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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1-1

证券代码:002840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Huatong Meat Products Co.,Ltd.(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华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股份”、“公司”、“发行人”)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所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回复,补充了有关资料,并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修改、补充部分用楷体加粗的字体标明)。现就贵所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以下回复顺序与贵所问询函中的问题顺序相同;序号“问题 2-1”,表示问题“2”的第一个要点,其他序号以此类推)。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的释义相同;

(2)本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华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1-3

目 录

问题1: ...... 4

问题2: ...... 92

其他问题: ...... 178

华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1-4

问题1: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83,635.68万元、834,224.87万元、945,216.46万元和198,613.9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509.77万元、-19,246.35万元、8,774.47万元和-10,457.92万元,业绩波动较大;产品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2%、2.59%、6.26%和0.38%,最近一期下滑明显;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为自然人,与部分自然人客户或供应商的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变化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69项,其中环保相关行政处罚54项,消防及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6项,食品安全或动物防疫相关行政处罚处罚5项,违规用地相关行政处罚4项;根据申报材料,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37,048.93万元、64,859.91万元、103,998.74万元和100,043.69万元,分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74.41万元、12,367.43万元、1,832.39万元和4,505.9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波动较大;最近一期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金额2,754.31万元,其中包含对国华新能源投资金额为763.38万元,发行人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业绩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最近一期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持续,预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说明发行人存在较多自然人客户及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自然人客户及供应商交易金额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报告期内存货构成明细、库龄、期后销售、近期市场销售价格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合理;(4)最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否存在受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5)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原因、案件进展及对公司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6)对国华新能源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具体原因,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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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3)(6)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5)并发表明确意见。1-1 结合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业绩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最近一期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持续,预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金额变动额金额变动额金额变动额金额
营业收入199,642.731,028.83857,849.20-87,367.26945,216.46110,991.59834,224.87
营业成本199,685.212,504.73861,118.62-24,954.49886,073.1174,586.44811,486.67
营业毛利-42.48-1,475.90-3,269.42-62,412.7759,143.3536,405.1522,738.20
管理费用6,378.62350.2622,095.724,778.2317,317.495,670.9711,646.52
财务费用6,094.521,972.3518,603.32537.9318,065.397,509.1210,556.27
资产减值损失-1,466.623,062.29-16,478.80-11,886.12-4,592.6815,545.93-20,138.61
归母净利润-15,729.71-5,271.79-60,485.73-69,260.208,774.4728,020.83-19,246.35
少数股东损益-752.393,128.89-4,552.26-8,283.973,731.719,169.82-5,438.11

注1:2024年1-3月变动金额为相较于上年同期2023年1-3月的变动情况;注2:2024年1-3月和2023年1-3月未经审计。报告期内,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9,246.35万元、8,774.47万元、-60,485.73万元和-15,729.71万元,业绩存在一定波动。公司业绩变动分析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波动主要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及公司生猪产能扩张的影响,符合行业周期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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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近年来,公司以生猪养殖及屠宰业务为核心,全力打造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围绕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积极布局。基于该发展战略,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出栏量分别为13.75万头、120.48万头、230.27万头和65.69万头,生猪养殖规模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快速扩张。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的业绩受生猪养殖效益的影响日益扩大,体现在三个方面:

(1)生鲜猪肉产品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生鲜猪肉产品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约为80%以上。公司养殖的生猪除部分对外销售外,主要供给给公司的屠宰场。因此生猪市场价格与生猪养殖成本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公司生鲜猪肉产品的毛利、毛利率,进而影响公司归母净利润;

(2)报告期各期末生猪市场价格会直接影响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进而影响公司归母净利润;

(3)由于公司生猪养殖采用自繁、自养模式决定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较大、营运资金需求较大的特点,生猪养殖规模持续扩大、生猪产快速扩张也带来了公司银行借款规模的大幅增加,财务费用的大幅上升;同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管理费用也相应增加。期间费用的增加,进而影响公司归母净利润。报告期内,生鲜猪肉毛利、资产减值损失、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少数股东损益变动额对公司归母净利润变动额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金额变动额金额变动额金额变动额金额
生鲜猪肉毛利-554.14-1,610.06-4,948.55-53,565.0248,616.4730,955.0817,661.39
资产减值损失-1,466.623,062.29-16,478.80-11,886.12-4,592.6815,545.93-20,138.61
财务费用-6,094.52-1,972.35-18,603.32-537.93-18,065.39-7,509.12-10,556.27
管理费用-6,378.62-350.26-22,095.72-4,778.23-17,317.49-5,670.97-11,646.52
归母净利润-15,729.71-5,271.79-60,485.73-69,260.208,774.4728,020.82-19,246.35
少数股东损益752.39-3,128.894,552.268,283.97-3,731.71-9,169.825,438.11

注1:资产减值损失、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会减少归母净利润,故资产减值损失、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金额用负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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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注2:因少数股东损益对归母净利润产生相反趋势影响,故少数股东收益按照负号表示,少数股东亏损按照正号表示;

注2:2024年1-3月变动金额为相较于上年同期2023年1-3月的变动情况。

根据上表可见,2022年比2021年、2023年比2022年和2024年1-3月比2023年1-3月,生鲜猪肉毛利、资产减值损失、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少数股东损益变动额合计分别为24,151.10万元、--62,483.33万元和-3,999.27万元,占归母净利润变动额的比例分别为86.19%、90.22%和75.86%,是公司业绩波动的主要因素。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波动主要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及公司生猪产能扩张的影响,符合行业周期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一)生鲜猪肉销售毛利波动是公司业绩波动的主要原因,生鲜猪肉销售毛利波动主要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

1、生鲜猪肉销售收入的波动是营业收入波动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生鲜猪肉183,729.8193.73%777,045.6092.87%834,762.4690.96%766,284.8894.41%
生猪3,448.661.83%24,285.612.90%43,910.904.78%6,027.220.74%
生鲜禽肉4,358.872.32%23,861.702.85%23,571.212.57%22,138.002.73%
其他4,609.722.12%11,543.451.38%15,435.911.68%17,183.032.12%
合计196,147.06100.00%836,736.36100.00%917,680.48100.00%811,633.13100.00%

根据上表可见,报告期内,生鲜猪肉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90%以上,是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波动的最主要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生鲜猪肉的销量及销售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千克;元/千克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数量/金额变动率数量/金额变动率数量/金额变动率数量/金额
销售收入183,729.814.51%777,045.60-6.91%834,762.468.94%766,284.88
销量11,386.427.34%47,184.5618.27%39,897.258.23%36,8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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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价格16.14-2.62%16.47-21.28%20.920.63%20.79

注:2024年1-3月变动率为相较于上年同期2023年1-3月的变动情况。

2022年,公司生鲜猪肉销售收入为834,762.46万元,较2021年同比上升

8.94%,主要原因系生鲜猪肉销量和销售价格均有所增长。随着非洲猪瘟疫病影响缩减,2022年生猪产能持续恢复,我国2022年全年猪肉消费量也由2021年的51,724.00千吨增长至57,434.00千吨,加之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公司生鲜猪肉销量同比增长。此外,2022年,生鲜猪肉销售价格也有小幅回升,导致2022年生鲜猪肉销售收入有所增加。2023年,公司生鲜猪肉销售收入为777,045.60万元,较2022年同比减少

6.91%,主要原因系生鲜猪肉销售价格下降。2022年10月以来,受宏观经济和生猪市场供需的影响,生鲜猪肉市场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持续低迷,公司生鲜猪肉市场价格的销售价格也大幅下降。尽管随着我国2023年全年猪肉消费量由2022年的57,434.00千吨增长至59,741.00千吨,加之公司持续积极拓展市场,使得公司本年度猪肉销量较上年增长,但销量增长的幅度低于单价下降的幅度,导致2023年度生鲜猪肉收入减少。

2024年1-3月,公司生鲜猪肉销售收入为183,729.81万元,较2023年1-3月同比增加4.51%,主要系生鲜猪肉销量增长所致。

2、生鲜猪肉销售成本的波动是营业成本波动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产品类别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生鲜猪肉184,283.9593.73%781,994.1592.91%786,145.9991.39%748,623.4994.69%
生猪3,595.231.83%25,806.923.07%35,576.014.14%4,201.070.53%
生鲜禽肉4,558.812.32%23,613.652.81%23,434.092.72%21,460.342.71%
其他4,176.532.12%10,285.221.22%15,065.081.75%16,322.082.06%
合计196,614.52100.00%841,699.94100.00%860,221.17100.00%790,606.98100.00%

根据上表可见,报告期内,生鲜猪肉销售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在90%以上,是影响公司营业成本波动的最主要因素。报告期内,生鲜猪肉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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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售成本的波动与生猪生鲜猪肉销售收入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2022年,生鲜猪肉销售成本为786,145.99万元,较2021年同比上升5.01%,主要原因系生鲜猪肉销量有所增长,导致2022年生鲜猪肉销售成本有所增加。

2023年,公司生鲜猪肉销售成本为781,994.15万元,较2022年同减少

0.53%,主要原因系受2023年生猪市场价格持续低迷的影响,公司外购的生猪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持续低,故生鲜猪肉销售成本有所下降。

2024年1-3月,公司生鲜猪肉销售成本为184,283.95万元,较2023年1-3月同比增加5.46%,主要系生鲜猪肉销量增长所致。

3、生鲜猪肉毛利、毛利率的波动是营业毛利、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原因,生鲜猪肉销售毛利、毛利率波动主要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

(1)生鲜猪肉毛利、毛利率的波动是营业毛利、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生鲜猪肉-554.14181.75%-4,948.5599.70%48,616.4784.61%17,661.3984.00%
生猪-146.5731.36%-1,521.3130.65%8,334.8914.51%1,826.158.69%
生鲜禽肉-199.94-20.44%248.05-5.00%137.120.24%677.663.22%
其他424.65-92.67%1,258.23-25.35%370.830.65%860.954.09%
合计-476.00100.00%-4,963.58100.00%57,459.31100.00%21,026.15100.00%

根据上表可见,报告期内,生鲜猪肉销售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在80%以上,是影响公司营业毛利波动的最主要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产品的毛利率贡献率的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毛利率毛利贡献率毛利率毛利贡献率毛利率毛利贡献率毛利率毛利贡献率
生鲜猪肉-0.30%-0.28%-0.64%-0.58%5.82%5.14%2.30%2.12%
生猪-4.25%-0.07%-6.26%-0.18%18.98%0.88%30.30%0.22%
生鲜禽肉-4.59%-0.10%1.04%0.03%0.58%0.01%3.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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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其他9.23%0.21%10.90%0.15%2.40%0.04%5.01%0.10%
主营业务毛利-0.24%-0.24%-0.59%-0.58%6.26%6.08%2.59%2.52%

注:毛利率贡献率=产品毛利率*产品收入/营业收入。根据上表可见,报告期内,生鲜猪肉毛利率是影响公司毛利率最主要因素。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波动,主要受生鲜猪肉毛利率波动的影响。

(2)生鲜猪肉销售毛利、毛利率波动主要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生鲜猪肉的原材料主要系生猪。报告期内,公司生鲜猪肉产品的原材料内供、外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头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
内部供应59.2954.84%197.3244.03%87.8125.35%11.953.94%
外购生猪48.8245.16%250.8555.97%258.5974.65%290.9796.06%
合计108.11100.00%448.17100.00%346.40100.00%302.92100.00%

根据上表可见, 2021年,公司内供生猪占比较低,故公司生鲜猪肉毛利率受外购生猪采购成本影响较大。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3月,公司内供生猪占比显著提高,除外购生猪采购成本的影响因素外,还会受内供生猪养殖成本的影响。

外购生猪的采购价格的变动主要受生猪市场价格的影响,内供生猪的采购价格主要受公司生猪养殖成本的影响。因此,生猪市场价格与生猪养殖成本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公司生鲜猪肉产品的营业毛利、毛利率,若生猪养殖成本低于生猪市场价格,则内供生猪可降低生鲜猪肉成本,提高生鲜猪肉毛利率;反之,则降低生鲜猪肉产品毛利率。报告期内,生猪养殖成本随着公司养殖规模扩大以及养殖经验的积累,整体呈下降趋势。生猪采购价格随市场价格波动。报告期内,生猪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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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根据上表可见,因非洲猪瘟疫病扩散致使我国生猪产能受损严重,2021年年初我国生猪价格处于高位,随着生猪产能的释放,市场生猪供应增长,我国生猪价格开始大幅下降,并在2022年4月达到低点;2022年4月后,因前期能繁母猪产能去化效果兑现,生猪价格快速上涨,在2022年10月达到高点后回落,并持续低迷至2024年3月。

2022年,公司生鲜猪肉毛利率为5.82%,较2021年的2.30%大幅增加3.5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低于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公司2022年内供生猪占比为25.35%,较2021年的3.94%显著提高,除外购生猪的采购成本外,内供生猪的养殖成本对生鲜猪肉毛利率的影响较大。2022年,公司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为17.63元/千克,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为18.34元/千克,公司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低于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内供生猪占比的显著提升拉低了公司生鲜猪肉的生产成本,生鲜猪肉毛利率相应上升。

2023年,公司生鲜猪肉毛利率为-0.64%,较2022年的5.82%大幅下降

6.4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高于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同时内供生猪占比提升。2023年,公司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为15.85 元/千克,但受2023年生猪市场价格下降的影响,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仅为15.13元/千克,公司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高于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叠加内供生猪占比显著提升,两者共同拉高了公司生鲜猪肉的生产成本,生鲜猪肉毛利率相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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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资产减值损失波动是公司业绩波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公司资产减值损失的波动主要因报告期各期末生猪市场价格变动,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波动所致。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20,138.61万元、4,592.68万元、16,478.80万元和1,466.62万元,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变动主要系各期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计提变动的影响。报告期各期末生猪市场价格是影响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计提金额的主要原因。公司根据期末前后五天的平均售价估计售价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同时综合考虑期后生猪供需情况、生猪市场价格是否发生明显下降(超过20%)等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对期末估计售价进行修正。

报告期各期末及期后(1-3月)生猪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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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1、2021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较大主要原因系2021年末及2021年末期后(即2022年1-3月)生猪价格低迷且持续下跌所致

2021年末,公司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较大主要原因系2021年末及2021年期后(即2022年1-3月)生猪价格低迷且持续下跌所致。

2021年末生猪市场价格整体处于市场低位,2021年期后(即2022年1-3月)生猪价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2022年2月中旬,生猪市场价格下降幅度已经超过了20%,2022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最大降幅达26.46%,生猪市场价格发生明显下降,因此公司结合期末售价以及期后1-3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跌价准备11,999.83万元、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972.09万元,导致2021年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较大。

2、2022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大幅减少主要原因系2022年末及2022年末期后(即2023年1-3月)生猪价格高于2021年末及2021年末期后(即2022年1-3月)所致

2022年末及2022年末期后(即2023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高于2021年末及2021年末期后(即2022年1-3月),公司2022年末计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金额仅为1,516.23万元,未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远低于2021年末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11,999.83万元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5,972.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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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3、2023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增加主要原因系2023年以来生猪价格整体低迷所致2023年以来,生猪市场价格持续低迷且整体呈下降趋势,2023年末,生猪市场价格以由年初17.63元/千克下降至15.20元/千克。公司在2023年内根据减值计提政策相应计提了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导致2023年整体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较2022年大幅增加。

4、2024年3月末,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2024年1-3月和2023年1-3月两期生猪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差异和公司生猪养殖成本下降的影响

2024年 1-3月份生猪价格由15.20元/千克小幅增加至15.75元/千克,整体呈现小幅上升趋势,同期2023年1-3月份生猪价格则由17.63元/千克下降至15.40元/千克,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并且2024年3月末生猪市场价格

15.75元/千克高于2023年3月末生猪市场价格15.40元/千克;同时,随着公司生猪出栏量增加和养殖技术的成熟,公司单位养殖成本有所下降,因此,2024年1-3月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

若不考虑因报告期各期末生猪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计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报告期内业绩波动幅度会减小。

4、最近三年末,公司生物资产减值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相比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1)消耗性生物资产

最近三年末,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减值准备余额计提 比例减值准备余额计提 比例减值准备余额计提 比例
龙大美食3,630.5934.03%64.460.13%8,736.8727.31%
得利斯-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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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894.090.11%1,016.312.53%2,249.6814.17%
牧原股份15,938.110.49%----
温氏股份1,888.890.12%3,430.640.23%6,697.860.63%
巨星农牧4,521.975.32%----
新五丰18,266.7911.57%6,441.815.16%9,193.3414.93%
东瑞股份2,812.546.60%--377.601.58%
京基智农6,042.906.32%538.850.62%4,979.329.66%
罗牛山14,074.3929.65%1,291.212.66%8,330.3722.00%
平均值6,807.039.42%1,278.331.13%4,056.509.03%
华统股份8,620.7012.74%1,516.232.18%11,999.8329.25%

由上表可知,最近三年末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且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2)生产性生物资产

最近三年末,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期末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提比例期末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提比例期末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提比例
双汇发展472.041.42%----
得利斯------
龙大美食515.4128.36%----
牧原股份------
温氏股份14,161.832.29%15,304.281.83%191,240.8224.16%
新五丰------
巨星农牧------
京基智农------
罗牛山------
东瑞股份------
平均值1,514.933.21%1,530.430.20%19,124.082.42%
华统股份----5,972.09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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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2021年末,公司计提了较高比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其余年度,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减值情况,均未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除温氏股份在2021年末计提了较大比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龙大美食因疫病影响在2023年末计提了大量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外,多数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因此,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三)生猪养殖规模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快速扩张也带来了公司银行借款规模的大幅增加,财务费用的大幅上升,也影响了公司业绩的波动

近年来,公司持续推动“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布局生猪养殖业务,公司投资较大资金发展生猪养殖业务。公司生猪养殖采用自繁、自养模式决定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较大、营运资金需求较大的特点,为满足发展生猪养殖业务的资金需求,公司相应增加了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规模,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银行贷款余额分别为316,172.73万元、361,152.25万元、423,565.30万元和455,111.56万元,银行贷款规模持续增加。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利息也同步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利息费用分别为10,857.74万元、18,421.64万元、19,201.24万元和5,773.18万元。利息费用的大幅增加使得公司财务费用大幅上升,也进一步影响了公司业绩的波动。

(四)公司规模扩张以及股权激励导致的管理费用上升,也影响了2022年和2023年的业绩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11,646.52万元、17,317.49万元、22,095.72万元和6,378.62万元。其中2022年度和2023年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5,670.97万元和4,778.23万元,主要系公司规模扩张以及公司2023年1月和9月对部分核心人员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所致。

(五)2023年,公司收购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增资入股所持的子公司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股权,使得2024年1-3月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较2023年1-3月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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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受非洲猪瘟疫病影响的生猪产能已逐步恢复,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目的已基本实现,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予以退出。为此,2023年,公司收购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增资入股所持的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股权,使得2024年1-3月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较2023年1-3月下降,导致公司2024年1-3月归母净利润较2023年1-3月下降。

二、公司业绩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具有一致性

报告期内,公司归母净利润金额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金额变动比例金额变动比例金额变动比例金额
双汇发展127,171.53-14.54%505,274.18-10.11%562,088.5715.51%486,593.97
得利斯1,347.38-39.45%-3,399.70-207.45%3,163.93-27.67%4,374.35
龙大美食3,034.8743.24%-153,835.37-2140.92%7,537.56111.45%-65,857.37
牧原股份-237,891.18-98.56%-426,328.08-132.14%1,326,615.6592.16%690,377.77
温氏股份-123,601.9055.04%-638,966.24-220.81%528,900.51139.46%-1,340,435.92
新五丰-25,431.17-12.35%-120,341.80-1483.47%-7,599.8772.88%-28,026.05
巨星农牧-13,804.7932.85%-64,529.41-508.18%15,808.96-38.96%25,898.18
罗牛山10,952.11128.74%-49,409.71-653.73%8,923.10121.11%-42,267.19
东瑞股份-8,304.8656.49%-51,609.06-1302.67%4,291.22-79.72%21,157.98
京基智农5,412.51-95.56%174,630.02125.89%77,307.3998.56%38,933.96
平均值-26,111.5568.48%-82,851.52-132.79%252,703.701,307.66%-20,925.03
发行人-15,729.71-50.41%-60,485.73-789.34%8,774.47145.59%-19,246.35

注:2024年1-3月变动比例为相较于上年同期2023年1-3月变动情况

由上表可知,整体来看,最近三年公司的业绩变化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动趋势不存在重大差异。2024年1-3月,龙大美食因预制菜毛利较高,归母净利润保持增长;温氏股份因禽类养殖业务盈利使得亏损幅度减小;巨星农牧因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转回的影响亏损幅度减小;东瑞股份因2024年第一季度生猪出栏量同步下降使得亏损幅度减少;罗牛山因房地产业收入占比大幅上升且盈利较高使得归母净利润大幅增长。剔除上述公司影响外,牧原股份、新五丰、双汇发展、得利斯和京基智农等同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1-3月司归母净利润变动趋势与公司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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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业绩波动与行业周期基本保持一致。

三、公司最近一期毛利率较上年基本一致,不存在大幅下滑的情形。最近一年毛利率大幅下滑主要原因系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3月,公司营业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
毛利率-0.02%-0.38%6.26%

2023年和2024年1-3月,公司毛利率分别为-0.38%和-0.02%,整体较为稳定,不存在最近一期毛利率较上年大幅下滑的情形。2023年毛利率较2022年大幅下滑,主要原因系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对2022年和2023毛利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因2023年以来生猪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低于公司内供生猪养殖成本,叠加内供生猪占比上涨使得2023年公司生鲜猪肉毛利率较2022年有所下降

