格、成本控制、客户资源开拓、品牌塑造、交货周期等方面取得竞争优势,将面临市场发展空间遭受挤压进而导致业绩下滑。

(3)国际局势波动导致外销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14,771.86万元、20,906.36万元和14,571.64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27.13%、37.06%和25.73%,主要出口到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如果相关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化,如2022年2月爆发的乌克兰危机导致欧美等国家对俄罗斯的制裁,使得相关地区贸易政策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023年,由于公司传动件客户面向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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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客户结合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以及下游市场需求、库存情况等,基于对市场进行预判而相应调整了采购规模,导致公司外销收入下降。未来若国际局势仍继续动荡变革;亦或相关国家与我国政治、经济、外交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公司产品外销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247.74万元、-220.05万元和-142.88万元。公司出口贸易主要以欧元、美元结算,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公司面临汇率变动风险。

(5)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工业自动化设备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因此要求传动和制动系统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如果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升级出现长期停滞、不能准确把握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或对新技术的研发进度慢于同行业竞争对手,将可能会冲击公司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导致产品的销售收入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6)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钢材、铝材、漆包线、其他配件、低耗包装等大宗物资以及定制坯件、摩擦材料等定制件。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2.34%、69.26%和71.33%,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和盈利水平有较大影响。未来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且公司无法及时转移或消化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压力,将对公司盈利水平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7)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报告期内,税收优惠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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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影响767.55424.35332.3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479.81406.93310.72
先进制造业进项税加计扣除151.33--
2022年第四季度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税收优惠政策-245.81-
合计1,398.691,077.09643.10
利润总额11,357.478,967.037,940.62
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12.32%12.01%8.10%

未来如果国家调整相关政策,或公司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用于“电磁制动器扩能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如果募投项目实施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组织管理不力等原因不能按计划进行,将会对公司经营计划的实现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经营业务规模将大幅扩大,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经营管理体系,引进和培养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将成为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如果公司不能对经营管理体系进行适时的调整和优化,则可能出现管理缺失或不到位的风险,并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不能在短期内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将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预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下降的风险。

(3)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规模及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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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水平都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效益实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目标,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可能存在一定幅度的下滑,因此公司的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4)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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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1,377.9518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1,377.9518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适用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适用
发行后总股本5,511.8072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25.92元
发行市盈率15.65倍(按照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0.39元(按照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发行前每股收益2.21元(按照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24元(按照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1.66元(按照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1.9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网上发行13,779,5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999%,剩余未达到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位500股的余股18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行对象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35,716.51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30,055.61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磁制动器扩能项目
瑞迪智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660.90万元,其中: 1、承销保荐费3,494.49万元(不含增值税); 2、审计、验资费979.25万元(不含增值税); 3、律师费7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437.74万元(不含增值税);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9.43万元(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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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2024年4月26日
网上申购日期2024年4月29日
缴款日期2024年5月6日
股票上市日期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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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一)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 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陈 黎注册保荐代表人,先后主持或参与成飞集成(002190)、联络互动(002280)、银河磁体(300127)、迅游科技(300467)、新疆城建(600545)及北京畅聊天下科技股价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高新发展(000628)、川润股份(002272)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华神集团(000790)的配股工作;高新发展(000628)、西藏旅游(600749)、长城股份(000569)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并购业务等。
ZHANG CHUN YI注册保荐代表人,先后现场负责或参与日机密封(300470)、富森美(002818)、唐源电气(300789)、军通通信、雷迪波尔等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情况

严强:具有5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工作,先后了参与运达科技(300440)、富森美(002818)、圣迪乐村(832130)、唐源电气(300789)、盛帮股份(301233)等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以及东方电气(600875)、万盛股份(603010)、利君股份(002651)、新筑股份(002480)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

2、其他项目组成员

赵宇飞、陈竞婷、李宁、胡云曦、吴宇、曾秋林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联系电话:028-86690159

传真:028-8669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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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机构已对上述关系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确认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未因上述关系而构成关联保荐,上述事项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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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内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底稿支持。

(二)相关承诺

本保荐机构就《保荐管理办法》规定的承诺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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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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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核查结论及依据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范围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属行业为自动化设备关键零部件制造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中“C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的子行业“C3453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和“C3459 其他传动部件制造”。

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申报的行业类别,符合创业板行业范围。

(二)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公司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及产品创新,具体情况如下:

1、技术创新

工业机器人用谐波减速机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基于谐波传动领域可控弹性变形的原理,采用数字化技术对齿形进行参数化建模,形成一套自主知识产权的齿形自动化生成系统;通过谐波减速机生产检测系统,在线对谐波减速机的参数和性能进行检测和记录,利用信息系统对谐波减速机零件参数进行最优配对;将精密传动件领域积累的加工技术升级从而掌握了与谐波减速机有关的薄壁柔轮加工、精密小模数齿轮加工、极小公差分选装配等技术。

2、工艺创新

公司产品使用环境复杂,尺寸精度和形位精度要求较高,公司通过不断的生产实践,开发出薄壁零件、细长轴零件及多孔位加工等工艺技术,解决了产品薄壁下加工易变形、多次装夹所致高成本、低效率、产品一致性低等困扰行业的问题,提升了产品的良品率,降低了生产成本,使得公司产品在定价上具有相对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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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创新

公司电磁制动器应用领域广泛,不同应用行业需求差异较大。公司以制动器技术共性为基础,通过制动器产品模块化开发的方式,将制动器分为电磁模块,摩擦模块和结构设计三部分,从而快速设计出适合不同行业特殊工况需求的产品;同时,公司通过对核心材料摩擦片的研究,使得改性后的摩擦材料达到轻、薄、耐腐等效果,实现了制动器小型化、轻量化,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提升公司竞争力。