2022年和2023年,生鲜猪肉毛利率的波动是营业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原因。生鲜猪肉的原材料主要系生猪,生猪部分来源于外购、部分来源于内供。外购生猪的采购价格的变动主要受生猪市场价格的影响,内供生猪的采购价格主要受公司生猪养殖成本的影响。生猪市场价格与生猪养殖成本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公司生鲜猪肉产品毛利率,若生猪养殖成本低于生猪市场价格,则内供生猪可降低生鲜猪肉成本,提高生鲜猪肉毛利率;反之,则降低生鲜猪肉产品毛利率。2021年至2024年3月,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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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根据上表可见,2022年生猪市场价格整体高于2023年。2023年以来我国生猪市场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持续低迷,受此影响,2022年,公司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为17.63元/千克,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为18.34元/千克,公司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低于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故2022年公司生鲜猪肉毛利率为

5.82%。而2023年,公司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为15.85元/千克,虽然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有所下降,但是受2023年以来生猪市场价格低迷且整体下降的影响,公司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仅为 15.13元/千克,公司内供生猪的单位成本高于外购生猪的采购均价,故2023年公司生鲜猪肉毛利率为-0.64%,较2022年大幅下降,并拉低了公司营业毛利率。

(二)因2022年末及2022年末期后(即2023年1-3月)生猪价格高于2021年末及2021年末期后(即2022年1-3月),公司2022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显著小于2021年末,期后跌价准备转销金额冲减营业成本拉高次年毛利率

2021年末、2022年末公司计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分别为11,999.83万元、1,516.23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及期后(1-3月)生猪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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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根据上图可见,2021年末生猪市场价格整体处于市场低位,2021年期后(即2022年1-3月)生猪价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2022年2月中旬,生猪市场价格下降幅度已经超过了20%,2022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最大降幅达26.46%,生猪市场价格发生明显下降,因此公司结合期末售价以及期后1-3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1,999.83万元。

2022年末及2022年末期后(即2023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高于2021年末及2021年末期后(即2022年1-3月),公司2022年末计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金额仅为1,516.23万元,远低于2021年末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11,999.83万元。

若不考虑因报告期各期末生猪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计提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在下年随着产品实现销售而转销的影响,2022年、2023年公司营业毛利率分别为4.66%、-0.29%,变动幅度较当前减少。

四、相关不利因素已有所改善,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

(一)2024年3月以来,我国生猪价格有所回暖,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

我国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自2006年以来,生猪价格已经经历了4轮完整的猪周期,平均持续4年左右。猪价波动周期形成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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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生猪的供求关系,生猪供大于求时,生猪价格下降,养殖户减少生猪的养殖量;生猪养殖量的减少导致生猪出栏量和供给量减少,生猪供不应求,导致生猪价格上升。由于我国生猪养殖行业现阶段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散养规模大。散养模式下,大量生猪养殖户根据当年生猪价格行情来安排生产,由于从选育母猪补栏到育肥猪出栏需要固有的生长周期,从而形成了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2021年至2024年3月属于猪价的下行周期,因此生猪价格下降是行业因素,行业内企业都无法避免,且该猪价的下行周期时间已超过38个月。2024年3月以来生猪市场价格明显回暖。

2024年3月以来,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注: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由上图可知,2024年3月,生猪市场价格开始呈现回暖迹象,截止4月30日浙江地区生猪价格为15.63元,明显高于3月初,生猪市场价格回升,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

(二)2023年以来,我国饲料价格、豆粕价格等生猪养殖的原材料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

饲料成本是生猪养殖行业成本构成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猪饲料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生猪养殖行业的利润水平。豆粕是生猪养殖的主要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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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因此,豆粕为猪饲料的主要原材料,豆粕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猪饲料的价格。2021年至2024年4月,我国豆粕价格的变动趋势如下: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2021年至2024年4月,我国猪饲料价格的变动趋势如下: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根据上图可见,2023年以来,我国饲料价格、豆粕价格等生猪养殖的原材料价格较2022年末下降,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

(三)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

生猪价格作为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其波动的风险是整个行业的系统风险,对任何一家生猪养殖行业内公司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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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风险,属于行业内的不可抗力。为此,公司积极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

1、充分利用公司屠宰成熟供应链管理,积极拓展市场

公司专注于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华东地区,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拥有56家子公司,覆盖华东地区主要县市区区域市场,通过深耕华东地区市场,不断巩固市场地位并提升品牌影响力;同时公司积极拓展华中、东北地区市场,已在吉林、湖北以及湖南等地区积极持续开展屠宰业务,产品覆盖区域以及影响力不断扩大。未来公司计划进一步通过收购或新设子公司的方式拓展其他区域市场,推动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

2、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率

随着公司持续推动“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公司在生猪养殖的技术积累、人才储备以及养殖疫病方面积累了充分的经验。未来,公司将通过利用自身行业的经验优势,不断优化育种技术,提高生猪存活率、生长速度以及改善料肉比投入,加强生长疫病管理提升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进一步释放公司规模化生猪养殖成本优势,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率。

3、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业务中台

公司前期规模扩张阶段,部分场线出现管理粗放的情况,目前公司总部成立业务中台,形成采购、育种、生产、销售的闭环,做到业务完全覆盖,用中台管理整个养猪体系,加速行业工业化、规模化,提升精细管理能力。

同时公司建立计划运营体系。计划运营体系对整个生猪养殖生命周期实现全覆盖,将生猪养殖生命周期分成了多个节点,每一节点均有相应的标准和管理动作,确保生产、运营过程可控,公司目标能够在一线落地。

综上所述,公司仍将继续执行“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战略,在行业下行周期保持良好的养殖规模和能力,解决前期规模扩张产生的成本和管理问题,切实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疫病防控水平和精细管理能力,为迎接上行周期做准备,公司采取的改善经营业绩的措施可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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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业绩已经有所改善

2024年公司第一季度业绩与2023年第四季度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第一季度2023年第四季度
归母净利润-15,729.71-24,658.02
毛利率-0.02%-2.02%

由上表可知,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营业毛利率和公司归母净利润亏损幅度较2023年第四季度明显收窄,整体业绩呈现改善趋势。未来,若生猪价格回暖趋势、豆粕和饲料等原材料成本下降趋势持续,同时公司通过加强管理控制养殖成本、提升经营效率,相关不利因素将会进一步得到改善。

五、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生猪价格波动、生物资产减值以及未来业绩下降的风险

针对生猪价格波动、生物资产减值以及未来业绩下降的风险,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重大风险提示”之“(一)公司未来业绩下降的风险”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来业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4,684.47万元、12,506.19万元、-65,037.99万元和-16,482.10万元。2021年度及2023年和2024年1-3月,受我国生猪价格持续大幅回落、计提大额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以及玉米、豆粕等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出现亏损。因此,请投资者关注以下与业绩下滑相关风险:

1、生猪价格波动风险

生猪既是公司生猪养殖业务的主要产品,又是公司屠宰业务的主要原材料。近年来,我国生猪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动物疫病及农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2015年以来,全国生猪价格大致经历了如下波动: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为生猪价格的上涨阶段,2016年下半年生猪价格开始震荡下行,年底出现较为明显的反弹;2017年、2018年上半年生猪价格整体处于周期的下降阶段;2018年6月后,生猪价格有所反弹,但后续受到2018年8月爆发的非洲猪瘟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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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的影响,生猪价格再次下降,并在2019年2月初达到低点;2019年2月中旬后,因非洲猪瘟疫病扩散致使我国生猪产能受损严重,我国生猪价格开始快速上涨至2019年末;2020年全年我国生猪价格处于高位震荡期;2021年开始,随着生猪产能的释放,市场生猪供应增长,我国生猪价格开始大幅下降,在2022年4月达到低点;2022年4月后,因前期能繁母猪产能去化效果兑现,生猪价格快速上涨,在2022年10月达到高点后回落。

我国生猪养殖行业集中度较低的特点以及生猪固有生长周期共同决定了生猪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生猪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养殖规模的持续扩大、生猪产能的快速扩张。如果生猪价格未来持续低迷或继续下滑,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引致公司未来盈利大幅下降、甚至亏损等风险。

2、玉米、豆粕等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猪养殖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玉米、豆粕等,因此,玉米和豆粕等原料价格波动将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2020年以来,我国玉米、豆粕等原粮价格上升且整体处于高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未来上述原材料价格持续处于高位或继续上涨,公司不能再通过改变配方控制成本,或者无法及时将成本向下游客户转移,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引致公司未来盈利大幅下降、甚至亏损等风险。

以2023年为例,在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玉米和豆粕采购价格波动对营业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对营业毛利率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5%10%20%30%
玉米金额-1,962.16-3,924.32-7,848.63-11,772.95
比例-0.23%-0.46%-0.91%-1.37%
豆粕金额-1,080.19-2,160.38-4,320.75-6,481.13
比例-0.13%-0.25%-0.5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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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玉米和豆粕的采购价格上升或下降5%,分别对2023年营业毛利率的影响是减少或增加0.23个百分点和0.13个百分点。

3、生物资产减值风险

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主要为种猪、种鸡,消耗性生物资产主要包括商品猪和肉鸡。生物资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易受畜禽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根据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公司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分别为13,844.34万元、4,392.57万元、14,823.84万元和1,222.44万元,公司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分别为5,972.09万元、0万元、0万元和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资产减值损失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损失1,222.4414,823.844,392.5713,844.34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损失---5,972.09
净利润-16,482.10-65,037.9912,506.19-24,684.47

由上表可知,生物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未来若生猪、肉鸡等价格大幅下滑或长时间处于低位、公司发生大规模疫病、公司成本管理不善等不利情况,将导致公司存在计提较大金额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如果出现生猪价格持续低迷或大幅下滑、原材料价格持续处于高位或大幅上升、发生重大疫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公司资金管理不善等不利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当年及未来的盈利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一年度下滑50%以上甚至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风险。”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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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保荐机构、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明细资料,访谈发行人管理、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经营业绩波动、最近一年一期毛利率下降的具体原因;

2、获取发行人各板块业务的收入、成本情况,并结合生猪市场周期、公司对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计提和转回情况,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3、访谈发行人管理、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业绩改善计划;

4、查询发行人相关行业的市场分析报告,对比同行业业绩变动趋势.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业绩波动主要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及生猪产能扩张的影响,符合行业周期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变动情况整体一致,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2023年毛利率大幅下滑主要原因系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3、相关不利因素已有所改善,有利于改善发行人未来业绩水平,发行人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发行人未来业绩水平;

4、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生猪价格波动风险、未来业绩下降的风险和生物资产减值风险。

1-2 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及供应商情况,说明发行人存在较多自然人客户及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自然人客户及供应商交易金额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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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一、公司存在较多自然人客户符合生猪屠宰、养殖行业特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模式不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一)公司存在较多自然人客户符合行业特征

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自然人149,633.6274.95%665,352.8377.56%733,647.9977.62%629,894.0275.51%
法人50,009.1125.05%192,496.3722.44%211,568.4722.38%204,330.8524.49%
合计199,642.73100.00%857,849.20100.00%945,216.46100.00%834,224.87100.00%

报告期内,公司自然人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75%以上,公司存在较多自然人客户的情况。其中,报告期各期,生鲜猪肉的自然人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96.14%、93.17%、93.61%、94.62%,是公司自然人客户的主要构成部分;此外,生鲜禽肉、生猪等也存在自然人客户的情况。生鲜猪肉、生鲜禽肉的自然人客户主要为公司销售区域当地鲜肉(猪肉、禽肉)批发商户,生猪的自然人客户主要自然人养殖户和生猪经纪人。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较多自然人客户交易是受所处行业销售模式特点所决定,具有合理性。

第一,我国生鲜猪、禽肉主要通过各地农贸市场个体经营者、超市等终端零售渠道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零售,终端零售渠道数量较多,且分布较为分散。由于当地自然人鲜肉批发商户长期在本地市场从事肉品批发销售,拥有丰富的区域市场终端零售渠道资源,能快速获取并汇总当终端零售渠道,因此主要由当地自然人鲜肉批发商户向屠宰厂进行统一采购再批发到各个终端零售摊位。基于上述市场模式,公司为快速销售拓展市场,积极与各地自然人鲜肉批发商形成了较为稳定和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上述自然人鲜肉批发商向下游销售生鲜产品。

第二,生猪养殖行业中,我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较低,长久以来,散养户、中小规模养殖场占据主导地位。根据中国畜牧兽医年鉴数据,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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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年出栏数1-49头养殖户数达18,792,785户,占比为93.497%。由于散养户、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偏小,我国生猪养殖以自然人为主。第三,猪肉是我国居民最主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市场需求庞大。生猪养殖下游屠宰加工企业的屠宰能力一般都较大,而由于我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较低,国内生猪养殖规模较大的生猪养殖企业较少,无法满足大型屠宰及肉食品加工企业的采购需要,所以规模较大的屠宰加工企业通常通过相对稳定的生猪经纪人群体来获得稳定货源。生猪经纪人在生猪销售链条的上、下游间起到纽带的作用。生猪经纪人一般以自然人名义为主。

(二)报告期内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变动趋势与公司营业收入趋势一致,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占比保持稳定

报告期各期,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分别为629,894.02万元、733,647.99万元、665,352.83万元和149,633.62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834,224.87万元、945,216.46万元、857,849.20万元和199,642.73万元,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变动趋势与公司营业收入趋势一致。

2022年,公司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有所上升,主要原因系生鲜猪肉的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上升。随着非洲猪瘟疫病影响缩减,2022年生猪产能持续恢复,我国2022年全年猪肉消费量也由2021年的51,724.00千吨增长至57,434.00千吨,加之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公司生鲜猪肉销量同比增长。此外,2022年,生鲜猪肉销售价格也有小幅回升,导致2022年生鲜猪肉销售收入有所增长,生鲜猪肉的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也相应增长。

2023年,公司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生鲜猪肉的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下降。2022年10月以来,受宏观经济和生猪市场供需的影响,生鲜猪肉市场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持续低迷,公司生鲜猪肉市场价格的销售价格也大幅下降。因此,尽管随着我国2023年全年猪肉消费量由2022年的57,434.00千吨增长至59,741.00千吨,加之公司持续积极拓展市场,使得公司2023年度猪肉销量较上年增长,但销量增长的幅度仍低于单价下降的幅度,导致当年生鲜猪肉收入减少,生鲜猪肉的自然客户交易金额也相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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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报告期内,公司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5.51%、

77.62%、77.56%、74.95%,基本保持稳定。

(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自然人客户交易情况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自然客户的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主营业务自然人客户交易情况
牧原股份生猪的养殖销售、生猪屠宰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牧原股份生猪类自然人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49%、57.87%和51.47%
新五丰 (天心种业)生猪养殖、肉品销售、饲料加工

2020年、2021年、2022年1-7月,天心种业对自然人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18%、53.36%和

65.58%。

巨星农牧生猪养殖及饲料生产和销售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巨星农牧生猪业务自然人客户销售占比为71.38%、79.51%、62.36%、64.37%。
龙大美食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和肉制品加工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9月,龙大美食控股子公司中和盛杰肉制品销售自然人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76.17%、66.97%和 62.83%。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根据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也存在自然人客户较多的情形。综上,公司存在较多自然人客户符合生猪屠宰、养殖行业特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模式不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存在较多自然人供应商符合生猪屠宰行业特征,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模式不存在差异

(一)公司存在较多自然人供应商符合行业特征

报告期内,公司自然人供应商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比例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比例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比例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比例
生猪20,842.4515.47%183,627.1028.73%546,561.3576.17%590,925.7786.44%
活禽388.8525.42%2,020.5731.63%2,535.6440.08%3,676.0553.13%
其他1,046.482.24%3,934.672.24%932.560.75%13,117.718.15%
合计22,277.7812.18%189,582.3323.09%550,029.5564.88%607,719.53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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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由上表可知,公司自然人供应商主要为生猪经纪人、禽类经纪人,公司向生猪经纪人采购生猪,向禽类经纪人采购活禽,这主要是受生猪养殖、畜禽行业销售模式的影响。

猪肉、禽肉是我国居民主要的肉类消费品,市场需求庞大。生猪养殖、畜禽养殖下游屠宰加工企业的屠宰能力一般都较大,而由于我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较低,国内养殖规模较大的生猪养殖企业、活禽养殖企业较少,无法满足大型屠宰及肉食品加工企业的采购需要,所以规模较大的屠宰加工企业通常通过相对稳定的生猪经纪人、禽类经纪人群体来获得稳定货源。生猪经纪人、禽类经纪人具有较为丰富的生猪运输协调能力、市场供求信息和供应商及客户资源,长期活跃于养殖农户、养殖企业与屠宰加工企业之间,形成了养殖户—生猪经纪人(禽类经纪人)—屠宰企业之间的联动作用。生猪经纪人、禽类经纪人一般以自然人名义为主。因此,公司向自然人采购生猪、活禽具有合理性。

(二)报告期内自然人供应商交易金额变动趋势与公司生猪出栏数量逐年扩张、我国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程度持续提升的趋势相匹配

报告期各期,自然人供应商交易金额分别为607,719.53万元、550,029.55万元、189,582.33万元和22,277.78万元,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生猪自然人供应商的交易金额逐年下降。

一方面,“非洲猪瘟”疫病爆发后,规模化养殖场在资金、人才、技术和品牌的优势更为明显,而中小散养户的疫病防控能力与规模化养殖场相比较弱,中小散养户受“非洲猪瘟”疫病影响较大。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等机会成本的增加以及环保监管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疫病的影响,散养户退出明显,国内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程度持续提升。根据中国畜牧业年鉴的数据,2011-2020年,我国出栏500头以下的养殖场出栏量占比从63.40%下降至43.00%,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出栏量占比从36.60%提升至57.00%,显示了国内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程度持续提升。因此,公司也增加了向规模化养殖企业的采购金额。

另一方面,近年来,公司围绕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发展战略,向生猪产业链上游延伸的新兴业务领域。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投资建设规模化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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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为公司屠宰加工业务提供了保障。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出栏量分别为13.75万头、120.48万头、230.27万头和65.69万头,养殖规模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快速扩张。在此背景下,公司生猪内供比例不断提高,公司也相应减少了生猪自然人供应商的采购金额。

(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自然人供应商交易情况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自然人供应商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主营业务自然人供应商交易情况
得利斯生猪屠宰,冷却肉及冷冻肉生产销售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9月生猪采购中自然人供应商交易金额占比分别为100%、98.96%、98.29%和90.22%
龙大美食生猪养殖、生猪屠宰和肉制品加工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公司生猪采购中自然人供应商交易金额占比分别为94.77%、87.63%和87.95%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根据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也存在较多自然人供应商的情形。综上,公司存在较多自然人供应商符合生猪养殖、畜禽行业的销售特征,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营模式不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与自然人客户及供应商交易原因以及交易金额变动原因;

2、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自然人客户和供应商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及占比,以及查阅主要自然人供应商和客户的购销合同、《经销商管理规定》和《采购管理规定》,了解自然人客户和供应商交易背景;

3、通过实地走访主要自然人供应商和客户,了解交易背景以及确认交易金额真实性;

4、通过向重要自然人供应商和自然人客户发函确认交易金额,核查发行人自然人交易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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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5、查阅同行业客户、供应商情况,对比分析发行人与自然人交易是否为行业惯例。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存在较多的自然人客户和自然人供应商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不存在明显差异,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变动趋势与发行人营业收入趋势一致,自然人客户交易金额占比保持稳定;

3、报告期内自然人供应商交易金额变动趋势与公司生猪出栏数量逐年扩张、我国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程度持续提升的趋势是一致的。

1-3 结合报告期内存货构成明细、库龄、期后销售、近期市场销售价格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合理;

回复:

一、公司存货构成明细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构成明细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占比跌价准备账面余额占比跌价准备
消耗性生物资产57,088.4256.20%2,913.3267,673.0963.81%8,620.70
库存商品22,942.5722.58%806.1417,827.6416.81%889.50
原材料17,254.2016.98%-16,253.2615.33%-
在产品3,587.833.53%-3,631.823.42%-
低值易耗品714.580.70%-668.650.63%-
委托加工 物资-0.00%--0.00%-
合计101,587.60100.00%3,719.46106,054.46100.00%9,510.20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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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账面余额占比跌价准备账面余额占比跌价准备
消耗性生物资产69,569.5866.89%1,516.2341,029.6663.26%11,999.83
库存商品16,432.4315.80%316.1612,582.6419.40%367.59
原材料14,461.3613.91%-6,877.4110.60%-
在产品2,897.362.79%-3,785.095.84%-
低值易耗品630.040.61%-585.110.90%-
委托加工 物资7.960.01%--0.00%-
合计103,998.74100.00%1,832.3964,859.91100.00%12,367.43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主要由消耗性生物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以及在产品构成。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主要为生猪和肉鸡;库存商品主要为生鲜猪肉、禽肉及火腿等产品;原材料主要为饲料及饲料原料、酱卤及火腿原料、待宰生猪和辅助材料等;在产品主要为在产火腿,火腿生产周期较长,一般为8-12个月。公司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并结合期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充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主要为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主要为生猪。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1、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1)预计售价过程

公司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跌价准备系依据期末前后五天的平均售价估计售价计算其可变现净值,与期末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计提跌价准备。同时综合考虑期后生猪供需情况、生猪市场价格是否发生明显下降(超过20%)等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对期末估计售价进行修正。

报告期内,生猪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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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下同;

报告期各期末期后1-3月生猪市场价格变动幅度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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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2021年末生猪市场价格整体处于市场低位,2021年期后(即2022年1-3月)生猪价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2022年2月中旬,生猪市场价格下降幅度已经超过了20%,2022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最大降幅达26.46%,生猪市场价格发生明显下降,因此公司结合期末售价以及期后1-3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预计生猪售价为16.19元/千克。

2022年期后(即2023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整体呈现震荡波动趋势,其中2023年1月中旬、2023年2月中下旬均呈现一定程度的回暖,且2022年期后(即2023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未发生明显下降。因此,公司根据期末生猪售价在2022年12月末预计生猪售价为17.33元/千克。

2023年期后(即2024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整体呈震荡波动趋势,其中2024年1月末、2024年3月中下旬均呈现一定程度的回暖,且2023年期后(即2024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未发生明显下降。因此,公司根据期末生猪销售价格在2023年12月末预计生猪售价为15.73元/千克。

2024年3月至今,生猪市场价格上下波动均在2%以内,整体保持稳定。因此,公司根据期末生猪销售价格在2024年3月末预计生猪售价为15.69元/千克。

(2)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的计提过程

2024年3月末,公司生猪跌价准备计提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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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单位:万元

项目预计售价(元/千克)账面成本至出栏需耗用成本预计养成成本预计可回收值减值额
生猪-已发生减值部分15.6929,150.7042,666.1771,816.8769,314.912,501.96
生猪-未发生减值部分15.6926,133.0391,335.29117,468.32115,530.29-
合计55,283.73134,001.46189,285.20184,845.202,501.96

2023年12月末,公司生猪跌价准备计提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预计售价(元/千克)账面成本至出栏需耗用成本预计养成成本预计可回收值减值额
生猪-已发生减值部分15.1347,118.99105,086.48152,205.47143,818.828,386.65
生猪-未发生减值部分15.1318,791.8819,477.0338,268.9140,367.35-
合计65,910.87124,563.51190,474.38184,186.178,386.65

2022年12月末,公司生猪跌价准备计提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预计售价(元/千克)账面成本至出栏需耗用成本预计养成成本预计可回收值减值额
生猪-已发生减值部分17.3318,340.7282,455.86100,796.5899,692.101,104.48
生猪-未发生减值部分17.3349,700.0083,012.92132,712.92140,026.13-
合计68,040.72165,468.78233,509.50239,718.231,104.48

2021年12月末,公司生猪跌价准备计提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预计售价(元/千克)账面成本至出栏需耗用成本预计养成成本预计可回收值减值额
生猪-已发生减值部分16.1931,533.1294,596.28126,129.40114,129.5711,999.83
生猪-未发生减值部分16.198,590.6029,497.1438,087.7438,928.93-
合计40,123.72124,093.42164,217.14153,058.5011,999.83

(2)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充分性、合理性的分析

①公司2021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2021年末,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金额为11,999.83万元,金额较大,主要原因系2021年末生猪市场价格整体处于市场低位,2021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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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后(即2022年1-3月)生猪价格整体呈现下降趋势,2022年2月中旬,生猪市场价格下降幅度已经超过了20%,2022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最大降幅达

26.46%,生猪市场价格发生明显下降,因此公司结合期末售价以及期后1-3月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计提跌价准备7,671.81万元。因此,公司2021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②公司2022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2022年末,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金额为1,104.48万元,金额较小且较2021年末大幅下降,主要原因系2022年末及2022年末期后(即2022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高于2021年末及2021年末期后(即2022年1-3月),且2022年末期后(即2022年1-3月)生猪市场价格未发生明显下降。因此,公司2022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③公司2023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2023年末,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金额为8,386.65万元,金额较2022年末有所上升,主要原因系2023年以来生猪市场价格持续低迷且整体呈下降趋势所致。2023年末,生猪市场价格以由年初17.63元/千克下降至15.20元/千克,公司根据期末生猪销售价格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存货跌价准备。因此,公司2023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④公司2024年3月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2024年3月以来生猪市场价格呈现回暖趋势,2024年3月末生猪市场价格15.75元/千克较2023年末生猪市场价格15.20元/千克,略有上升,公司根据期末生猪销售价格计提了相应金额的存货跌价准备。因此公司2024年3月末未计提减值准备充分、合理。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2、消耗性生物资产(肉鸡)计提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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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对于肉鸡,公司通过日龄估算期末肉鸡重量,通过肉鸡的历史出栏均重及单位成本,估算至出栏待售需要投入的成本。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以期末,产品平均价格作为估计售价,扣减至出栏待售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后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并将可变现净值与存货成本进行比较,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经测试,2022年期末、2023年期末和2024年3月末公司存在减值迹象的肉鸡预计可回收值为1,722.93万元、2,359.23万元和3,629.76万元,低于预计养成成本2,134.69万元、2,593.28万元和4,041.12万元,因此2022年期末、2023年期末和2024年3月末计提减值准备411.76万元、234.05万元和411.36万元。2021年末肉鸡不存在减值。报告期各期末,肉鸡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二)库存商品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公司期末库存商品主要包括猪肉、禽肉以及火腿等产成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以期末产品平均价格作为估计售价,扣减销售费用后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并将可变现净值与存货成本进行比较,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库存商品分别计提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367.59万元、

316.16万元、889.50万元和806.14万元,公司库存商品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三)在产品

公司在产品主要为在产火腿,公司以报告期各期的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估算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以期末火腿产品平均价格作为估计售价,扣减销售费用后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并将可变现净值与存货成本进行比较,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报告各期末,公司在产品不存在减值。

(四)原材料

公司期末原材料主要包括饲料原料、火腿原材料,公司以报告期各期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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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估算预计将投入的其他材料及人工与制造费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以期末相应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估计售价,扣减销售费用后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并将可变现净值与存货成本进行比较,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报告各期末,公司原材料不存在减值。

二、存货库龄分布正常,主要集中在一年以内

报告期内,存货库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3月31日
项目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存货跌 价准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
消耗性生物资产57,088.42100.00%------2,913.32
库存商品22,707.9398.98%234.641.02%----806.14
原材料16,871.8597.78%331.691.92%49.770.29%0.870.01%-
在产品3,587.83100.00%-------
低值易耗品446.8462.53%267.7437.47%-----
合计100,702.8799.13%834.070.82%49.770.05%0.87-3,719.46
2023年12月31日
项目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存货跌 价准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
消耗性生物资产67,673.09100.00%------8,620.70
库存商品17,468.6797.99%358.962.01%----889.50
原材料16,006.3098.48%245.201.51%0.890.01%0.870.01%-
在产品3,631.82100.00%-------
低值易耗品620.7892.84%47.877.16%-----
合计105,400.6699.38%652.030.61%0.89-0.87-9,510.20
2022年12月31日
项目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存货跌 价准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
消耗性生物资产69,569.58100.00%------1,516.23
库存商品15,690.9295.49%741.514.51%----316.16
原材料14,380.4699.44%80.030.55%0.8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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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2,897.36100.00%-------
低值易耗品630.04100.00%-------
委托加工物资7.96100.00%-------
合计103,176.3399.21%821.540.79%0.870.001%--1,832.39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存货跌 价准备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
消耗性生物资产41,029.66100.00%------11,999.83
库存商品11,509.3991.47%1,073.258.53%----367.59
原材料6,783.4298.63%93.991.37%-----
在产品3,785.09100.00%-------
低值易耗品585.11100.00%-------
合计63,692.6798.20%1,167.241.80%----12,367.43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一年以内存货占比分别为95.84%、98.20%、99.38%和

99.13%,公司存货库龄较短且库存结构保持稳定。

三、公司存货期后销售情况良好

最近三年末,存货期后销售结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存货余额106,054.46103,998.7464,859.91
期后销售结转金额67,317.01103,361.7264,728.87
期后销售结转比例63.74%99.39%99.80%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最近三年末存货期后销售结转比例分别为

99.80%、99.39、63.74%,销售情况较好,不存在滞销情况。2023年末期后销售结转占比例稍低,主要系存货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猪出栏周期较长所致,通常生猪从待产到出栏需要6个月。

四、公司已根据2024年3月末可变现净值,充分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其主要产品近期市场价格整体较为稳定,不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即显示公司2024年3月末减值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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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货中的主要产品为生鲜猪肉、生鲜禽肉和生猪,公司已根据2024年3月末可变现净值,充分计提存货减值准备。2024年3月末至今,公司该些主要产品近期市场销售价格整体较为稳定,不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即显示公司2024年3月末减值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一)生鲜猪肉近期市场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不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即显示公司2024年3月末减值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2024年3月末至今,我国白条猪肉价格的变动趋势如下: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由上图可知,2024年3月末至今,我国白条猪肉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不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即显示公司2024年3月末减值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二)生猪近期市场销售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不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即显示公司2024年3月末减值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2024年3月末至今,我国生猪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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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由上图可知,2024年3月末至今,我国生猪价格呈小幅波动,但整体较为稳,不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即显示公司2024年3月末减值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三)生鲜禽肉近期市场销售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不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即显示公司2024年3月末减值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2024年3月末至今,我国禽肉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如下:

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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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2024年3月末至今,我国禽肉价格呈小幅波动,但整体较为稳定,不存在大幅下降的情形,即显示公司2024年3月末减值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五、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充分

最近三年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计提金额计提比例计提金额计提比例计提金额计提比例
双汇发展20,817.262.46%12,904.472.06%20,236.423.45%
龙大美食28,370.5422.24%5,490.143.10%51,926.9724.89%
得利斯1,701.524.25%1,206.942.59%1,290.324.63%
牧原股份20,247.610.48%----
温氏股份4,805.390.24%4,524.530.22%8,561.750.57%
新五丰18,266.798.89%6,441.814.02%11,052.1311.22%
巨星农牧7,475.274.65%--78.580.06%
京基智农6,042.902.06%538.850.09%4,979.321.15%
罗牛山16,008.135.41%2,183.700.69%9,487.883.78%
东瑞股份2,812.545.72%--382.741.35%
平均值12,654.805.64%3,329.041.28%10,761.345.11%
发行人9,510.208.97%1,832.391.76%12,367.4219.07%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

由上表可知,最近三年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整体处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计提比例区间范围内,且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公司2021年末因生猪市场价格期后下降幅度较大(超过20%),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补充计提了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使得2021年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整体较高。

综上所述,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充分的、合理的。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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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过程、了解发行人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减值准备计提变动的原因;

2、查看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计算过程,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符合公司会计政策,是否具有充分性和准确性;

3、获取并复核存货及库龄明细、存货减值准备明细;

4、获取期后存货销售及结转情况,分析发行人存货是否存在滞销情况;

5、获取报告期期后生鲜猪肉、生鲜禽肉和生猪市场价格和发行人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6、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充分的、合理的。

1-4 最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否存在受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回复:

一、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其中受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2项

报告期内,公司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70项,其中环保相关行政处罚54项,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2项,其他行政处罚14项。

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相关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及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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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相关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与环保相关且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59项,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被处罚人处罚 机关处罚 时间文件文号处罚原因处罚 结果主要处罚依据及处罚裁量幅度是否重大违法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及证明
1仙居农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17日台环仙罚字[2023]11号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且将超标废水直接外运排放罚款36.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该六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该六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六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六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分别为36.8万元、24.8万元、38.4万元、28.8万元、24万元和30.6万元,均小于50万元,均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针对该六项违法行为出具《证明》确认,该六项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19日台环仙罚字[2022]24号养殖场废水外排池中废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24.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9日台环仙罚字[2022]38号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38.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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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9日台环仙罚字[2022]40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28.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19日台环仙罚字[2022]25号洗消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排外环境处罚款2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1日台环仙罚字[2022]21号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委托外运处理的方式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30.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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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9日台环仙罚字[2022]39号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处罚款33.6万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字[2022]3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33.6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出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2月1日台仙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07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处罚款30万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50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仙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07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31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8月2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该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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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9日台环仙罚字[2022]37号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处罚款28.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字[2022]37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8.8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出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2月28日台仙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08号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处罚款5万元《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该行为虽构成处罚依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但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整体处罚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及的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8月2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该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11仙居县综合行政执2022年7月29日台仙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82号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处罚款4.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仙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82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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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局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4.5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8月2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仙居种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18日台环仙罚字[2022]16号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委托外运处理的方式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29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字[2022]1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9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3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18日台环仙罚字[2022]15号未按环评要求实施废水零排放,且该技改项目未重新报批处罚款16.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字[2022]15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项目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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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资总额1,000万元,该处罚的罚款倍数1.65%为法定最高处罚倍数(5%)的33%;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6.5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4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9月14日台仙综执罚决[2022]000084号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处罚款5万元《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该三项行为虽构成处罚依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但系因未及时完成整改导致,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整体处罚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提及的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三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均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8月2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违法行为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152022年1月12日台仙综执罚决[2021]第01-0028号当事人向林园排放污水的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处罚款5万元
162021年9月15日台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5号未按照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已造成环境污染处罚款4.8万元
17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1日台环仙罚字[2022]11号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导致废水处理设施内的污水溢出处罚款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1、该行为虽构成处罚依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但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处罚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提及的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3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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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18衢州牧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2日衢环衢江罚[2022]17号违法排放废水罚款4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环衢江罚[2022]17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46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8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开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保护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事犯罪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9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2022年9月14日衢环衢江罚[2022]15号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处罚款6.86万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1、《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环衢江罚[2022]15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罚款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可认定为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该项处罚的罚款金额为6.86万元,未达此标准; 3、2023年6月8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开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保护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事犯罪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0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2022年6月1日衢环衢江罚[2022]第5号技改环保设施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处罚款39万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1、该二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公司该处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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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2022年6月1日衢环衢江罚[2022]第7号技改环保设施未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处罚款39万元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二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均为39万元,均小于50万元,均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8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开具《证明》,确认该二项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保护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事犯罪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2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2022年6月1日衢环衢江罚[2022]第9号涉嫌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排放处罚款1.38万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环衢江罚[2022]第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38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6月8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开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保护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事犯罪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3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5月7日衢衢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4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处罚款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衢衢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4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不属于情节严重违法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2日,衢州市衢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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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天台牧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2日台环天罚[2022]10号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天罚[2022]10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遭到处罚的养猪场已完成整改,正常投入运营; 3、2023年6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5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30日台环罚决字[2021]8-46号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罚款2万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决字[2021]8-4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该处罚的罚款区间处于相应处罚区间的最低档位;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6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2日台环天罚[2022]11号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罚款37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该三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该三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三项行政处罚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三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分别为37万元、30万元和27.8万元,均小于50万元,均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
27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2日台环天罚[2022]12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款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28台州2021年台环罚决废水排放口所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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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12月30日字[2021]8-45号采水样水质超标。27.8万元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针对该三项违法行为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9仙居广信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8日台环仙罚字[2023]13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款18.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该二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该二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二项行政处罚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二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分别为18.4万元和28万元,均小于50万元,均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针对该二项违法行为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0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1日台环仙罚字[2022]12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28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1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19日台环仙罚字[2022]23号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处罚款36.8万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字[2022]23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公司该处罚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该项处罚的罚款金额为36.8万元,未达此标准; 4、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台州台州2023年2台环路罚从事畜禽屠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将该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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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市生态环境局月6日[2023]第7号加工,车辆冲洗区的废水收集不到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款28.4万元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项行政处罚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第八十三条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二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8.4万元,小于50万元,均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8月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3丽水食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8日丽环(莲)罚[2022]15号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生物除臭设施未运行处罚款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莲)罚[2022]15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属于对应处罚区间的最低档;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4正康猪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2月7日金环(义)罚[2022]89号标排口废水超过排放标准处罚款5万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义)罚[2022]8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小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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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6月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该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5浦江牧业白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8月31日白政罚决字[2022]第13号造成畜禽养殖废水渗出、泄露,且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养殖废水流入附近村庄沟渠罚款1.367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政罚决字[2022]第13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该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情况,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37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6日,浦江县白马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6华昇牧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3日金环(义)罚[2022]80号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处罚款40万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义)罚[2022]80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公司该处罚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40万元,小于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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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7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3日金环(义)罚[2022]79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处罚款2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环(义)罚[2022]7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6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8台州华统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7日台环椒罚字〔2021]26-1号涉嫌存在项目未批先投产处罚款46万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椒罚字〔2021]26-1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公司该处罚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行为;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46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5月1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市椒江区金融工作中心的复函》,确认“台州市华统食品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至今在椒江区范围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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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兰溪牧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7日金兰环罚字[2022]35号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3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兰环罚字[2022]35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31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出具《证明》确认,“认为该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
40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7日金兰环罚字[2022]36号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处罚款23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兰环罚字[2022]36号)未将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3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针对该项违法行为出具《证明》确认,“认为该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
41丽水丽水2022年9丽环(莲)畜禽养殖废弃处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1、《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莲)罚[2022]14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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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市生态环境局月5日罚[2022]14号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2.274万元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274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8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2丽水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20日丽环(莲)罚[2022]7号采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莲)罚[2022]7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5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8月1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3九江浔成九江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21日九环罚[2023]18号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排口数据超标处罚款10万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1、《行政处罚决定书》(九环罚[2023]18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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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4、2023年8月31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义务。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442023年4月24日九濂环罚[2023]4号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责令整改,罚款人民币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濂环罚[2023]4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2023年8月31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义务。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45杭州同壮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3月29日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10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处罚款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1、《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10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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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6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8日杭环建罚[2022]第2000029号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处罚款1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建罚[2022]第200002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2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6月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关于<关于征询环保执行情况的函>的复函》,确认“该行为不属于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非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47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8日杭环建罚[2022]第200030号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处罚款1.46万元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建罚[2022]第200030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46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6月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出具《关于<关于征询环保执行情况的函>的复函》,确认“该行为不属于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非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48乐清牧业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2月21日乐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60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处罚款14.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1、《行政处罚决定书》(乐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60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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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4.5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4年3月1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局《说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此外未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我局的其他行政处罚”。
49温州生态环境管理局2023年8月1日温环乐罚[2023]48号臭气超标排放处罚款22万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1、《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3]48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2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8月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出局《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此外未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
50海宁华统嘉兴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13日嘉环(海)罚字[2022]36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20万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1、《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海)罚字[2022]36号)未将该项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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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0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7月3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事后该公司足额缴纳罚款,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工作。”

51临安肉类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6日杭环临罚[2022]第2000043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2]第2000043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结合该处罚的裁量标准,罚款10万元落在了对应处罚范围的最低档位; 3、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4、2023年6月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所涉案件不属于大案要案”。
52苏州华统苏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28日苏环行罚字[2022]06第036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处罚款9.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2]06第03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公司已完成相应整改,完成罚款缴纳。
53兰溪牧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8日金兰环罚字[2022]34号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处罚款2.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1、该行为虽构成处罚依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但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处罚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试行)》:“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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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我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四、罚款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该项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为2.5万元,小于50万元,未达到浙江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标准; 3、2023年6月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 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54湖州华统湖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6日湖浔环罚[2023]66号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处罚款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1、《行政处罚决定书》(湖浔环罚[2023]6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成相应整改,完成罚款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公司所受处罚为该项法规的处罚下限,处罚较轻; 3、2023年10月25日,湖州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经综合审定,上述行为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注:公司于2023年7月完成对于九江浔成的收购,根据九环罚[2023]18号及九濂环罚[2023]4号《行政处罚通知书》披露内容,前述两项处罚的违法事实均发生于2023年7月之前,处罚内容均针对九江浔成在被收购前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上表可知,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也未因此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二)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与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且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2项,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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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民心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2022年6月17日

处罚文号

处罚文号衢市监处罚﹝2022﹞151号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事由销售冷冻猪脚出现霉变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结果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经营的冷冻猪脚232.4斤并处罚款5.2万元

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改良了冷冻肉品的切割工艺,消除隐患

主管机关证明

主管机关证明2023年7月26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造新城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构成重大违法分析1、《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市监处罚﹝2022]151号)载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调查,属于“可从轻处罚”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该批猪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罚款金额处于处罚依据裁量幅度的下限,从裁量幅度看相对较轻; 4、2023年7月26日,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智造新城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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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德政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2021年3月5日

处罚文号

处罚文号建市管市监综罚处[2020]35号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事由出售猪肉检出氧氟沙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820.8元并处罚款7万元

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加强了对供应商调配问题猪的监管

主管机关证明

主管机关证明2023年6月20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局《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构成重大违法分析1、《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市管市监综罚处[2020]35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该批猪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罚款金额处于处罚依据裁量幅度的中位数以下,从裁量幅度看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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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处罚依据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4、2023年6月20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局《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未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由上述两表可知,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也未因此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三)其他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14项,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被处罚人处罚机关处罚 时间文件文号处罚原因处罚 结果主要处罚依据及 处罚裁量幅度是否重大违法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及证明
1丽水农牧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12月24日(莲)应急罚[2021]事故-1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条等规定处罚款3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应急罚[2021]事故-1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2023年6月6日,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起事故为一般安全事故,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仙居种猪仙居县卫2023年2月28日仙卫职罚[2023]2未按照规定组织刘永、警告,处罚款14万元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卫职罚[2023]2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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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健康局普朝莲、施友兵等22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未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23年9月6日,仙居县卫生健康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3绿发机械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3月10日义卫职罚[2020〕46号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员工从事电焊等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1、《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卫职罚[2020〕4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该行政处罚不属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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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测评价、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述规定项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2023年7月26日,义乌市卫生健康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邵阳华统新邵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6日新邵消行罚决字[2022]0007号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处罚款4.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1、《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邵消行罚决字[2022]0007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23年6月9日,新邵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确认 “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湖州华统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5月7日(浔)应急罚[2021]J026号有限空间(柴油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处罚款3万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28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浔)应急罚[2021]J02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23年6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湖州华统湖州市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6月21日湖浔(消)行罚决字[2021]0041号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处罚款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1、《行政处罚决定书》(湖浔(消)行罚决字[2021]0041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23年,6月19日,《南浔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确认“该消防行政处罚不属于消防重大隐患问题”。
7仙居 广信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6日仙市监处罚[2023]136号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1、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8.515万元;2、罚款10.2万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市监处罚[2023]13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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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3、2023年8月4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关于该行政处罚的投诉举报,未发现该行政处罚引起的严重社会影响”。
8邵阳 华统邵阳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5日绍市农(动物防疫)罚[2022]6号110头生猪未经检疫运输、经营罚款5.1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第一百条第一款“……,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农(动物防疫)罚[2022]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 13;违法情节: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农(动物防疫)罚[2022]6号),对公司处“ 110 头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金额 25%的罚款 51200 元整。”的情形,公司本次属于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第一百条第一款“……,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4、2023年4月17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确认“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仙居 农业仙居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3日仙农(动监)罚决[2023]第13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农(动监)罚决[2023]第13号)认定公司为初次违法,本案发生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2、根据《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的规定,公司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情形。 3、2023年6月5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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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仙居 种猪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2021年9月9日仙自资规林罚书字[2021]第80号超越审批范围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14.7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1、该行为虽然裁量幅度属于“较重情形”,但系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整体处罚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2023年8月2日,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该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11丽水 农牧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2日莲农(林)罚书字[2022]第005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处罚款5.90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农(林)罚书字〔2022〕第005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公司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 2、公司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整体处罚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2023年4月14日,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12仙居 农业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10日仙自资规林罚书字[2021]第137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于2022年3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8.8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农(林)罚书字〔2022〕第005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公司无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 2、公司该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整体处罚金额相对较低,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2023年8月2日,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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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结合公司违法事实、违法后果以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13仙居华农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2月28日台仙综执罚决字[2023]第08-0009号擅自拓宽村道破坏林地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1倍的罚款3.57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仙综执罚决字[2023]第08-0009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23年8月2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4浦江 牧业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3月23日浦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86号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1、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1倍罚款,即1.6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3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1、《行政处罚决定书》(浦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86号)未将该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2023年6月7日,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由上表可知,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公司也未因此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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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一)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二)发行人相关违法行为均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如前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70项,其中67项已取得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导致严重环境保护事件、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刑事犯罪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属于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非环境违法大案要案”等,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之一。