(三)发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1、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得到国家多项产业政策的支持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精密传动件、电磁制动器和谐波减速机等,属于自动化设备驱动机构中必不可少的关键零部件,主要提供安全、精密、高效的动力传动与控制应用解决方案。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2010 年工信部发布《机械基础零部件产业振兴实施方案》,指出我国需要将重大装备基础零部件配套能力提高到70%以上;201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 2025》,指出到2025年我国70%的核心基础部件、关键基础材料需要实现自主保障;2021年,全国人大指出我国需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短板,公司产品作为自动化设备的基础零部件,具备较好的政策环境。

2、下游应用领域的拓展为公司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公司产品作为自动化设备中的刚需品,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公司在多个行业提前布局,形成行业先发优势。下游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快速发展,为公司产品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1)精密传动件领域

中国作为全球最主要的机械传动零部件生产国,海外市场对中国机械传动零部件产品的需求具有较强的刚性和粘性。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23年与传动件相关的商品名称为单独报验的带齿的轮、链轮及其他传动元件和离合器及联轴器(包括万向节)的海关出口总额为253.03亿元,较2022年的257.96亿元下滑

1.91%;2022年与传动件相关的商品名称为单独报验的带齿的轮、链轮及其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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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元件和离合器及联轴器(包括万向节)的海关出口总额较2021年的225.57亿元增长14.36%;2021年的海关出口总额为225.57亿元较2020年的166.88亿元增长

35.17%。随着全球经济的稳定、技术进步及工业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精密传动件市场空间广阔。

(2)电磁制动器领域

工业电机作为工业自动化动力输出的主要来源,属于工业自动化基础设备,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公开数据统计,2021-2023年期间,中国工业电机行业市场规模分别为3,501.30亿元、3,612.10亿元和3,873.56亿元,市场空间巨大。电磁制动器作为工业电机的配套装置,以工业电机市场容量为基数,公司根据行业经验及订单情况测算,2021-2023年的国内电磁制动器市场容量分别为161.88亿元、

176.05亿元和198.89亿元,保持持续增长。

(3)谐波减速机领域

以工业机器人为主的谐波减速机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扩张,行业规模呈现持续增长态势。根据高工机器人产业研究所(GGII)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市场工业机器人销量31.6万台,同比增长4.29%,预计2024年中国市场销量有望超过32万台。公司根据市场经验测算,2023年我国工业机器人用谐波减速机的市场规模为22.12亿元,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四)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金额变动比例金额变动比例金额
营业收入58,518.38-0.32%58,706.053.57%56,680.54
营业成本39,275.17-6.59%42,046.852.04%41,204.78
营业毛利19,243.2115.51%16,659.207.65%15,475.76
利润总额11,357.4726.66%8,967.0312.93%7,940.62
净利润10,085.0923.74%8,150.1317.20%6,954.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58.4128.98%7,488.4315.22%6,499.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9,126.1133.26%6,848.3712.00%6,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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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金额变动比例金额变动比例金额
的净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公司已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已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相关指标要求

公司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为23.91%,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为3,298.11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58,518.38万元,因此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三条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创新、创造和创意特征,业务发展具有成长性,符合创业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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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等文件,查看了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发行人系由瑞迪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瑞迪有限成立于2009年2月6日,2021年3月22日以截至2020年11月30日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3年;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项目组查阅了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检查并分析了发行人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抽查了相关凭证等,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发行人会计师进行了沟通,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资产,对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查看,核查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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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拥有独立经营所需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拥有独立经营所需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知识产权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占有,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织结构,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所设机构与关联方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及独立的经营管理权。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发行人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经营范围和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业务上的重大依赖关系;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公司是一家致力于自动化设备传动与制动系统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瑞迪实业,实际控制人为卢晓蓉和王晓。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控股股东瑞迪实业系四川现代职业学院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瑞迪实业和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①报告期内,瑞迪实业的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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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瑞迪实业与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严格区分,不存在重合。四川现代职业学院为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民办高校,办学内容为专科层次的全职日高等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四川现代职业学院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3)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访谈了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检查了公司的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合同,查看了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传票,原告冯川涛以瑞迪阿派克斯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卢晓蓉、瑞迪实业、发行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8月4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川0116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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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5849号民事调解书,同意对本案调解结案,调解书已经原被告双方签收并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调解书,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法院主持调解,冯川涛与卢晓蓉、瑞迪实业、发行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冯川涛确认本次诉讼实际不涉及瑞迪阿派克斯股权转让纠纷,冯川涛2015年12月向被告卢晓蓉转让瑞迪阿派克斯15%股权时已经足额收到股权转让款并对交易标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益,冯川涛与卢晓蓉、瑞迪实业、发行人中任何一方均不存在任何股权争议与纠纷。除上述情况外,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本次发行、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普通电器机械及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数控机床零部件、起重机械及配套产品;销售金属材料、工量具、矿山机械、工程机械;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业务;精密机械、机电产品、新能源产品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农业项目开发及科技开发;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查看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发行人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和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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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4,133.8554万股,本次拟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377.9518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11.8072万股,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4,133.8554万股,本次拟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377.9518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11.8072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和2023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6,848.37万元和9,126.11万元,合计15,974.4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逐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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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有效实施,建立对相关人员的监管措施、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1)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跟踪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指派保荐代表人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聘请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主动信息跟踪和现场调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发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本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3-1-3-30

十、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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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因此,国金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相应责任。(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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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严 强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陈 黎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ZHANG CHUN YI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郑榕萍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廖卫平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冉 云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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