其余3项未取得有权机关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被处罚人处罚文号处罚原因处罚 结果主要处罚依据及处罚裁量幅度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说明
1苏州华统苏环行罚违反大气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违反本①不属于处罚依据认定为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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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2022﹞06第036号污染防治管理制度9.4万元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重的情形; ②罚款金额处于处罚依据裁量幅度的中位数以下,从裁量幅度看相对较轻
2海宁华统嘉环(海)罚字[2022]36号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款20万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①不属于处罚依据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罚款金额处于处罚依据裁量幅度的下限,从裁量幅度看相对较轻
3杭州同壮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10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处罚款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①不属于处罚依据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罚款金额处于处罚依据裁量幅度的下限,从裁量幅度看相对较轻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均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三)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1、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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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参考前述规定结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相关违法行为均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2、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违法行为均不涉及重大人员伤亡情况。

3、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

如前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涉及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同时,针对前述73项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积极采取了对应的整改措施且均已整改完毕,及时降低和消除了环境和社会影响。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综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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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恶劣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上述行政处罚情况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三、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食品安全风险、环保风险

(一)食品安全风险

针对报告期内公司因食品安全领域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一、重大风险提示”之“(四)食品安全风险”中进行了充分披露,具体如下:

“(四)食品安全风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历来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者的处罚力度,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成为食品加工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报告期内,公司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行政处罚共计2项,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如果未来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出现纰漏或因突发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公司品牌和声誉将遭受重大损失,进而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冲击,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二)环保风险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环保事故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一、重大风险提示”之“(三)环保风险”中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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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保风险公司在畜禽养殖及屠宰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排放和噪声,目前公司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及相应标准在各个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管控,对上述污染性排放物进行了有效治理。公司将畜禽养殖及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内容物及污水处理站分离出来的猪粪、骨渣、碎肉等外售给有机肥加工企业及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及病变副产品进行高温蒸煮无害化处理;公司对污染物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标准;对生产噪声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生产废气统一收集经酸碱二级喷淋等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陆续修订及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自2018年起征收环保税、加大国家环保排查力度等,从而对公司环保工艺技术、排放标准及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环保相关行政处罚共计54项,公司已经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未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出现因生产管理不当、人为操作不当、设备故等情况导致未能有效处理对外排放的废水、废物、废气等污染物,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整改或停产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环保事故产生较大金额诉讼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公司对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已经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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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数量、背景情况、处罚情况、罚款缴纳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2、获取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公布结果查询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商业信息查询平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发行人行政处罚是否披露完整、准确;

3、获取发行人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的合规证明,确认其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获取有权部门针对绝大多数行政处罚的专项说明文件,确认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共受到2项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可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最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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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4、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食品安全风险、环保风险。

1-5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原因、案件进展及对公司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

回复: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原因、案件进展

(一)具体原因

2022年11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以“仙居种猪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造成包括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浓度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规定,对仙居种猪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浙10民初1202号案件受理。绿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仙居种猪立即停止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二、判令被告仙居种猪立即采取污染治理措施,消除对水体环境污染的危险;三、判令被告仙居种猪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的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

四、判令被告仙居种猪赔偿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因其违法处置污染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五、判令被告仙居种猪因其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六、判令被告仙居种猪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七、判令被告仙居种猪承担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八、判令被告仙居种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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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进展

2023年12月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起诉。

2023年12月6日,绿发会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1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定。

二、该民事公益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所涉违法行为已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行政处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些违法行为均不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且公司均已积极进行了整改

就绿发会提起诉讼的仙居种猪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子公司仙居种猪进行了行政处罚,具体行政处罚、整改情况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情况如下:

序号处罚机关文件文号处罚金额(万元)整改情况证明情况
1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环仙罚字﹝2022﹞16号29.00仙居种猪已于2022年1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3年6月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以上行为不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认定标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环仙罚字﹝2022﹞15号16.50仙居种猪已重新报批技改项目,并将废水纳管排放
3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环仙罚字﹝2022﹞11号3.00仙居种猪已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4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台仙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84号5.00仙居种猪已完成改造,将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在场内生产生物有机肥半成品2023年8月2日,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上述行为均不构成重
5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台仙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5号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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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台仙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028号5.00大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仙居种猪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1”之“1-4 最近36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是否存在受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其中受到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2项”的回复。此外,公司对仙居种猪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也确认了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及时整改完成,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二)公司已积极整改修复水体环境,第三方机构检测水生态环境已修复,地表水检测结果稳定达标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周期长、费用高,导致有些案件的鉴定费用与当事人主张的赔偿金额相差无几或高于赔偿金额。另外,技术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较为复杂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穷尽目前技术手段,最终可能也无法得出准确鉴定结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仙居种猪在相关行政处罚发生后,已积极整改修复水体环境;仙居种猪已于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多次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对相关地区地表水进行检测。根据台州绿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多份《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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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报告》显示,地表水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即绿发会诉请污染的水生态环境已经修复,地表水检测结果均处于稳定达标状态。综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根据最近案件审理进展,绿发会起诉案已被终审裁定驳回2024年1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终审裁定驳回绿发会起诉,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1”之“1-5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原因、案件进展及对公司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原因、案件进展”之“(二)案件进展”之回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诉讼律师,并获取应诉通知书等书面文件了解公益诉讼的相关背景情况以及诉讼最新进展情况,了解潜在赔偿后果;

2、获取发行人针对诉讼所涉违规事项已完成整改的书面说明文件;

3、获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地表水检测报告,查看涉诉地块的生态修复情况,分析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结合诉讼内容和政府出具的专项证明,逐条核实诉讼所涉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取得诉讼相关的裁定书,确认该事项已裁定完毕。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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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仙居种猪提起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6 对国华新能源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具体原因,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回复: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性投资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类金融业务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相关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

1-86

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将国华新能源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一)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浙江电力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国华新能源的背景为积极响应国家“3060双碳战略”,公司主动践行社会责任,积极探索绿色发展道路。2021年11月17日,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浙江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浙江”)签订了《“碳中和”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共同投资开发综合智慧能源项目达成战略合作意向。2021年12月10日,经公司与国电投浙江协商一致,双方在上述框架协议合作意向基础上签订了《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并在义乌设立国家电投集团义乌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国电投浙江持有其51%的股权,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及风能发电服务。

(二)国华新能源是公司围绕生猪产业链上游以获取清洁能源供应为目的的投资

公司投资国华新能源系围绕生猪产业链上游以获取清洁能源供应为目的的投资,供给公司各养殖场使用,实现降本增效,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国华新能源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所生产电力优先保证公司电量需求,余电通过接入电网模式对外销售。目前,国华新能源已陆续在公司所属的养殖场区等及配套建筑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根据公司用能需求,配套建设风能、潮汐能、光充储一体化系统、换电站、微风发电、供冷热系统及综合智慧控制系统等综合供能单元,为公司养殖场提供清洁能源电力。

目前,国华新能源已在公司正康、天台、百凤林以及下水碓等多个生猪养殖场完成光伏发电设备的建设,为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提供电力。

(三)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将国华新能源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已将国华新能源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2024年3月末,国华新能源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869.55万元,占归母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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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为0.45%,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等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金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应收款7,663.02
其他流动资产23,881.64
长期股权投资4,256.09除国华新能源投资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6,563.64
其他权益工具-
其他非流动资产1,305.95
合计43,670.34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科目的情况如下:

(一)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663.02万元。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2024年3月31日
金额占比
押金保证金3,775.6840.93%
应收股权转让款1,263.6413.70%
应收暂付款2,689.8129.16%
其他1,494.6016.20%
小计9,223.7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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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1,560.7216.92%
其他应收款净额7,663.0283.08%

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土地保证金及项目保证金、应收向北京新希望六和生物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藏新好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转入款等,公司其他应收款中的款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

(二)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23,881.64万元。其他流动资产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
待抵扣增值税22,641.59
租赁费100.87
待摊利息费用233.56
保险费585.77
其他319.86
合计23,881.64

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

(三)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4,256.09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
正大饲料923.35
富国超市550.36
正大食品537.49
国华新能源869.55
广州越秀1,375.33
合计4,2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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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系与合作伙伴共同设立的联营和合营企业,该些企业均为实体类经营企业,且经营业务均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其中正大饲料主营业务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富国超市主营业务为食用农产品零售和批发、正大食品主营业务为食品及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国华新能源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及风能发电服务,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存在协同效益,是围绕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认定国华新能源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除国华新能源投资外,其余长期股权投资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股权结构投资时点投资金额(万元)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与公司交易情况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1正大饲料华统股份:15%;正大投资:55%;正大康地:30%2017年5月855.00饲料、饲料添加剂报告期公司向正大饲料采购饲料15,034.91万元、17,859.23万元、2,016.00万元、0.00万元
2富国超市华统股份:35%;义乌市场开发中心:40%; 义乌家友百货:25%2014年9月700.00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报告期公司向富国超市销售火腿、酱卤制品、生鲜猪肉、生鲜禽肉等合计27.10万元、27.14万元、22.39万元、11.96万元;向富国超市采购日用品、火腿等420.02万元、560.49万元、686.99万元、174.33万元
3正大食品华统股份:15%;正大投资:55%;正大康地:30%2021年8月1,050.00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报告期公司向正大食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合计0.00万元、10.10万元、11.76万元、2.79万元
4国华新能源华统股份:49%;国家电投(浙江):51%2021年12月734.82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报告期公司向国华新能源采购电力合计0.00万元、18.65万元、301.14万元、89.85万元
5广州越秀广州孔旺记食品有限公司持股51%;华统股份持股49%2023年9月1,470.00鲜肉批发;鲜肉零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报告期内,未发生产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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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末,国华新能源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869.55万元,占归母净资产比例为0.45%,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等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6,563.64万元。公司投

资性房地产主要系公司对外出租的台州商业房产及华统股份的闲置房产,不属于

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

经查阅上市公司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部分同类型案例,也未将投资性房地产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情况
万事利 (301066)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1,835.19万元,主要系子公司万事利数码对外出租闲置房产所致,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泰嘉股份(002843)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1,196.27万元,为公司将闲置房屋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成本计量模式,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光力科技(300480)公司该部分房产对应的土地属性为工业用地,房屋用途为工业。该土地上的房屋系受让取得,后因经营计划调整暂未使用,转为对外出租形成投资性房地产。公司无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处置计划。
东杰智能(300486)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645.66万元,系公司2019年2月将拥有的绵阳汽车生活馆商业用房对外出租产生,不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五)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4年3月31日
金额占比
预付砂石资源款516.0039.51%
预付土地款425.0032.54%
预付设备款364.9527.95%
合计1,305.95100.00%

公司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是预付的设备款、土地款、预付股权款和预付砂石资源款,均为正常开展业务产生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类金融业务。

1-91

四、除国华新能源投资外,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公司已将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对国华新能源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公司认定国华新能源投资为财务性投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为2023年7月17日,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对国华新能源新投入金额为0万元,拟投入1,715.18万元,合计1,715.18万元。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调减募集资金总额1800.00万元。因此,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相关规定。

除上述国华新能源投资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其他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国华新能源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在册信息等;

2、核查国华新能源2022年审计报告;

3、向发行人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了解国华新能源经营情况以及与发行人交易情况;

4、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布局新能源产业的情况;

5、获取发行人关于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

6、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对外投资情况,了解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的具体合作内容与协同性;了解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六个月起至今的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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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获取并查阅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对外投资合同、对外投资款项支付凭证;获取并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决议文件,确认公司对外投资真实性;

8、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询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确认公司对外投资性质。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将国华新能源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有谨慎性;

2、发行人对国华新能源投资金额较小,且占发行人归母净资产比例较低,不属于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至今(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3、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问题2:

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4,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向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以下简称项目一)、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以下简称项目二)、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和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发行人最近一次再融资为2022年5月核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9.23亿元,用于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以下简称前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22年7月,与本次发行时间间隔为13个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发行人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累计实现效益-5,303.24万元,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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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承诺效益;根据申报材料,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生猪及饲料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产能利用率最低分别为23.36%和33.48%;发行人于2023年3月分别以自有资金11,500万元和33,900万元收购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46.94%股权和兰溪华统牧业有限公司47.02%的股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华统集团本次认购金额或者数量区间,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如认购资金部分来源于股权质押,请说明对应金额,并结合相关股票市值及波动情况、质押率、与具体金融机构协商情况、其他股权质押计划等,说明量化测算认购过程中、认购完成后是否存在高比例质押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等,说明补流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3)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本次发行时间间隔为13个月,结合前募使用进度说明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4)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前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原因及行业背景,说明以自有资金大额收购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在扩产建设项目与收购同行业股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两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同影响,公司的决策过程和主要考虑因素,相关考虑因素是否持续,并进一步说明进行本次融资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5)前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备案以及环评批复等审批手续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是否影响项目后续建设及实施风险;(6)在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是否能有效消化,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7)前募累计效益为负的原因,结合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8)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7)(8)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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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华统集团本次认购金额或者数量区间,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如认购资金部分来源于股权质押,请说明对应金额,并结合相关股票市值及波动情况、质押率、与具体金融机构协商情况、其他股权质押计划等,说明量化测算认购过程中、认购完成后是否存在高比例质押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回复:

一、华统集团本次认购金额或者数量区间

华统集团本次认购金额或者数量区间为不少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相关的协议约定和审议程序如下:

1、2023年7月17日,华统股份与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集团”)签订了《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华统集团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及2023年7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8月3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3年9月21日,华统股份与华统集团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就华统集团认购金额的下限进行补充约定,相关约定如下: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人最终认购股票金额由发行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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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与认购人协商确定。认购人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由于认购对象的认购金额区间有调整,2023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2023年11月30日,华统股份与华统集团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就华统集团认购金额的下限进行补充约定,相关约定如下: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人最终认购股票金额由发行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认购人协商确定。认购人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同意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认购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由于认购对象的认购金额区间有调整,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二次修订稿)》《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此,本次发行中,华统集团认购金额或者数量区间为不少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二、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

(一)华统集团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来源于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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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具有按照承诺认购金额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资金不来源于股权质押。华统集团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1,446,861.931,399,276.18
其中:货币资金124,362.7589,122.70
净资产267,054.95284,969.00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华统集团净资产为267,054.95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24,362.75万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可变现能力,以及具备认购承诺上限20,000万元发行股票的能力。此外,根据华统集团的信用报告,华统集团资信情况、经营状况良好。

因此,华统集团具有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按照承诺认购金额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能力,认购资金不来源于股权质押。

(二)华统集团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2023年7月17日,华统集团签署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就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华统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且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本公司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认购的华统股份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华统股份及其关联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企业除外)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华统股份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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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质押获得资金的具体用途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俭”)和浙江精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智)、共持有公司股份331,959,4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64%;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89,1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6%。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华俭、浙江精智股票质押的质押比例为56.97%。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华俭、浙江精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质押股份数量(万股)股票质押获得资金的用途占所持股份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1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华俭、浙江精智33,195.9453.64%8,000.00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24.10%12.93%
21,000.00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3.01%1.62%
31,280.00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3.86%2.07%
47,932.00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23.89%12.82%
5700.00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2.11%1.13%
合计33,195.9453.64%18,912.00-56.97%30.56%

2、前述股票质押的质押价格及股价变动情况,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1)股票质押价格

上述股票质押对应的价格如下所示:

序号出质人质权人①质押股数(万股)②质押融资余额(万元)③每股融资金额=②/①
1华统集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8,000.0049,616.616.20
2华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000.008,710.008.71
3华统集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1,280.0010,750.008.40
4上海华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7,932.0050,500.0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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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华统集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700.005,000.007.14
合计18,912.00124,576.616.59

(2)股价变动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最近一年的收盘价(前复权)变动情况如下:

上述价格波动区间为13.97元/股至21.19元/股(前复权),截至2024年3月31日收盘,公司股价为21.19元/股。

(3)是否存在平仓风险

①上述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质押,相关债务合同或质押合同不存在质押股票平仓的约定,因此不存在平仓风险。

②对于上述第2项质押,有关平仓风险分析如下:

A、质押合同约定的平仓线、警戒线

华统集团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对于平仓线(最底线、处置线等)、警戒线(预警线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经核查,约定的平仓线比例为120%,约定的警戒线比例为135%。

B、平仓风险

结合华统集团与相关金融机构所约定的平仓线比例、警戒线比例,将华统集团质押的1,000.00万股按平仓线120%进行测算,不考虑追加华统股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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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的其他质押物等情况下,华统集团所质押股票的总市值在低于1.05亿元,即折合每股股价约10.45元时才有可能触发平仓处置的条款。截至2024年3月31日收盘,公司股价为21.19元/股,华统集团质押的股票总市值为2.12亿元,远高于上述测算值1.05亿元,平仓风险较低。

③对于上述第4项质押,有关平仓风险分析如下:

A、质押合同约定的平仓线、警戒线上海华俭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平仓线比例为120%,约定的警戒线比例为150%。

B、平仓风险结合上海华俭与相关金融机构所约定的平仓线比例、警戒线比例,将上海华俭质押的7,932.00万股按平仓线120%进行测算,不考虑追加华统股份的股权、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的其他质押物等情况下,上海华俭所质押股票的总市值在低于6.06亿元,即折合每股股价约7.64元时才有可能触发平仓处置的条款。

截至2024年3月31日收盘,公司股价为21.19元/股,上海华俭质押的股票总市值为16.81亿元,远高于上述测算值6.06亿元,平仓风险较低。

④平仓风险压力测试

截至2024年3月31日,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仍持有未质押14,283.9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08%。若发生极端情况即公司股价下跌至平仓价以下时,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采取追加华统股份的股权、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的其他质押物、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等方式避免违约处置风险。

假设在公司股价下跌至平仓价时,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追加其持有的华统股份,则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应的平仓线为3.06元/股。

1-100

截至2024年3月31日收盘,公司股价为21.19元/股,最近一年,华统股份股价最低为13.97元/股,均远高于极端情况下对应的可承受的平仓线股票价格3.06元/股,发生平仓的可能性极低。

综上,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华俭的股票质押业务面临的平仓风险较低。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并查阅了华统股份与华统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查阅了发行人2023年7月19日、2023年9月21日、2023年11月24日以及2023年11月30日公开披露的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决议;

3、取得并查阅了华统集团签署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4、查阅了华统集团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信用报告;

5、查阅了华统集团及上海华俭股权质押合同,并进行了平仓风险测试。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华统集团本次认购金额或者数量区间为不少于5,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同时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2%;

2、华统集团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资金不来源于股权质押;

3、华统集团及上海华俭股权质押均系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平仓风险较低;

1-101

2-2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等,说明补流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

(一)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投资构成合理,不存在非资本性支出

1、项目投资数额明细

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总投资额为102,639.0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76,800.00万元,均为资本性支出。本项目的具体投资估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占投资总额比例是否属于资本性投入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建设投资96,447.0593.97%76,800.00
1.1建筑工程及设备93,955.2591.54%
1.1.1设备购置及安装费26,209.4125.54%
1.1.2土建及装修工程费67,745.8466.00%
1.2建设工程其它费用2,491.802.43%
2生物资产投资6,192.006.03%
合计102,639.05100.00%-76,800.00

2、投资数额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和过程具有合理性

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的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生物资产投资,其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如下:

(1)建设投资

本项目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土建及装修工程费等,其具体构成、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如下:

①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

1-102

本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主要包括养殖区设备、饲料生产区设备、其他附属配套设备,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按设备供应单位的报价、同类设备价格以及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合理估算,共计26,209.4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功能分区序号设备名称金额
养殖区域1栏位系统2,342.40
2环控系统1,952.00
3气动系统780.00
4料线系统610.00
5清粪系统875.00
6照明系统221.10
7水线系统1,006.01
8除臭系统4,200.00
9地暖工程366.00
10电梯工程240.00
11高压清洗532.00
12漏缝板2,298.00
13畜牧门146.40
14超滤净水设备360.00
15发电机236.00
小计16,164.91
养殖其他附属区域1厨房设施20.00
2监控设备55.00
3冷库设备60.00
4物资烘干设备288.00
5车辆烘干设备380.00
6地磅40.00
7废水处理1,313.00
8发酵罐2,400.00
9除臭系统700.00
10废气在线监测12.00
1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130.00
12水污染源连续监测系统45.00

1-103

小计5,443.00
饲料生产区1饲料成套加工设备1,052.00
2预混料成套加工设备852.00
3成品仓储设备760.00
4原料仓储设备1,020.00
5载货电梯60.00
6集装箱翻转设备234.00
7实验室仪器18.00
8锅炉设备47.00
9受电工程192.00
10发电机设备88.50
11蒸汽管道62.00
12车辆烘干设备152.00
13物资烘干设备64.00
小计4,601.50
合计26,209.41

②土建及装修工程费

土建及装修工程费包括养殖区建筑、养殖区其他附属建筑、室外基础设施建筑的土建及装修工程费,土建及装修工程费按照当地类似工程造价及备选建设单位报价信息进行合理估算,共计67,745.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功能分区序号楼栋名金额
养殖区域1妊娠舍7,072.30
2分娩舍5,740.26
3后备隔离舍1,631.77
4公猪站181.98
5保育、育肥舍33,505.38
小计48,131.70
养殖区其他附属建筑1宿舍、办公楼1,296.90
2进猪台11.19
3出猪台10.09
4有机肥仓库3,963.52

1-104

5仓库13.30
6场内人员隔离舍25.95
7配电房124.12
8门卫19.04
9粪污区管理用房25.62
10物资中转站及隔离用房90.42
11物资中转站厨房、宿舍50.57
12洗车房21.93
13烘干房18.98
14冷库3.36
15初级中转站163.46
16饲料仔猪喷雾清洗8.84
17污水处理用房1,990.15
18消毒池37.76
19饲料厂2,259.94
20肥猪、淘汰母猪及有机肥销售中转站167.26
21洗消中心管理用房44.50
小计10,346.89
室外基础设施建筑1永久道路303.06
2雨水收集及排放工程151.53
3景观绿化工程159.89
4网络通讯工程27.93
5污水池土建8,245.80
6栏杆工程189.52
7封闭加盖189.52
小计9,267.25
合计67,745.84

(2)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指项目前期各类预备费用,按供应单位的报价以及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合理估算,本项目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共计2,491.80万元。

(3)生产性生物资产

1-105

生物资产投资以头均种母猪0.4万元和头均种公猪0.8万元进行估算,本项目初始投资种猪母猪15,000头、种公猪240头。根据测算,本项目生物资产投资预计共6,192.00万元。

(二)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投资构成合理,不存在非资本性支出

1、项目投资数额明细

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总投资额为30,409.53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28,800.00万元,均为资本性支出。本项目的具体投资估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占投资总额比例是否属于资本性投入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建设投资24,009.5378.95%28,800.00
1.1建筑工程及设备23,158.6776.16%
1.1.1设备购置及安装费13,207.3043.43%
1.1.2土建及装修工程费9,951.3732.72%
1.2建设工程其它费用850.862.80%
2生物资产投资6,400.0021.05%
合计30,409.53100.00%-28,800.00

2、投资数额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和过程具有合理性

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的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生物资产投资,其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如下:

(1)建设投资

本项目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土建及装修工程费等,其具体构成、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如下:

①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

本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主要包括养殖区设备、养殖区域其他附属配套设备,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按设备供应单位的报价、同类设备价格以及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合理估算,共计13,207.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1-106

功能分区序号设备名称金额
养殖区域设备1栏位系统1,404.00
2环控系统1,296.00
3气动系统702.00
4料线系统540.00
5照明系统762.13
6水线系统890.57
7除臭系统2,700.00
8地暖工程324.00
9高压清洗205.20
10漏缝板565.20
11畜牧门129.60
12超滤净水设备432.00
13发电机318.60
14背膘仪64.00
15电子笼秤3.00
小计10,336.30
养殖区域其他附属设备1厨房设施20.00
2监控设备40.00
3冷库设备60.00
4物资烘干设备96.00
5车辆烘干设备190.00
6地磅20.00
7化验设备135.00
8料肉比测定设备300.00
9全自动采精分装设备100.00
10废水处理980.00
11发酵罐480.00
12除臭系统200.00
13在线监测10.00
14排污泵60.00
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120.00
16水污染源连续监测系统60.00
小计2,871.00

1-107

合计13,207.30

②土建及装修工程费

土建及装修工程费包括养殖区建筑、养殖区其他附属建筑、室外基础设施建筑的土建及装修工程费,土建及装修工程费按照当地类似工程造价及备选建设单位报价信息进行合理估算,共计9,951.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功能分区序号楼栋名金额
养殖区域设备1妊娠舍1,640.75
2分娩舍1,250.49
3后备隔离舍164.24
4公猪站331.20
5保育舍331.20
6育成舍760.16
7测定站56.03
小计4,534.07
养殖区域其他附属设备1宿舍、办公楼1,810.69
2进猪台13.72
3出猪台8.31
4有机肥仓库191.25
5仓库14.59
6场内人员隔离舍24.58
7配电房13.17
8门卫15.25
9粪污区管理用房20.53
10物资中转站及隔离用房66.31
11物资中转站厨房、宿舍42.46
12洗车房20.63
13烘干房23.82
14冷库4.32
15肥猪、淘汰母猪及有机肥销售中转站144.48
16污水处理用房483.60
17洗消中心管理用房36.72

1-108

18初级中转站147.37
19饲料仔猪喷雾清洗13.89
小计3,095.69
室外基础设施建筑1永久道路198.21
2电力工程320.78
3供水工程40.10
4雨水收集及排放工程152.45
5网络通讯工程26.73
6其他64.00
7污水池土建1,432.39
8封闭加盖86.97
小计2,321.62
合计9,951.37

(2)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指项目前期各类预备费用,按供应单位的报价以及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合理估算,本项目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共计850.86万元。

(3)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投资为欧美系种猪,按头均2万元进行估算,本项目初始投资种猪3200头。根据测算,本项目生物资产投资预计共6,400.00万元。

(三)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投资构成合理,不存在非资本性支出

1、项目投资数额明细

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总投资额为8,052.39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6,400.00万元全部为资本性支出,投资内容及投资估算金额、资本性支出金额及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占投资总额比例是否属于资本性投入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建设投资7,511.3893.28%6,400.00
1.1建筑工程及设备7,338.8291.14%

1-109

1.1.1设备购置及安装费2,115.5026.27%
1.1.2土建及装修工程费5,223.3264.87%
1.2建设工程其他费用172.562.14%
2土地取得成本541.016.72%
合计8,052.39100.00%-6,400.00

2、投资数额的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和过程

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的投资主要包括建设投资、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和土地取得成本,其具体构成、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如下:

(1)建设投资

本项目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土建及装修工程费等,其具体构成、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如下:

①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

本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主要包括饲料成套加工设备、成品仓储设备、原来仓储设备等,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按设备供应单位的报价、同类设备价格以及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合理估算,共计2,115.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单位金额
1饲料成套加工设备1822.49
2成品仓储设备1290.00
3原料仓储设备1667.71
4载货电梯128.00
5集装箱翻转设备239.00
6实验室仪器160.00
7锅炉设备140.00
8发电机设备118.30
9蒸汽管道120.00
10车辆烘干设备238.00
11物资烘干设备216.00
12空压机110.00
13地磅366.00

1-110

合计2,115.50

②土建及装修工程费

土建及装修工程费包括主体建筑施工及安装费和室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建及装修工程费按照当地类似工程造价及备选建设单位报价信息进行合理估算,共计5,223.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序号设备名称建筑面积金额
主体建筑施工及安装费1主车间8,949.112,424.21
2综合楼3,476.451,267.96
3辅助用房475.43188.61
4洗消间102.6035.75
5门卫44.2727.86
6卸料棚1,393.72311.47
7筒仓4,123.29389.21
8方仓205.38131.39
小计4,776.47
室外基础设施配套费1永久道路-204.43
2电力工程-115.57
3供水工程-46.23
4雨水收集及排放工程-54.51
5生产污水管网工程-11.56
6生活污水管网工程-2.89
7景观绿化工程-7.04
8网络通讯工程-4.62
小计446.85
合计5,223.32

(2)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指项目前期各类预备费用,按供应单位的报价以及市场价格因素进行合理估算,本项目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共计172.56万元。

(3)土地取得成本

1-111

土地取得成本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用地的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本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共计541.01万元。

综上,公司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规划和预算的建设成本,合理安排建设投资、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和生物资产。按照各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铺底流动资金,均为资本性支出。

(四)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8,000.00万元(含本数)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属于非资本性支出。

二、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单位产能固定资产原值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合理性

(一)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原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具有合理性

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包括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和莲都华统核心种猪项目,其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原值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可比项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头

公司名称项目出栏猪群单位产能固定资产原值
天邦食品数智化猪场升级项目未披露5,308.75
东瑞股份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县船塘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黄沙基地)商品猪2,522.43
益生股份3,600头能繁原种母猪场和100头种公猪站项目原种猪、育肥猪、仔猪2,216.79
威海益生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新建猪场建设项目原种猪、育肥猪、仔猪2,228.35
罗牛山罗牛山十万头现代化猪场项目种猪、育肥猪、仔猪2,244.40
扬翔股份南海扬翔农业互联网食品园区项目(一期)育肥猪6,263.33
南沙立体化全产业链生猪养殖项目育肥猪3,857.11
广西扬翔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石马岭种猪场项目种猪、育肥猪3,472.55
广西扬翔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古平猪场项目育肥猪2,740.10
南宁秀博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隆安猪场项目种猪、育肥猪2,406.64
辽宁扬翔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2.3万头种猪及60万头生猪养殖场项目种猪、育肥猪2,340.20
华统股份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育肥猪2,689.48

1-112

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原种猪、育肥猪、仔猪3,308.98

由上表可知,不同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项目因养殖猪群、厂房建设区域、以及项目规划时间不同,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原值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原种猪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通常较高,仔猪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产通常较低,此外通过楼房养殖和环境保护要求较高的区域通常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较高。公司本次生猪养殖项目均采用楼房养殖,且浙江对于环保要求较高,环保投入相对较高,故公司生猪养殖项目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较高。但是,公司本次生猪养殖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原值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原值范围内。综上,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构成和同行业不存在显著差异,具有合理性。

(二)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原值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具有合理性

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为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其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原值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可比项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公司项目名称饲料类型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
新五丰汉寿高新区年产24万吨饲料厂建设项目猪饲料488.20
年产18万吨生猪全价配合饲料厂建设项目猪饲料355.32
东瑞股份河源市瑞昌饲料有限公司扩产建设项目猪饲料214.68
傲农生物石家庄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猪饲料项目(一期)猪饲料486.97
年产18万吨乳猪奶粉及高端生物饲料生产项目乳猪奶粉及高端生物饲料436.47
年产24万吨生物饲料生产项目生物饲料400.00
黑龙江港中年产25万吨生物饲料加工项目生物饲料394.65
年产24万吨生物饲料项目生物饲料500.00
年产24万吨禽料生产项目禽料354.17
大北农年产24万吨猪配合饲料生产线项目猪配合饲料500.00
年产12万吨猪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猪饲料500.00
辽宁盛得大北农生产反刍饲料基地项目反刍饲料555.56
大北农辽宁区核心科技园建设项目猪料、预混料及反刍饲料1,800.00
年产18万吨微生态功能性生物饲料建设项目生物饲料582.22

1-113

年产45万吨高端饲料项目未披露522.22
华统股份年产18万吨高端饲料项目猪饲料388.89

由上表可知,公司本次年产18万吨高端饲料项目的单位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原值处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可比项目的区间范围内,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补流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要求:“(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00.00万元(含本数),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其中,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和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均为资本性支出,不存在非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的偿还银行贷款金额合计为48,000.00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0%,未超过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2、查阅了本次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114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各项具体投资构成合理;

2、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和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均为资本性支出,不存在非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的偿还银行贷款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3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本次发行时间间隔为13个月,结合前募使用进度说明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

回复: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22年7月14日,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3年7月17日)的时间间隔为13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1,656.52万元,按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规划,71,656.52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20,000.00万元用于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

截至2023年9月8日,前次募集资金合计已使用74,054.32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比例为80.80%。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已使用2,397.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承诺投资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
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20,000.002,397.80
补充流动资金71,656.5271,656.52
合计91,656.5274,054.32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于2022年7月14日到位后,截至2023年9月8日,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为2,397.80万元,金额较小,主要原因系当地政府调整本项目建设用地所在位置周边的土地使用规划,导致该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重新办理,实际开工时间为2023年

1-115

7月。公司于2023年5月取得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于2023年7月取得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目前项目已经在建设过程中。综上所述,截至2023年9月8日,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公司在2023年7月取得开工所需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已立即开工建设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规划,保证项目有序推进。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项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22年7月14日)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3年7月17日)的时间间隔在18个月以内、6个月以上。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中尚未使用募集资金20,153.02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仅为21.99%,前次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因此,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40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4条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查询了深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案例,董事会决议日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内的部分案例如下:

股票简称前次募集资金 到账日期本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日申报日期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进度审核通过日期
天华超净2021年4月9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4月11日2021年12月31日,80.51%2022年8月24日
中核钛白2020年9月14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1月25日,88.21%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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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2020年7月9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30日,79.36%2022年1月12日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

根据以上案例公开披露的问询回复,以上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董事会决议日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内,均满足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两项条件之一,其保荐机构也发表了意见,认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询发行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验资报告》;

2、查阅了发行人历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3、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发生改变以及投入情况;

4、取得了前次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及施工的相关证件;

5、取得了前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发行人在2023年7月取得开工所需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已立即开工建设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规划,保证项目有序推进。

2、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22年7月14日)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3年7月17日)的时间间隔在18个月以内、6个月以上。截至2023年9月8日,前次募集资金合计已使用74,054.32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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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80.80%,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4 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前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原因及行业背景,说明以自有资金大额收购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在扩产建设项目与收购同行业股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两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同影响,公司的决策过程和主要考虑因素,相关考虑因素是否持续,并进一步说明进行本次融资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回复:

一、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46.94%股权和兰溪华统牧业有限公司47.02%的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农业”)、兰溪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牧业”)主营业务均为生猪养殖,公司收购其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方向,与前募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的建设内容有所区别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且收购其股权的投入占公司整体生猪养殖建设投入比例小。因此,公司收购仙居农业、兰溪牧业的股权具有合理性。

(一)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兰溪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猪养殖,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其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屠宰业务系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公司是浙江省畜禽屠宰龙头企业,屠宰加工能力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竞争优势显著。考虑到生猪养殖业具有产业链越长,经营抗风险能力越强的特征。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已成为行业领先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发展方向。因此,公司提出以生猪养殖及屠宰业务为核心业务,全力打造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围绕生猪产业链一体化布局的发展战略。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近年来,公司持续投资建设规模化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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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为公司屠宰加工业务提供保障。仙居农业、兰溪牧业主营业务均为生猪养殖,也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公司收购其股权符合公司全力打造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积极布局生猪养殖业务的发展规划。

(二)前募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不属于生猪产能扩张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前募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建设内容为肉制品深加工,不属于生猪产能扩张项目。截至2023年9月8日,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为2,397.80万元,金额较小,主要原因系当地政府部门该本项目建设用地所在位置周边的土地使用规划进行调整,导致该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重新办理,实际开工时间为2023年7月。公司于2023年5月取得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于2023年7月取得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目前项目已经在建设过程中。综上所述,截至2023年9月8日,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公司在2023年7月取得开工所需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已立即开工建设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规划,保证项目有序推进。

(三)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其股权,发展生猪养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方向

猪肉是我国居民肉食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内市场对猪肉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猪肉供应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保护生猪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各政府部门密集出台《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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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现代化规划》《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生猪养殖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猪、屠宰等一体化经营。此外,近年来,受政策鼓励及自身经营发展的考虑,规模化生猪屠宰企业加速布局生猪养殖,实现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在政策层面,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指出:“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地方新建改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在企业经营发展层面,为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从源头上保证原料的品质和稳定供给,进一步拓展产品利润空间,规模化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纷纷寻求向产业链上游延伸。因此,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仙居农业、兰溪牧业股权,发展生猪养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方向。

(四)公司收购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的背景情况

1、2020年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增资入股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的背景系支持浙江省内养殖企业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疫病,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为响应中央“乡村振兴”政策,高水平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浙江省政府设立了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并于2019年出台《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政策第二条明确:“省乡村振兴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核心……支持稳定重要农产品供给;第九条规定:“省乡村振兴基金与市县政府、农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等合作,一般采用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运作。通过定向基金资支持重大农业农村项目,培育重点龙头企业;围绕特定主题,通过非定向基金培育农业产业,共同促进乡村振兴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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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非洲猪瘟疫病等因素影响,我国生猪产能严重受损,2019年生猪出栏数仅为5.44亿头,2019年末我国生猪存栏量跌至约3亿头,我国生猪出栏量和能繁母猪存栏量均大幅下降,生猪市场价格大幅上升。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1月2日发布的“一号文件”《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生猪稳产保供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落实“省负总责”,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县级抓落实责任,保障猪肉供给;严格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举措,抓紧打通环评、用地、信贷等瓶颈。”在此恢复生猪生产、生猪稳产保供的大背景下,浙江省财务厅下属的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于2020年2月与公司就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项目展开合作,签订了《股东协议》,通过增资入股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支持浙江省内养殖企业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疫病,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与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的合作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设立时间增资时间合作方式
1仙居农业2017年8月2020年2月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增资11,500万元,增资完成后占仙居农业46.94%注册资本
2兰溪牧业2018年12月2020年2月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增资33,900万元,增资完成后占仙居农业47.02%注册资本

综上所述,在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入股公司前,公司即已根据自身产能规划,设立了仙居农业及兰溪牧业公司,前述两公司系公司自行新设,不属于公司收购股权所得。结合《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增资入股的行业背景,2020年2月,该产业基金增资入股公司主要目的系支持浙江省内养殖企业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疫病,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

2、2023年公司收购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增资入股所持的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股权的背景是受非洲猪瘟疫病影响的生猪产能已逐步恢复,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目的已基本实现,该基金予以退出

2021年之后,受非洲猪瘟疫病影响的我国生猪产能不断恢复,2022年我国生猪出栏数达7.00亿头,较2019年生猪出栏数仅为5.44亿头已显著回升。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生猪存栏量已达4.53亿头,也已恢复至受非洲猪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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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产能。随着生猪产能的释放,市场生猪供应增长,2021年以来,我国生猪价格开始大幅下降。

在此行业背景下,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向公司提出政府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目的已基本实现,该基金与公司协商,希望公司能够收购其所持有的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且同意按照其原增资入股资金11,500万元和33,900万元平价退出。考虑到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增资入股的目的、公司自身全力打造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积极布局生猪养殖业务的发展规划及账上货币资金情况等,公司与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于2023年3月签订了《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兰溪华统牧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11,500万元和33,900万元收购该基金所持有的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

(五)报告期内,公司收购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的资金占公司生猪产能扩张建设投入的比例较小

公司生猪养殖主要采用自建、自繁、自养模式。报告期各期,养殖业务的在建工程新增额分别为135,265.38万元、219,835.04万元、123,981.41万元和91,474.49万元,合计为570,556.32万元。公司收购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的资金合计为45,400万元,占报告期内养殖业务在建工程新增额合计数的比例仅为7.96%,占比较小,不存在使用大额资金收购股权用于扩张生猪养殖规模的情况。

二、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

前募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不属于生猪产能扩张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2”之“2-4”之“一、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46.94%股权和兰溪华统牧业有限公司47.02%的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之“(二)前募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不属于生猪产能扩张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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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之回复。

三、在扩产建设项目与收购同行业股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两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同影响

(一)在扩产建设项目与收购同行业股权的区别与联系

报告期内,公司在扩产建设项目主要为生猪养殖项目等,其背景系公司全力打造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为公司屠宰加工业务提供保障。而2023年,公司收购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增资入股所持的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股权的背景是受非洲猪瘟疫病影响的生猪产能已逐步恢复,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目的已基本实现,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予以退出。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2”之“2-4”之“一、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46.94%股权和兰溪华统牧业有限公司47.02%的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之“(四)公司收购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的背景情况”之回复。因此,在扩产建设项目与收购同行业股权的背景有所区别。

但是,报告期内,公司在扩产建设项目主要为生猪养殖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方向。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主营业务均为生猪养殖。2023年,公司收购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增资入股所持的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股权也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方向。

(二)在扩产建设项目与收购同行业股权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扩产建设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随着公司在扩产建设项目的逐步投产,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出栏量分别为13.75万头、120.48万头、230.27万头和65.69万头,生猪养殖规模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快速扩张,显著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为公司屠宰加工业务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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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随着公司生猪养殖规模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快速扩张,生猪养殖业务的经营效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显著提高。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及公司生猪产能扩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有所波动。三是公司生猪养殖采用自建、自繁、自养模式决定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较大、营运资金需求较大的特点。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使用银行借款建设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伴随着公司生猪养殖业务扩张,公司银行借款相应增加,财务费用相应上升。在收购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少数股权前,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即是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公司收购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增资入股所持的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股权并未扩大公司的生猪养殖规模。除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收购金额较大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较大金额收购同行业股权的情况。

四、公司的决策过程和主要考虑因素,相关考虑因素是否持续,并进一步说明进行本次融资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公司收购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的决策过程和主要考虑因素分析,相关考虑因素不再持续

2023年,公司收购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的决策过程和主要考虑因素是受非洲猪瘟疫病影响的生猪产能已逐步恢复,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目的已基本实现,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予以退出。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2”之“2-4”之“一、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46.94%股权和兰溪华统牧业有限公司47.02%的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之“(四)公司收购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的背景情况”之回复。随着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完全退出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不再持有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的股权,相关因素已不再持续。

(二)公司收购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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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收购少数股权的目的与本次募投项目的目的有所区别,且收购少数股权未增加公司生猪产能而本次募投项目则会增加公司生猪产能,显示了该收购与本次募投项目相互之间没有直接影响

2023年,公司收购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少数股权行为系非洲猪瘟疫病影响的大背景下的特殊行为,该收购并未增加公司生猪产能。由于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增资入股公司主要目的系支持浙江省内养殖企业积极应对非洲猪瘟疫病,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随着生猪产能的释放,市场生猪供应增长,政府支持企业生猪保供任务已基本实现,且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出于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资金的整体考虑退出意愿强烈。此外,公司考虑到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的生产经营已步入正轨,筹建前期的风险因素已经基本消除,公司收购少数股权实现全资控股,有利于更好的对猪场进行管理,中长期来看,也能全额享受前述养殖场的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的充实公司的经营积累。因此,公司最终实施了本次收购。随着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完全退出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不再持有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的股权,公司进行少数股权收购的相关因素也已不再持续。

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近年来全力打造生猪产业链一体化战略的延续。目前,公司生猪养殖业务尚处于成长阶段,生猪养殖规模尚无法覆盖生猪屠宰加工产能。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在积极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猪、屠宰等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趋势的同时,扩大生猪的产能及配套饲料的产能,提高自身屠宰加工业务原料自给率,进一步均衡和深化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此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不涉及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

综上,公司收购少数股权和本次募投项目的目的有所区别,收购少数股权未增加公司生猪产能,而本次募投项目则增加公司生猪产能,且两者涉及的主体并不存在重叠。因此,两者相互之间没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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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收购少数股权与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主体不存在重叠,且公司仙居农业、兰溪牧业主要配套公司浙江中部产能,本次生猪养殖项目主要补充公司在浙江西北地区的养殖产能空白以及核心种猪培育的空白,也显示了该收购与本次募投项目相互之间没有直接影响公司收购少数股权涉及的主体为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而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主体为绩溪华统、荆山牧业、兰溪饲料、华统股份等,两者涉及的主体并不存在重叠。通常来说,出于运输半径、采购成本和生产效率的考虑,公司倾向于屠宰场就近采购生猪。目前公司的养殖产能(包括仙居农业、兰溪牧业)主要集中于台州、丽水、兰溪等浙中地区,前述区域的养殖场能较为便捷的为公司位于浙中的屠宰场供应生猪。但公司浙中地区养殖场距公司位于浙西地区的屠宰场相对较远,直接供应成本和效率相对较低。本次生猪养殖项目中的绩溪一体化养殖场项目所在地绩溪距离浙西地区较近,能更加直接便捷的为公司浙西区域的绩溪、临安、海宁、湖州和苏州等地屠宰场提供生猪。

此外,莲都区荆山牧业种猪场建设项目,主要系公司为补足养殖板块中核心种猪养殖的猪场的空白,进一步搭建育种体系,这对公司已有养殖产能不产生直接影响,但长期来看,有利于构建完整的自繁自养体系,有利于公司养殖业务和生猪一体化产业链的发展。

综上,公司收购少数股权与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主体不存在重叠,且公司仙居农业、兰溪牧业主要配套公司浙江中部产能,本次生猪养殖项目主要补充公司在浙江西北地区的养殖产能空白以及核心种猪培育的空白,也显示了该收购与本次募投项目相互之间没有直接影响。

(三)本次融资扩产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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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消费市场。根据美国农业部数据,2020年我国生猪养殖量约占世界生猪总养殖量的56.6%。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我国猪肉产量5,541万吨,占肉类整体产量的60.05%;2022年末生猪存栏45,256万头,比上年末增长0.7%;2022年全年生猪出栏69,995万头,比上年增长4.3%。2010年至2022年猪肉在中国国内肉类产量和消费量占比均超过50%。

猪肉是我国居民肉食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内市场对猪肉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猪肉供应关系国计民生。因此,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各政府部门密集出台《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生猪养殖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猪、屠宰等一体化经营。

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发展生猪生产,对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规模化、标准化的生猪养殖模式是行业发展趋势,公司需把握机会,扩大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规模

我国是全球生猪养殖大国,但是长久以来,国内生猪养殖行业长期以散养为主,中小规模养殖场占比较高,从事生猪养殖的主体长期以进行育肥养殖的散户为主,养殖方式主要为庭院式散养,规模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难以适应现代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肉类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国家环保政策倒逼,散养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规模化养殖成为生猪养殖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规模化养殖有利于提高养殖户饲料采购议价能力,降低养殖成本;其次,规模化养殖有利于卫生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标准的施行,促进畜禽质量的提高;再次,规模化养殖有利于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提高饲养效率。此外,在受到“非洲猪瘟”的影响后,规模化养殖场在资金、人才、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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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和品牌的优势更为明显,而中小散养户的疫病防控能力与规模化养殖场相比较弱,中小散养户受“非洲猪瘟”疫病影响较大。

为此,相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鼓励加快推进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增强畜牧业竞争力。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等机会成本的增加以及环保监管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疫病的影响,散养户退出明显,国内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程度持续提升。在此生猪养殖行业的发展趋势下,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纷纷加大生猪产能的投资力度,以填补中小规模养殖场退出的供给空缺。因此,公司需把握该良好的发展机遇,扩大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规模。

(3)项目实施有利于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化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现代化、规模化养猪场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也改变了当地畜牧业技术落后、产品品质不高、效益不大的弊病,形成“以牧促农,农牧结合”的良性循环。此外,现代化、规模化养猪场实行产业化经营,兼顾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的作用,有效带动了当地其他养殖企业和养殖专业户的技术进步,也有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吸引打工者返乡创业,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民致富的步伐。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当地农业生产产业化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带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繁荣,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实施“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战略,增强市场竞争力

屠宰业务作为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占营业收入公司的90%以上。但是,由于屠宰业务的毛利率较低,且受国内生猪产能及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较大,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公司提出以生猪养殖及屠宰业务为核心业务,全力打造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围绕生猪产业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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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化布局的发展战略,主营业务涵盖生猪养殖、生猪屠宰、肉制品深加工三大主要板块,此外还配套拥有饲料加工、家禽养殖及屠宰等业务。生猪养殖业具有产业链越长,经营抗风险能力越强的特征。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已成为行业领先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发展方向。目前,公司产业链发展不均衡,生猪养殖业务尚处于成长阶段,公司根据整个行业的发展态势,大力发展生猪养殖业务不仅符合产业发展趋势,也是进一步均衡和深化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5)生猪行业的周期性波动有利于规模化养殖企业做大做强,在周期低点布局符合行业特征

我国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自2006年以来,生猪价格已经经历了多轮完整的猪周期。猪价波动周期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生猪的供求关系,生猪供大于求时,生猪价格下降,养殖户减少生猪的养殖量;生猪养殖量的减少导致生猪出栏量和供给量减少,生猪供不应求,导致生猪价格上升。由于我国生猪养殖行业现阶段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散养规模大。散养模式下,大量生猪养殖户根据当年生猪价格行情来安排生产,由于从选育母猪补栏到育肥猪出栏需要固有的生长周期,从而形成了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2021年至2023年3月属于“猪周期”的下行周期,因此生猪价格下降是行业因素,行业内企业都无法避免。

根据历史经验,当猪价处于高位时,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实现较好的盈利。由于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公司在依据同类产品最近五年一期(2018年至2023年1-3月)市场价格的平均价并给予一定的折扣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价格,上述期间数据涵盖了生猪价格的一个完整周期,测算的商品猪单价为20.50元,毛利率为19.69%,明显高于屠宰业务的毛利率,从长远来看,公司向产业链上游延伸,扩大养殖业务规模,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提高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我国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在短期内会对生猪养殖行业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每次周期波动过后,大规模养殖企业的生产规模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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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扩大,行业集中度迅速提升,从长期来看周期波动更加有利于大规模养殖企业的发展壮大。

由于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有一定的周期,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周期均为24个月,公司选择在周期低点进行募投项目建设,进一步扩大养殖规模,符合行业的周期特征,是比较合理的投资规划。

2、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规模化生猪养殖及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猪、屠宰等一体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方向

猪肉是我国居民肉食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国内市场对猪肉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猪肉供应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保护生猪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各政府部门密集出台《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扶持生猪养殖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猪、屠宰等一体化经营。

因此,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用于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积极响应了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猪、屠宰等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趋势。

(2)生猪养殖巨大的市场空间、浙江省生猪自给率不足及大规模养殖企业对散养户进行替代的行业变化趋势为新增产能的消化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我国现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消费市场。根据国家统计局、美国农业部的数据,2022年我国猪肉产量为5,541万吨,占全球比例约为48%,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国。2022年我国猪肉消费量为5,743万吨,占全球比例超过50%,也是全球最大的猪肉消费国。同时,猪肉在我国肉类消费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2年,我国猪肉产量占肉类整体产量的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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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猪养殖呈现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受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限制,2022年,浙江省生猪出栏量仅为851万头,占我国生猪出栏量的1.22%,占比非常低。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人口数量多、人口密集,猪肉需求量大,浙江省生猪出栏量无法满足省内消费需求,自给率不足。2018年至2022年,浙江省生猪出栏量及占全国生猪出栏量的比例情况如下:

时间浙江生猪出栏量(万头)浙江生猪出栏头数占全国百分比
2018年911.621.31%
2019年756.051.39%
2020年665.421.26%
2021年773.911.15%
2022年8511.22%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

我国是全球生猪养殖大国,但是与美国等生猪养殖大国相比,我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较低,长久以来,散养户、中小规模养殖场占据主导地位,难以适应现代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肉类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国家环保政策倒逼,散养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规模化养殖成为生猪养殖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规模化养殖有利于提高养殖户饲料采购议价能力,降低养殖成本;其次,规模化养殖有利于卫生疫病防控、环境控制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施行,促进生猪养殖质量的提高;再次,规模化养殖有利于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提高饲养效率。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明确指出:“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8%左右;到2025年,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在此生猪养殖行业的发展趋势下,近年来,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纷纷加大生猪产能的投资力度,以填补中小规模养殖场退出的供给空缺。

因此,生猪养殖巨大的市场空间、浙江省生猪自给率不足及大规模养殖企业对散养户进行替代的行业变化趋势为产能消化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公司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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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浙江省屠宰的龙头企业,公司现有屠宰产能完全能覆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生猪产能且仍有富裕,有利的保证了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公司深耕屠宰业务二十余年,是浙江省生猪养殖及屠宰龙头企业,公司在浙江省内金华、台州、杭州等地布局19个生猪屠宰场,省外在江苏、安徽等地布局7个屠宰场,2023年公司生猪屠宰产能达920,805.00吨。尽管公司已经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逐步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但是公司目前的养殖规模暂不足以覆盖生猪屠宰规模。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出栏量为3.45万头、13.75万头、230.27万头和65.69万头,占公司屠宰量的比例为4.54%、34.78%、51.38%和60.76%,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依然较低,尚有较大缺口需要依靠外部采购。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生猪产能预计为208.82万头(约261,025吨),占公司2023年生猪屠宰产能920,805.00吨的28.35%,显示了公司已有的生猪屠宰产能能够完全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生猪产能且仍有富裕,从而保证了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

(4)完备的养殖技术、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奠定项目实施基础

公司生猪养殖采取自繁自养模式,自建规模化猪场,通过引种、配种到母猪分娩仔猪,将出生仔猪从哺乳、保育、生长、育肥饲养到肥猪出栏全程阶段饲养并对各个阶段建立了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拥有完备的生猪养殖技术及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技术工人及管理经验。

技术方面,公司具有完备的生猪养殖技术及经验。种源方面,公司将选择当前最受市场亲睐的新美系,具有繁殖性能好、产子数高、料肉比低、屠宰率高等特点。饲料营养方面,公司将采用符合品种要求的原料营养配方。本次募投项目将引进先进的设计理念,采用立体猪舍,拥有集成环境控制系统、喂料系统、干清粪系统、地暖系统、除臭系统等现代化生猪养殖新技术,引进工业化粪污处理设施,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

人员方面,公司注重研发创新及人才储备,拥有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和技术工人。公司聘请技术团队为顾问指导,现场以具备超大型规模化猪场丰富管理经验的实操技术管理团队为核心骨干,从专业高等院校招聘储备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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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作为后备梯队技术力量,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生产管理标准操作手册执行到位。公司通过提升养猪自动化水平,解放劳动力,让饲养人员将全部精力集中到猪身上,以提高猪的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率,真正实现现代化、规模化、工厂化养猪。管理方面,公司采用批次化生产模式,通过均衡生产控制,设计疫病防控程序,确保猪群健康。公司按均衡合理的生产节奏正常生产,控制生产过程中的物资成本,生产数据方面结合生产管理系统分析总结,促进养殖成本下降。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董秘及财务总监,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原因及最新进展、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扩产方式以及自建扩产和股权收购扩产对发行人影响的区别;

2、获取发行人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的投资协议,了解项目合作对手方浙江产业基金的成立以及主要投资公司的背景,了解发行人与其合作开展前述项目的背景以及2023年上半年股权购买逻辑,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新增明细以及股权购买明细,查看其金额及对应项目,分析在建工程和股权收购的合理性及商业逻辑;

3、获取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前后的土地证,获取该项目最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确认影响其开工的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

4、查看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收购仙居绿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46.94%股权和兰溪华统牧业有限公司47.02%的股权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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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

3、发行人在扩产建设项目与收购同行业股权的背景有所区别,但是均符合发行人的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方向;

4、发行人收购仙居农业46.94%股权和兰溪牧业47.02%股权的决策过程和主要考虑因素是受非洲猪瘟疫病影响的生猪产能已逐步恢复,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目的已基本实现,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予以退出。相关因素已不再持续;

5、发行人本次融资扩充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2-5 前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备案以及环评批复等审批手续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是否影响项目后续建设及实施风险;

回复:

一、前次募投项目备案以及环评批复手续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是否影响项目后续建设及实施

前次募投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的备案文件因项目完成时间有调整,需重新备案,公司已于2023年9月18日取得新的备案文件《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代码:2110-330782-07-02-803153),备案通知书中项目拟建成时间为2024年12月,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不影响项目后续建设及实施。

前次募投项目于2021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金环建义【2021】146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前次募投项目已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开工时间在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后五年内,因此批复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可以满足项目建设周期的需要,不影响项目后续建设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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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查阅前次募投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环评批复文件;

2、查阅前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查阅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前次募投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的备案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可以满足项目建设周期的需要,不影响项目后续建设及实施。

2-6 在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是否能有效消化,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回复:一、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具有合理性

最近三年,公司生鲜猪肉、饲料和生猪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项目生鲜猪肉饲料生猪
2023年52.99%47.41%157.14%
2022年43.80%58.40%88.15%
2021年39.93%75.71%23.36%

注:公司生猪出栏量中包含外购生猪育肥的情况,若扣除外购生猪育肥的商品猪出栏量,2023年、2024年一季度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4.64%、27.14%。

(一)公司生鲜猪肉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

最近三年,公司生鲜猪肉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原因系我国猪肉的销售存在明显的“节假日景气”现象以及私屠滥宰的现象仍比较普遍等综合因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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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鲜猪肉产能利用率与我国屠宰企业开机率相匹配

2020年至2024年3月,我国生猪屠宰企业开机率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涌益咨询根据上表可见,我国生猪屠宰企业开机率存在显著的季节性特征,最近三年,我国生猪屠宰企业每月平均开机率分别为50.29%、42.53%及47.01%。最近三年,公司生鲜猪肉产能利用率与我国生猪屠宰企业每月平均开机率不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公司生鲜猪肉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行业特点,具备合理性。

(2)公司生鲜猪肉月度产能利用率符合季节特征,不存在异常情况生鲜猪肉销售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一般冬季是旺季,夏季为淡季,公司产能需要满足旺季需要。报告期内,公司生鲜猪肉月度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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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生鲜猪肉产能利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所处浙江市场及周边的消费者习惯吃热鲜肉,消费需求和特点普遍要求“鲜”和“快”,所以对屠宰时间和配送时间要求较高,公司每天晚上不同时间段将生鲜猪肉配送至经销商和客户,需要在配送前较短的时间段内集中进行屠宰。在屠宰加工环节,公司需根据客户的配送要求进行分段屠宰;加工流程中生猪进场、猪肉分类评级等环节也需要耗用时间。由于以上情况,屠宰设备实际使用的时间远低于设备设定产能对应的工作时长,所以有别于工业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公司生产线配置的产能需要满足实际经营需要。我国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普遍产能利用率不高,根据华经情报网数据,我国生猪屠宰行业产能利用率在35%以下。报告期内,新希望、龙大美食及牧原股份最近三年的产能利用率如下表:

公司名称2023年2022年2021年
新希望未披露57.66%43.57%
龙大美食未披露53.58%58.28%
牧原股份46%25%未披露

注:以上产能利用率数据来源于《2020年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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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2023年年度报告》。

2021年及2022年,新希望和龙大美食生猪屠宰产能利用率略高于公司,主要系产品结构差异所致。公司所处浙江市场及周边的消费者习惯吃热鲜肉,公司主要对外销售热鲜肉,而龙大美食和新希望主要为冷冻肉和冷鲜肉。相较于冷鲜肉和冷冻肉,热鲜肉对屠宰时间和配送时间要求较高,公司每天晚上不同时间段将生鲜猪肉配送至经销商和客户,需要在配送前较短的时间段内集中进行屠宰。因此,公司屠宰设备实际使用的时间整体低于以销售冷冻肉和冷鲜肉为主的企业,使得公司生鲜猪肉屠宰业务产能利用率略低于新希望和龙大美食。2023年,公司生鲜猪肉产能利用率与牧原股份不存在较大差异。综上所述,2021年及2022年公司生鲜猪肉的产能利用率较低是合理的,2023年,公司生鲜猪肉产能利用率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行业状况。

(二)公司饲料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行业特点和公司生猪养殖处于快速扩张期的特点,具有合理性

最近三年,公司饲料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公司饲料业务定位为内部保供为主、外销为辅。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养殖快速扩张,饲料作为生猪养殖业务的配套业务,是生猪养殖的前提、起点和基础,公司需提前规划、建设饲料产能,满足发展生猪养殖所需的饲料。

二是公司饲料产能的计算方法为饲料生产线每日连续工作20小时,每年工作300天计算所得,实际工作时间与设计产能存在差距。另外饲料行业普遍存在共性生产的情况,即不同品种饲料使用同一套饲料生产设备,由于饲料品种和型号较多,不同产品配方的复杂程度高于特定品种标准配方,在品种交替生产时需要停机清理、变更模具、切换工艺参数等,从而占用部分生产时间,影响实际产能的发挥,导致理论上的设计产能与实际的生产能力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存在猪料、鸡料以及混合料等多个品种的饲料,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不同品种饲料的生产效率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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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饲料行业存在一定的季节性,饲料生产在各月会呈现波动,产能利用率不能持续保持满负荷状态。饲料行业受下游养殖行业需求波动的影响较大,而养殖业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每当节假日后,畜禽的存栏量大幅下降,猪料、禽料的消费也进入淡季。在行业淡季经常会出现饲料生产线未满负荷利用的情形,导致产能利用率较低。

最近三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饲料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2023年度2022度2021度
新希望未披露53.85%57.50%
海大集团未披露55.06%59.72%
大北农未披露55.69%63.33%
唐人神未披露34.71%33.68%
金新农47.69%43.46%51.69%
傲农生物未披露49.64%58.80%
平均值47.69%49.73%53.72%
华统股份47.41%58.40%75.71%

注:1、海大集团、唐人神2022年仅在公开渠道披露其2022年1-6月产能利用率,本表中海大集团、唐人神“2022年度”列使用的数据为其2022年1-6月的产能利用率;金新农2023年仅在公开渠道披露2023年1-3月产能利用率,本表中金新农“2023年度”列使用的数据为其2023年1-3月的产能利用率

2、数据来源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根据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饲料产能利用率因各公司业务模式、销售结构等不同导致产能利用率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而言,公司2021年度饲料产能利用率为75.71%,高于同行业平均值,主要原因系公司饲料业务子公司绿发饲料因当地政府用地规划停产搬迁,饲料产能由2020年的21万吨下降为2022年的12万吨,由于产能不足,公司增加了每日生产时长,因此2021年度产能利用率较高;2022年,随着公司生猪产能释放、公司新建配套饲料厂达产,公司饲料业务产能利用率已逐步提升,略高于同行业平均值,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2023年公司饲料业务产能利用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金新农不存在较大差异。

整体来看,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饲料产能利用率普遍不高,因此,公司饲料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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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公司生猪养殖处于快速扩张期及生猪养殖的特点,具有合理性最近三年,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分别为23.36%、88.15%和157.14%(扣除外购生猪进行育肥后出栏的影响,2023年,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为94.64%)。2021年,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原因系报告期期初,公司生猪养殖规模非常有限,公司是在报告期内投资大额资金建设规模化猪场,大力布局、发展生猪养殖业务。公司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引入种猪后,从后备母猪培育、种猪配种、种猪怀孕、种猪分娩哺乳、仔猪保育和育肥出栏还需要约12个月,导致公司2021年生猪出栏量较小,生猪产能利用率相应较低。2022年及2023年,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已显著提升。

最近三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生猪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公司2023年度2022年2021年
牧原股份未披露未披露71.11%
天邦食品65.96% (2023年1-9月)59.51%61.19%
新希望未披露38.46%26.26%
新五丰未披露87.76%53.40%
东瑞股份90.26% (2023年1-9月)87.97%88.49%
发行人157.14%88.15%23.36%

注1:数据来源: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注2:公司产能利用率剔除外购生猪育肥后为94.64%

根据上表可见,2021年,因公司生猪养殖处于快速扩张期及生猪养殖的特点,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2年及2023年,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已显著提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二、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能够有效消化

(一)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能够有效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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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作为浙江省屠宰的龙头企业,其屠宰产能完全能覆盖自主养殖的生猪产能,且仍有富裕

公司深耕屠宰业务二十余年,是浙江省生猪养殖及屠宰龙头企业,公司在浙江省内金华、台州、杭州等地布局19个生猪屠宰场,省外在江苏、安徽等地布局5个屠宰场,2023年公司生猪屠宰产能达920,805吨。

尽管公司已经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逐步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但是公司目前的养殖规模暂不足以覆盖生猪屠宰规模。以下针对生猪产能消化进行量化分析:

单位:万头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2021年2020年
公司生猪出栏数(A)65.69230.27120.4813.75
公司生猪屠宰数(B)108.11448.17346.40302.92
屠宰加工业务原料自给率(C=A/B)60.77%51.38%34.78%4.54%
外部采购缺口(D=B-A)169.68 (年化)217.90225.92289.17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44.80

报告期内,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自给率为4.54%、34.78%、51.38%及

60.77%,外部采购缺口为289.17万头、225.92万头、217.90万头及169.68万头,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生猪产能44.80万头,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尚不足以补足外部采购缺口。因此,本次新增生猪产能对于公司屠宰加工业务所需的原料较小,公司屠宰产能完全能覆盖自主养殖的生猪产能,不存在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情况。

若以2023全年为例,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生猪产能44.80万头,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生猪产能预计为191.34万头(约239,175吨),占公司2023年生猪屠宰产能920,805吨的25.97%,占公司2023年生猪屠宰产量448.17万头的42.69%,显示了公司已有的生猪屠宰产能能够完全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生猪产能且仍有富裕,从而保证了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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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生猪市场空间巨大,浙江省内生猪自给率不足,大规模养殖企业逐步替代散养户,足以消化本次新增产能

(1)我国生猪养殖巨大的市场空间且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相对整体市场比例非常小

我国现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消费市场。根据国家统计局、美国农业部公布的数据,2023年我国猪肉产量占全球比例为50%,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国;2023年我国猪肉消费量为5,743万吨,占同期全球猪肉消费量超过50%,也是全球最大的猪肉消费国。同时,猪肉是我国居民肉食的主要来源,猪肉在我国肉类消费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我国猪肉产量5,794万吨,占肉类整体产量的60.10%。因此,国内市场对猪肉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我国生猪养殖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我国生猪存栏量为43,422万头,我国生猪出栏量为72,662万头,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达产后将新增生猪出栏

44.80万头,仅占2023年全国生猪出栏量的0.06%,相对整体市场比例非常小。

(2)大规模养殖企业对散养户进行替代的行业变化趋势

我国是全球生猪养殖大国,但是与美国等生猪养殖大国相比,我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程度较低,长久以来,散养户、中小规模养殖场占据主导地位,难以适应现代畜牧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肉类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国家环保政策倒逼,散养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规模化养殖成为生猪养殖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规模化养殖有利于提高养殖户饲料采购议价能力,降低养殖成本;其次,规模化养殖有利于卫生疫病防控、环境控制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施行,促进生猪养殖质量的提高;再次,规模化养殖有利于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提高饲养效率。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明确指出:“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8%左右;到2025年,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在此生猪养殖行业的发展趋势下,近年来,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纷纷加大生猪产能的投资力度,以填补中小规模养殖场退出的供给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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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结合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已趋饱和、现有屠宰业务版块的原材料内部供应缺口较大、我国市场对生猪的需求以及行业的发展趋势,新增生猪产能能够有效消化。

(3)浙江省生猪自给率不足,生猪流通环节逐渐规范

近年来,浙江省大力布局生猪产能。2022年8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召开全省新建猪场建设视频调度会,调度会指出自2019年浙江省启动生猪增产保供三年行动以来,全省已建成新建万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129个,总投资近146亿元,核定产能753万头。调度会提到,未来浙江省将持续推进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全力推动新建万头猪场高质量建成建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信息,最近两年在浙江省内各生态环境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示的生猪养殖项目(万头以上规模)主要包括:

序号项目名称时间拟建设生猪产能
1江山市周文善生猪养殖场项目2024年2月1.2万头
2云和县伏布生猪生态养殖示范园项目2024年1月4.5万头
3景宁润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包山村千亩畜牧养殖项目2023年10月2.4万头
4德清钟管程万顺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023年9月2.8万头
5温岭市创利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年出栏23000头生猪建设项目2023年8月2.3万头
6杭州红兴农业年出栏24000头美丽牧场建设项目2023年8月2.4万头
7遂昌爱心生猪养殖蕉川分场年出栏20000头生猪养殖项目2023年7月2万头
8浙江悦庆黄田生态养殖园15万头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2023年7月15万头
9云和县伏布生猪生态养殖示范园项目2023年4月4.5万头
10龙泉市小梅镇万鸿生猪养殖项目2023年3月1.5万头
11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022年11月12.5万头
12临安旺盛生猪规模场改建项目2022年11月1.8万头
13临安全法生猪规模场改建项目2022年9月1万头
14临安旺盛生猪规模场改建项目2022年8月1.5万头
15平阳县荣益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年出栏5万头生猪养殖项目2022年5月5万头
合计60.4万头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近年来在浙江省内布局生猪产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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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浙江布局情况
天邦食品天邦食品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其生猪养殖业务在浙江区域市场占有率位居第一。截至2022年末,该公司拥有养猪子公司73家,分布在浙江、安徽、山东合计有45家,约占总数的61%。其中,全资子公司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收购,在浙江地区开展生猪养殖业务,目前已完成超过100万头的生猪产能布局,是浙江地区规模居于前列的生猪养殖公司。除此之外,2024年1月,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成功发行,募集资金11.98亿元用于天邦股份数智化猪场升级项目,升级涉及的子公司包括位于浙江杭州、浙江衢州的数个子公司等。
新希望近年来,新希望陆续在浙江各地设立养殖类子公司,包括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瑞安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湖州长兴华统农牧有限公司等多个子公司,并于2020年至2021年陆续获取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浙江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精品猪生态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关于宁波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浙江宁波奉化生猪生态循环养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长兴华统畜牧有限公司林城存栏10万头肉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等批复。

但由于我国生猪养殖呈现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受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限制,2023年,浙江省生猪出栏量仅为953.23万头,占我国生猪出栏量的

1.31%,占比非常低。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人口数量多、人口密集,猪肉需求量大,浙江省生猪出栏量无法满足省内消费需求,自给率不足。同时,在2018年非洲猪瘟扩散至全国范围后,生猪跨省调运弊端凸显,生猪流通环节的管控和规范已成为行业内的共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陆续下文,要求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提高各地区生猪自给率。因此,浙江省生猪自给率不足以及生猪流通环节的规范,有利于本次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

2018年至2023年,浙江省生猪出栏量及占全国生猪出栏量的比例情况如下:

时间浙江生猪出栏量(万头)浙江生猪出栏头数占全国百分比
2018年911.621.31%
2019年756.051.39%
2020年665.421.26%
2021年773.911.15%
2022年851.001.22%
2023年953.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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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

结合上述数据量化分析浙江省生猪自给率,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数据
2023年浙江生猪出栏数(A)953.23万头
2023年我国人均猪肉消费量(B)30.50kg
2023年浙江省常驻人口(C)6,627万人
2023年浙江猪肉消费总需求(D=B*C/120)约1,684万头
2023年浙江省生猪自给率(E=A/D)约56.61%
2023年浙江省生猪需求缺口(F=A-D)约731万头

注:1、2023年浙江省猪肉消费总需求按照国家统计局披露的人均猪肉消费量及浙江省常驻人口计算,每头生猪按照120kg计算;

2、自给率=浙江省猪出栏量/浙江省生猪消费总需求

根据上表信息,2023年浙江省生猪自给率约为56.61%,生猪需求缺口约为731万头。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生猪产能44.80万头;最近两年公示环评批复的万头规模以上生猪养殖场拟新增生猪产能60.40万头,上述项目达产后尚不足以补足浙江省生猪需求缺口。因此,浙江省生猪自给率不足将有利于本次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

3、最近一年,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已显著提升

报告期期初,公司生猪养殖规模非常有限,公司是在报告期内投资大额资金建设规模化猪场,大力布局、发展生猪养殖业务。公司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引入种猪后,从后备母猪培育、种猪配种、种猪怀孕、种猪分娩哺乳、仔猪保育和育肥出栏还需要约12个月,导致公司2021年生猪出栏量较小,生猪产能利用率相应较低。2022年及2023年,公司生猪产能利用率为88.15%及157.14%(剔除外购生猪育肥数据后为94.64%),已显著提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也不存在较大差异。

(二)本次募投项目新增饲料产能能够有效消化

1、饲料项目作为公司生猪养殖的重要配套业务,其产能需配合公司生猪未来产能进行提前规划、建设

报告期内,公司提出以生猪养殖及屠宰业务为核心业务,全力打造生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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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围绕生猪产业链一体化布局的发展战略。为此,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投资建设规模化猪场,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公司生猪出栏量由2020年度的3.45万头增长至2023年度的230.27万头,生猪养殖规模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快速扩张。

公司饲料业务定位为内部保供为主、外销为辅。未来,公司生猪养殖规模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快速扩张会带动公司未来饲料需求的持续增加。饲料作为生猪养殖业务的配套业务,是生猪养殖的前提、起点和基础,公司需提前规划、建设饲料产能,满足发展生猪养殖所需的原料。公司目前饲料产能为75万吨,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饲料产能为93万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周期为24个月,假定2025年投产,项目投产时公司的生猪出栏量和饲料需求量预测情况如下:

项目2025年(预测)2024年(预测)2023年2022年2021年
生猪屠宰量(万头)A663.07545.13448.17346.40302.92
屠宰业务原料自给率B70.00%60.00%51.38%34.78%4.54%
生猪出栏量(万头)C=A*B464.15327.08230.27120.4813.75
饲料需求量(万吨)D=C*125/1000*2.8162.45114.4880.6042.174.81
公司饲料产能(万吨)9375754512

注1、2021年至2023年屠宰量的复合增长率为21.63%,按照复合增长率预测2024年、2025年的屠宰量;注2、由于公司2020年养殖业务刚起步, 2021年出栏量较小,无法用复合增长率计算未来的原料自给率。按照公司的规划,实际自给率会保持持续增长趋势,假定公司2024年、2025年的原料自给率分别为60%、70%;注3、计算饲料的需求量时,假定屠宰生猪的平均重量为每头125kg,生猪的料肉比为2.8;注4、上表中预测数据是基于公司历史数据和公司发展规划对相关参数进行假设情况下做出的,不代表对未来业绩的承诺。

根据上表预测数据,2025年公司的饲料需求量为162.45万吨,饲料产能达到93万吨,相比饲料需求量仍有较大的缺口。因此,不存在新增饲料产能无法消化的情况。

2、公司饲料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行业特点和公司生猪养殖处于快速扩张期的特点,不存在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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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饲料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行业特点和公司生猪养殖处于快速扩张期的特点,不存在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情况。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2”之“2-6”之“一、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具有合理性”之回复。

三、针对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公司自有产业链优势消化产能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未来公司将始终聚焦生猪养殖及屠宰的核心主业,并依托肉制品的品牌及市场优势,不断完善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发展空间,提升综合实力。公司本次生猪养殖募投建设项目以及饲料建设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均覆盖了公司屠宰及生猪养殖业务的重点区域,2023年公司屠宰生猪448.17万头、生猪出栏230.27万头、猪饲料产量已达346,408.53吨,显示公司目前的生猪产业链已形成一定的业务规模,公司生猪产业链优势有助于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

(二)加大品牌推广,拓展销售渠道

公司主营经营地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人口数量多、人口密集,具有强大的猪肉消费能力,加之浙江省猪肉自给率不足,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奠定了良好客户基础。且浙江省生猪价格长期高于全国平均价格,公司立足浙江市场可以获得更高收益。

屠宰业务系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公司作为浙江省畜禽屠宰龙头企业,屠宰加工能力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竞争优势显著,积累了丰富的生鲜猪肉及肉制品等猪肉产品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未来,公司以向现有的客户与销售网络扩大供货为基础,加大品牌推广,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市场覆盖面,使更多的终端消费者能享用到高品质的优质猪肉,并间接带动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生产安全和产品品质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疫病防治和动物保健体系,严格执行疫病防治制度,加大在饲养技术、营养保健、疾病预防、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技术投入,为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生产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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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加大对饲料配方、疫病防治、产品检测等方面科研投入,提高疫病防控、药残控制能力,提高产品品质,巩固公司在国内生猪品质方面的优势地位,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科技基础。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培养多层次人才队伍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薪酬体系和激励制度,进一步培养和引进管理、技术、市场等专业化人才,提高发行人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同时,公司计划每年向高等院校招收部分毕业生,充实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才队伍,保证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

2、访谈发行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生猪产业链情况;

3、通过公开网络检索的方式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能利用率情况;

4、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查询生猪、饲料市场空间及行业发展趋势。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生鲜猪肉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合理性;发行人饲料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行业特点和公司生猪养殖处于快速扩张期的特点,具有合理性;发行人生猪产能利用率较低符合公司生猪养殖处于快速扩张期及生猪养殖的特点,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能够有效消化,且发行人已制定了具体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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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前募累计效益为负的原因,结合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竞争对手、同行业同类或类似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包括各年预测收入构成、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和可实现性等,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及谨慎性;回复:

一、前募累计效益为负主要系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和项目产能爬坡的共同影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类似项目整体情况一致

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2020年开始建设,建设周期为18个月,其中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于2021年上半年正式投产、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21年年底正式投产、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22年上半年正式投产。报告期内,上述项目的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承诺效益最近三年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序号项目名称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3月
1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40.52%3,250.30-5,571.77-1,231.42-1,310.52-348.28-8,461.99
2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56.63%1,848.57-5,863.041,513.22-3,636.94-839.23-8,825.99
3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76.73%1,816.76尚在建设中5,849.77-4,156.74-674.781,018.25
合计6,915.63-11,434.816,131.57-9,104.20-1,862.29-16,269.73

由上表可知,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未达承诺效益,主要是受所处行业影响,具体来说主要原因有二:

(1)我国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我国猪价2020年左右处于历史高位,随后行业周期进入低谷期,2021年下半年以来至2024年3月,生猪价格整体处于低位,导致行业内其他可比上市公司效益均受到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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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募投项目同样受此因素影响,导致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或类似项目最近三年一期效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项目最近三年一期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2021年2022年2023年
傲农生物长春傲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农安一万头母猪场项目-2,732.61-1,959.58-7,385.54-12,077.73
滨州傲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傲农种猪繁育基地项目-1,471.59-3,693.73-9979.99-15,145.31
泰和县富民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生猪生态循环养殖小区项目(一期)-3,953.56-2,532.34-2715.96-9,201.86
广西柯新源原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宁武项目)-1,057.12-2,001.07-7698.37-10,756.56
吉水县傲诚农牧有限公司生猪生态循环养殖小区尚未投产尚未投产尚未投产不适用不适用
傲华畜牧10,000头商品母猪生态化养殖基地-2,804.13-4,876.32-5,961.70-13,642.15
唐人神禄丰美神邓家湾存栏一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项目变更项目变更项目变更不适用不适用
禄丰美神姬公庙村存栏一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4,174.24-197.85-3,386.19-7,758.28
禄丰美神平掌存栏7800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项目变更项目变更项目变更项目变更项目变更
禄丰美神九龙山存栏5100头基础母猪苗猪养殖项目-2,938.712,121.86-1,879.40-2,696.25
武山美神生猪绿色养殖全产业链一期养殖洛门镇邓湾项目-2,749.56-858.28-2,177.15-5,784.99
武山美神生猪绿色养殖全产业链一期养殖沿安草滩项目-274.04-971.3-2,670.55-3,915.89
武山美神生猪绿色养殖全产业链一期养殖榆盘马寨项目-1,857.90-64.05-1,838.78-3,760.73
新五丰湖南新五丰存栏4.32万头母猪场项目尚未开工-2,822.85-5,866.82-8,689.67
东瑞股份紫金东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竹生态养殖项目尚未开工-1,125.20-7,528.51-8,653.71
连平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传统养殖改高床养殖节能减排增效项目-694.21,030.34-12,072.57-11,736.43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富猪场改扩建(灯塔种猪场迁改)项目尚未开工-60.55-347.95-408.50
牧原股份右江1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431.68-1,678.98-2,110.66
双辽6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4,976.306,485.58-5,323.10-3,813.82
洪洞1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434.79-434.79
新绛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937.05555.28-3,111.81-3,493.58
海州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650.39-650.39
乐安1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525.05-908.25-1,433.30
即墨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433471.02-804.74-766.72
科右中旗12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1,799.291,702.68-1,597.99-1,6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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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万荣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东丁王种猪场项目-241.51,553.87-2,021.75-709.38
垣曲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华峰种猪场项目-2,096.431,883.34-1,701.00-1,914.09
王道元养殖小区项目-162.43503.8-1,427.49-1,086.12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生猪养殖项目效益普遍存在效益为负的情况。因此,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为负具有合理性。

(2)前次募投项目中,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于2021年上半年正式投产、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21年年底正式投产、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22年上半年正式投产。公司建成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引入种猪需要一段时间,种猪引入后,从后备母猪培育、种猪配种、种猪怀孕、种猪分娩哺乳、仔猪保育和育肥出栏还需要约12个月,导致上述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尚未达到满负荷状态,产能利用率较低,项目规模效益未能充分体现。

(3)2024年以来,随着生猪市场价格回暖以及生猪引种和繁育的推进,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亏损的情况已有所改善,其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项目衢州华统现代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衢州华统现代化华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衢州华统现代化东方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合计
截止2023年12月累计效益-8,113.71-7,986.761,693.03-14,407.44
第四季度效益-142.04-1,027.17-825.97-1,995.18
截止2024年3月累计效益-8,461.99-8,825.991,018.25-7,109.03
第一季度效益-348.28-839.23-674.78-1,862.29

由上表可知,2024年第一季度,前次募投项目季度亏损情况较2023年第四季度亏损整体有所收窄。随着2024年3月以来我国生猪价格有所回暖、2023年以来我国饲料价格、豆粕价格等生猪养殖的原材料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及公司未来会积极采取措施,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亏损的情况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1”之“1-1”之“四、相关不利因素已有所改善,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

二、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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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产品为生鲜猪肉、生猪和饲料等。公司生产的生鲜猪肉属于快消产品,公司每日根据销售客户提供的订单需求安排屠宰和鲜肉配送,生产和销售周期通常在24小时内完成,客户也以当地鲜肉批发商户为主,因此较少考虑在某一时点的在手订单和意向合同。公司通常会与长期合作的区域经销商签年度订框架合同,确定长期合作关系,极大地增强了公司客户的稳定性,保证产品不存在滞销现象,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2024年1-3月销售金额前十大)如下:

序号客户合同标的合同类型有效期
1台州华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白条猪、冻品及其他副产品框架合同2024.1.1-2024.12.31
2凌金芳白条猪、冻品及其他副产品框架合同2024.1.1-2024.12.31
3吉林省百益食品有限公司白条类、段体分割类、副产类产品框架合同2024.1.1-2024.12.31
4付海勇鲜猪白条类、鲜猪副产类、鲜猪分割品类框架合同2023.9.1-2024.8.31
5长春鑫味嘉食品有限公司白条类、段体分割类、副产类产品框架合同2024.1.1-2024.12.31
6路娜娜鲜猪白条肉及其副产品框架合同2024.1.1-2024.12.31
7张直品鲜猪白条肉、副产品类框架合同2024.1.1-2024.12.31
8程卫亚白条肉及猪副产品框架合同2024.1.1-2024.12.31
9叶家杰鲜白条、鲜副产、鲜六分体框架合同2024.4.1-2024.12.31
10陈兆龙白条肉、副产品及分割品框架合同2024.1.1-2024.12.31

公司的养殖生猪和饲料分别主要供应内部屠宰业务和养殖业务,仅少部分根据市场的需求对外销售。生猪和饲料属于大宗产品,市场需求庞大,其销售完全随行就市,因此较少考虑在某一时点的在手订单和意向合同。

我国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审查定点屠宰场,发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公司目前已在25个县市区拥有屠宰场,可以稳定占用当地的生鲜猪肉消费市场,并有效覆盖周边区域。因此,公司生鲜猪肉销量占全国猪肉消费量比例基本较为稳定。其中,最近三年公司生鲜猪肉销量占全国猪肉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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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千克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华统股份49,715.1039,897.2536,862.21
中国猪肉消费量5,974,100.005,743,400.005,172,400.00
占比0.83%0.69%0.71%
平均占比0.74%
2021年-2023年中国猪肉消费量年化增长率7.47%

假设华统股份生鲜猪肉销量占全国猪肉消费量比例维持在2021年-2023年平均水平0.74%,屠宰单头生猪重量约为125千克,基于2023年中国猪肉消费量分析未来中国猪肉消费量变动对公司生鲜猪肉销量和生猪屠宰量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千克;万头

项目2024年度中国猪肉消费量较2023年度变化对公司生鲜猪肉销量的影响
持平上涨10%上涨20%下降10%下降20%
华统股份生鲜猪肉销量44,450.8348,895.9253,341.0040,005.7535,560.67
预计屠宰头数355.61391.17426.73320.05284.49
中国猪肉消费量5,974,100.006,571,510.007,168,920.005,376,690.004,779,280.00

注:上述增长率假设仅供分析用,不构成业绩预测或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2023年度公司全年屠宰量为448.17万头,大于当前生猪产能146.54万头。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生猪产能44.8万头,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生猪产能预计为191.34万头。由上表分析可知,假设未来中国猪肉消费量下降20%,公司每年屠宰量依旧可以保证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的消化。

三、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生猪养殖项目效益普遍存在效益为负的情况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生猪养殖项目效益普遍存在效益为负的情况。因此,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为负具有合理性。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2”之“2-7”之“一、前募累计效益为负主要系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和项目产能爬坡的共同影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类似项目整体情况一致”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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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为负且生猪养殖行业在2023年和2024年1-3月普遍亏损的情况,公司依然发展生猪养殖业务、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如下:

(一)我国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是生猪养殖行业在2023年和2024年1-3月普遍亏损且公司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为负的主要原因,但是对于大规模养殖企业而言,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会对其短期盈利能力造成影响,从长期来看周期波动更加有利于其发展壮大

我国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主要是受到散养户、小规模养殖企业的进入、退出的影响所致,可见,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对行业内散养户、小规模养殖企业等主体的影响最大;大规模养殖企业由于采取了企业方式组织生产,其生产效率一般高于散养户和小规模养殖企业,其抵抗周期性波动的风险的能力显著高于散养户和小规模养殖企业,因此,对于大规模养殖企业而言,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虽然会对其短期盈利能力造成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更加有利于其发展壮大。

2010年以来我国生猪价格的波动与同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的对比分析图如下:

注: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包括:牧原股份公司毛利率、温氏股份肉猪养殖业务毛利率、新五丰生猪出口和生猪内销平均毛利率、巨星农牧生猪产品毛利率、罗牛山生猪产品毛利率、东瑞股份生猪毛利率、京基智农养殖业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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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以看出,发行人的毛利率与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呈现出较高的一致性,这说明,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会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造成直接影响。

2010年以来我国生猪价格的波动与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出栏规模的对比分析图如下:

注:同业可比上市公司包括:牧原股份、温氏股份、新五丰、巨星农牧、罗牛山、东瑞股份、京基智农。

从上图可以看出,长期来看生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对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生猪的出栏规模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每一个周期底部年度过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出栏规模都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也说明了,对于大规模养殖企业而言,从长期来看周期波动更加有利于其发展壮大。

综上所述,我国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在短期内会对生猪养殖行业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每次周期波动过后,大规模养殖企业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行业集中度迅速提升,从长期来看周期波动更加有利于大规模养殖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生猪养殖行业正在快速规模化、标准化,公司需把握机会,扩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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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规模。且大规模养殖企业正在快速增加屠宰产能,公司也需要未雨绸缪,提高自主屠宰原料自给率。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肉类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国家环保政策倒逼,规模化养殖成为生猪养殖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明确指出:“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8%左右;到2025年,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在此生猪养殖行业的发展趋势下,近年来,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企业纷纷加大生猪产能的投资力度,以填补中小规模养殖场退出的供给空缺。根据中国畜牧业年鉴,2011-2020年我国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出栏量占比从36.60%提升至57.00%,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程度持续提升。同时,由于生猪产业链越长,经营抗风险能力越强。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已成为我国生猪养殖、生猪屠宰领先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发展方向。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明确指出“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在此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的发展趋势下,近年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着手在生猪养殖、生猪屠宰以及饲料加工等生猪产业链环节上全面布局,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发展情况
牧原股份公司现已建立起以生猪养殖为核心,集饲料加工、种猪育种、生猪养殖、屠宰肉食等为一体的完整生猪产业链
温氏股份公司将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和分销等功能集聚联合发展,形成养殖-屠宰-食品加工-分销一体化产业链。
新希望公司力争打造"饲料生产--畜禽养殖--屠宰--肉制品加工"的产业协同一体化经营格局。
神农集团公司已形成集饲料加工和销售、生猪养殖和销售、生猪屠宰和生鲜猪肉食品销售三大业务板块为一体的完整生猪产业链。
傲农生物公司自2017年首发上市后,从饲料业务向“饲料、养猪、屠宰食品”产业链一体化发展,重点拓展了生猪养殖业务,并适度布局屠宰食品业务
天邦食品公司主营业务为生猪育种养殖和猪肉制品加工,打造从动物育种及养殖、屠宰加工到食品终端的一体化产业链。
罗牛山公司是建立了从上游饲料营养、兽医兽药、中游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到下游屠宰、加工、销售及生猪防疫、冷链物流、环保利用、食品检疫等配套的一体化生猪养殖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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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丰公司已形成从上游原料采购、饲料生产、种猪育种,到终端生猪养殖及下游屠宰加工等集于一体的生猪全产业链。
双汇发展公司已经形成了集饲料生产、生猪养殖、屠宰分割、食品加工及销售为一体,肉类联合加工的独特“猪肉产业链”专业化发展模式。
龙大美食公司已形成集种猪繁育、饲料生产、生猪养殖、屠宰分割、熟食加工、食品检验、销售渠道建设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

注:上述信息均来自其公开披露信息。未来随着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程度的提升,生猪养殖企业出栏生猪将优先保证自身屠宰业务的供应。因此,对于屠宰企业而言,上游生猪供应的稳定性,以及生猪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公司为保障自身屠宰业务上游供应链的稳定和安全,也需要未雨绸缪,提高自主屠宰原料自给率。

(三)公司生猪产业链发展不均衡,养殖规模暂不足以覆盖生猪屠宰规模,屠宰生猪自给率不足,并且目前生猪养殖布局不能完全覆盖公司浙江省内屠宰场。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成后可以进一步弥补公司屠宰所需生猪缺口,同时更好覆盖浙西区域的屠宰场。公司生猪产业链发展不均衡,公司生猪养殖业务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尽管公司已经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逐步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但是公司目前的养殖规模暂不足以覆盖生猪屠宰规模。报告期内,公司屠宰业务和生猪出栏规模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头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2022年2021年
公司生猪出栏数(A)65.69230.27120.4813.75
公司生猪屠宰数(B)108.11448.17346.40302.92
屠宰加工业务原料自给率(C=A/B)60.76%51.38%34.78%4.54%
外部采购缺口(D=B-A)42.42217.90225.92289.17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生猪产能44.80

报告期内,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自给率为4.54%、34.78%、51.38%和

60.76%,外部采购缺口为、289.17万头、225.92万头、217.90万头和42.42万头,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生猪产能44.80万头,可以进一步弥补公司屠宰所需生猪缺口。

公司目前生猪养殖布局不能完全覆盖公司浙江省内屠宰场。通常来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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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运输半径、采购成本和生产效率的考虑,公司倾向于屠宰场就近采购生猪。目前公司的养殖产能(包括仙居农业、兰溪牧业)主要集中于台州、丽水、兰溪等浙中地区,前述区域的养殖场能较为便捷的为公司位于浙中的屠宰场供应生猪。但公司浙中地区养殖场距离公司位于浙西地区的屠宰场距离相对较远,直接供应成本和效率相对较低。本次生猪养殖项目中的绩溪一体化养殖场项目所在地绩溪距离浙西地区较近,能更加直接便捷的为公司浙西区域的绩溪、临安、海宁、湖州和苏州等地屠宰场提供生猪。此外,莲都区荆山牧业种猪场建设项目达产后可新增2.9万头核心种猪产能,主要系公司为补足养殖板块中核心种猪养殖的猪场的空白,进一步搭建育种体系,有利于构建完整的自繁自养体系。

(四)我国生猪养殖呈现明显的区域不平衡性。浙江省生猪自给率不足,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有利于浙江省生猪自给率的提升。

2018年至2023年,浙江省生猪出栏量及占全国生猪出栏量的比例情况如下:

时间浙江生猪出栏量(万头)浙江生猪出栏头数占全国百分比
2018年911.621.31%
2019年756.051.39%
2020年665.421.26%
2021年773.911.15%
2022年851.001.22%
2023年953.231.31%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

由上表可知,受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限制,2023年,浙江省生猪出栏量仅为953.23万头,占我国生猪出栏量的1.31%,占比非常低。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人口数量多、人口密集,猪肉需求量大,浙江省生猪出栏量无法满足省内消费需求,自给率不足。同时,在2018年非洲猪瘟扩散至全国范围后,生猪跨省调运弊端凸显,生猪流通环节的管控和规范已成为行业内的共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陆续下文,要求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提高各地区生猪自给率。当前,浙江省生猪自给率不足以及生猪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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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因此,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达产后,有利于浙江省生猪自给率的提升。

(五)公司相关不利因素已有所改善,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2024年3月以来,生猪市场价格呈现回暖的迹象,生猪养殖相关不利因素已有所改善,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具体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1”之“1-1”之“四、相关不利因素已有所改善,有利于改善公司未来业绩水平”。

四、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过程、测算依据

(一)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公司本次与生猪养殖建设投资项目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和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达产年经济效益预测情况如下:

项目金额/比率备注
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销售收入91,694.86万元达产年平均
净利润15,242.73万元
毛利率19.69%
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13.01%税后
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6.96年
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销售收入19,991.95万元达产年平均
净利润5,846.46万元
毛利率32.31%
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13.54%税后
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6.83年

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主要分为营业收入测算、营业总成本测算、所得税测算以及募投项目效益整体测算,具体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如下:

1、营业收入测算依据与测算过程

(1)产量及销量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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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生猪养殖项目设计,第1年和第2年为建设期,无生猪出栏;第3年,达产率为设计能力的40%;第4年,达产率为设计能力的80%;第5年起,项目实现完全达产,且所有出栏生猪均全部实现销售,具体出栏及销量情况如下:

单位:头

项目设计产能预计出栏量/销量
T+1至T+2 (建设期)T+3-T+4T+5及以后 (完全达产年)
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商品猪350,000.00-140,000.00280,000.00350,000.00
淘汰种猪6,120.00-2,448.004,896.006,120.00
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纯种种猪29,000.00-11,600.0023,200.0029,000.00
仔猪50,000.00-20,000.0040,000.0050,000.00
商品猪11,000.00-4,400.008,800.0011,000.00
淘汰种猪1,900.00-760.001,520.001,900.00

(2)单价的测算

①公司生猪销售单价测算情况

公司生猪养殖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为种猪、商品猪、仔猪和淘汰种猪。2006年至今,我国整体经历了四轮完整的猪周期,从过往的四个猪周期来看,我国猪周期的平均时间约为47个月,存在价格周期性波动的规律。

由于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公司在依据同类产品最近五年一期(2018年至2023年1-3月)市场价格的平均价并给予一定的折扣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价格。

上述期间数据涵盖了生猪价格的一个完整周期,能够避免生猪周期对销售价格波动的影响,另外也涵盖了最近一期生猪单价情况,能够反映近期生猪销售情况。同时,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在上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对销售价格给予了一定折扣。由于历史价格数据期间跨越了完整的生猪价格波动周期,并考虑了实际经营中的不及预期的可能性,参数选取合理、谨慎。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销售单价(元/头)测算依据
种猪4,500.00种猪销售一般按头计价,其销售单价主要受到品种和出栏重量的影响,参考2018年度至2023年1-3月全国二元母猪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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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价格为47.37元/公斤),预计种猪售价为45元/公斤,平均重量按照100公斤测算,预计单头销售价格为4,500.00元/头。
商品猪2,562.50参考2018年度至2023年1-3月全国生猪平均价格(平均价格为21.16元/公斤),预计商品猪售价为20.50元/公斤,125公斤出栏进行测算,预计单头售价为2,562.50元/头。
仔猪700.00仔猪销售一般按头计价,市场上仔猪的出栏重量一般在10公斤至20公斤不等,公司仔猪出栏重量按照15公斤进行测算,参考2018年度至2023年1-3月全国仔猪平均价格(平均价格为57.05元/公斤),预计单头售价为700.00元/头。
淘汰种猪3,280.00淘汰种猪中的活猪可以转为商品猪出售,淘汰种猪主要包括两部分来源,即基础猪群更新迭代中的活猪及后备猪育成种猪过程的淘汰后备猪,平均出栏重量按200公斤进行测算,销售价格按照商品猪预测售价8折(16.40元/公斤)进行测算,预计单头售价为3,280.00元/头。

②公司生猪募投项目销售单价测算方法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公司生猪募投项目销售单价测算方法与近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项目售价预计方式
牧原股份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销售单价的预测参考了公司过往三年及一期(过往三年一期基本经历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生猪周期,其平均销售单价具有代表性)商品猪的平均销售价格,即2017年度、2018年、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平均销售单价,以体现价格周期的波动,并给予一定的谨慎性折扣考虑。
温氏股份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在预测相关产品的未来价格时,主要参考了公司过往年度产品销售所实现的历史平均价格,以体现价格周期的波动,并给予一定的谨慎性折扣考虑。
新五丰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五年一期即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内中国畜牧业信息网公布的22省市仔猪和生猪平均价格,给予一定折扣确定。
巨星农牧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综合考虑四川省2013年1月至2021年8月的生猪平均价格(19.45元/千克)并给予一定的折扣,结合公司历史年度育肥猪销售价格平均水平进行测算。
东瑞股份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参考公司最近五年一期(2018年至2023年1-3月)供港生猪销售和内地生猪销售单价,得出公司最近五年一期商品猪销售均价作为基准价格,并在上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对销售价格给予了一定折扣。
龙大美食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以中国畜牧业信息网统计的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22省市生猪销售均价为基础确定。
益生股份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在参考同类产品过去5年市场价格(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是在2022年四季度进行的,故测算依据的历史数据区间为2017年度至2022年1-9月)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同类产品历史销售均价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价格。
华统股份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依据同类产品最近五年一期(2018年至2023年1-3月)市场价格的平均价并给予一定的折扣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价格

注:信息来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由上表可知,同行业上市公司均根据猪周期,采用历史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募投项目生猪价格测算依据,与公司测算方法不存在明显差异。其中,近期审核通过的“东瑞股份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和与“益生股份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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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均和公司同样采用过去五年一期的历史数据作为测算基础。因此,公司生猪募投项目销售单价测算方法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③由于当前生猪供需不均衡,生猪市场价格处于历史低位,募投项目测算价格高于当前市场价格。但由于市场价格低于养殖成本的情形无法长期维持,随着中小规模养殖场的落后产能的退出,生猪市场将进入均衡状态,生猪价格将回升。

截止2024年3月末,生猪、仔猪和二元母猪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为15.75元/千克、34.22元/千克和30.57元/千克,低于本次募投项目测算生猪市场价格。主要原因系,我国生猪市场价格具有明显周期性,2018年以来我国生猪、仔猪和二元母猪市场价格走势图如下:

由上图可知,当前我国生猪、仔猪、二元母猪生猪价格均处于历史低位,而本次生猪养殖项目根据2018年至2023年3月我国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测算,因此测算价格高于当前市场价格。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24年3月末规模养殖生猪成本为1,995.00元/头,按照2024年3月我国生猪市场成交均重122千克(数据来源:国家生猪市场网)折算我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的单位成本为16.35元/千克,明显高于3月末我国生猪市场均价15.75元/千克,生猪养殖行业整体处于亏损状态。现行低位生猪市场价格下,生猪养殖企业长期维持养殖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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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价波动周期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生猪的供求关系,生猪供大于求时,生猪价格下降,养殖户减少生猪的养殖量;生猪养殖量的减少导致生猪出栏量和供给量减少,生猪供不应求,导致生猪价格上升。由于我国生猪养殖行业现阶段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散养规模大。市场价格的下行,将导致部分高成本企业尤其是散户和中小规模养殖场,无法获取养殖收益,反而需承担亏损,从而逐步退出市场,而后生猪养殖市场将进入供需平衡阶段。同时,我国是全世界最大的猪肉消费国,猪肉消费需求未发生根本变化的背景下,我国猪肉消费市场需求仍处于增长态势,根据美国农业部数据,中国2022年全年猪肉消费量由2020年的41,517.00千吨增长至57,434.00千吨,年度复合增长率达17.62%。而价格下行周期将加速行业整合洗牌、出清落后产能并利好大规模养殖企业,由于大规模养殖企业具有养殖规模、技术、成本上的优势,借助价格下行出清中小规模养殖场的落后产能之后,将成为扩大后市场份额的主要分享者,并重新建立新的市场格局。

④截止2024年3月末,公司生猪项目测算单价较市场五年一期平均价格具有谨慎性

公司生猪项目测算单价与2018年至2024年3月末生猪市场平均价格对比如下:

单位:元/千克

项目测算单价2018年-2024年3月末生猪市场平均价格
种猪45.0044.63
商品猪20.5021.69
仔猪46.6747.36
淘汰种猪16.4017.35

注1:淘汰种猪市场价格按照商品猪8折计算;注2:数据来源iFind数据库;注3:核心种猪无公开市场价格,因此按照二元母猪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和比较;

由上表可知,公司商品猪、仔猪和淘汰种猪募投项目测算单价均低于2018年-2024年3月市场平均价格;由于核心种猪无公开市场价格,募投测算和市场价格比较均参考二元母猪市场价格,虽然测算单据略低于2018年-2024年3约二元母猪市场平均价格,但是基本较为接近,并且核心种猪实际交易价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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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高于二元母猪价格,公司参考二元母猪测算的核心种猪价格仍具有谨慎性。因此,公司募投项目生猪单价测算具有谨慎性。综上所述,公司生猪募投项目销售单价测算方法符合生猪行业周期特征,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募投项目基本一致,公司测算单价整体低于2018年-2024年3月市场平均价格,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3)营业收入的测算

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和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的经济计算期设定为十二年,其中前两年为建设期,第三年和第四年为产能爬坡期,出栏量分别为设计产能的40%和80%,第五年完全达产。基于上述销量预测和单价假设,计算期内各期销量、单价以及销售收入明细详见下表:

项目T+1至T+2T+3T+4T+5(达产年)至T+12
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商品猪出栏数量(头)-140,000.00280,000.00350,000.00
单价(元/头)2,562.502,562.502,562.502,562.50
销售收入(万元)-35,875.0071,750.0089,687.50
淘汰种猪出栏数量(头)-2,448.004,896.006,120.00
单价(元/头)3,280.003,280.003,280.003,280.00
销售收入(万元)-802.941,605.892,007.36
销售收入合计-36,677.9473,355.8991,694.86
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纯种种猪出栏数量(头)-11,600.0023,200.0029,000.00
单价(元/头)4,500.004,500.004,500.004,500.00
销售收入(万元)-5,220.0010,440.0013,050.00
仔猪出栏数量(头)-20,000.0040,000.0050,000.00
单价(元/头)700.00700.00700.00700.00
销售收入(万元)0.001,400.002,800.003,500.00
商品肉猪出栏数量(头)-4,400.008,800.0011,000.00
单价(元/头)2,562.502,562.502,562.502,562.50
销售收入(万元)-1,127.502,255.002,818.75
淘汰种猪出栏数量(头)-760.001,520.001,900.00
单价(元/头)3,280.003,280.003,280.003,280.00
销售收入(万元)-249.28498.566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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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合计-7,996.7815,993.5619,991.95

综上,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收入测算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

2、营业总成本测算依据与测算过程

项目营业总成本包含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以及相关税费,详见以下具体说明。

(1)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测算依据

项目主要参数测算依据
生产成本直接材料费用、燃料及动力费用和其他制造费用主要参照公司同类产品的报告期内相关年度的数据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项目建设规划情况进行合理估算,以估算的单位成本乘以本项目的生猪出栏重量估算本项目的相关成本。
折旧摊销费用主要基于公司现行的会计政策,根据项目预计的固定资产与生物资产投入及其折旧摊销情况测算。
人工费用主要依据劳动定员数量及人均薪酬计算得出。
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参考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率的平均值,以预测的营业收入乘以各项比率,来预测本项目的期间费用。

(2)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测算过程

公司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建设期第一年和第二年,未发生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第三年根据开始生产负荷计算得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
T+1至T+2T+3T+4T+5(达产年)至T+12年平均T+1-T+2T+3T+4T+5(达产年)至T+12年平均
1生产成本-35,444.1361,059.9373,643.65-8,251.0711,884.6313,533.17
1.1直接材料费用-23,906.2647,812.5259,765.65-3,350.766,701.528,376.89
1.2燃料及动力费用-1,461.172,922.343,652.92-208.07416.14520.18
1.3折旧摊销费用-7,594.547,594.547,370.36-3,952.113,952.113,783.87
1.4人工费用-2,233.802,233.802,233.80-665.40665.40665.40
1.5其他制造费用-248.36496.73620.91-74.73149.47186.83
2销售费用-296.00591.99739.99-64.54129.07161.34
3管理费用-688.671,377.341,721.68-150.15300.3037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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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发费用-127.72255.44319.30-27.8555.6969.62
5总成本费用(1+2+3+4)-36,556.5263,284.7176,424.63-8,493.6012,369.7014,139.50

(3)税金及附加及所得税测算依据

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的预测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税率依据
增值税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销售生猪等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免税生猪养殖项目免征增值税,故无需缴纳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免税
地方教育附加免税
企业所得税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及财政部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0.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公司生猪销售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3、募投项目效益整体测算

(1)募投项目净利润测算

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计净利润测算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
T+1至T+2T+3T+4T+5(达产年)至T+12年平均T+1-T+2T+3T+4T+5(达产年)至T+12年平均
1营业收入-36,677.9473,355.8991,694.86-7,996.7815,993.5619,991.95
2营业总成本-36,556.5263,284.7176,424.63-8,493.6012,369.7014,139.50
3税金及附加-11.0022.0127.51-2.404.806.00
4利润总额-110.4210,049.1715,242.72--499.223,619.075,846.45
5所得税费用--------
5净利润-110.4210,049.1715,242.73--499.223,619.075,846.46

(2)募投项目毛利率测算

1-166

本次建设项目营业成本根据生产成本计算得出,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
T+1至T+2T+3T+4T+5(达产年)至T+12年平均T+1至T+2T+3T+4T+5(达产年)至T+12年平均
1营业收入-36,677.9473,355.8991,694.86-7,996.7815,993.5619,991.95
2营业成本-35,444.1361,059.9373,643.65-8,251.0711,884.6313,533.17
3毛利-1,233.8112,295.9618,051.21--254.294,108.936,458.78
4毛利率-3.36%16.76%19.69%--3.18%25.69%32.31%

(3)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测算

本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测算系按照历年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依照内部收益率计算公式测算。

①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

A、内部收益率计算过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
T+1T+2T+3T+4T+5T+6至T+11T+12
1现金流入--36,677.9473,355.8991,694.8691,694.86140,810.43
1.1营业收入--36,677.9473,355.8991,694.8691,694.8691,694.86
1.2回收固定资产/生物资产余值------42,491.05
1.3回收流动资金------6,624.51
2现金流出52,036.4650,602.5831,845.7458,974.9571,610.7670,305.7770,305.77
2.1建设投资52,036.4644,410.58-----
2.2生产性生物资产-6,192.00734.401,468.801,836.001,836.001,836.00
2.3经营成本--28,390.7854,874.1768,442.2668,442.2668,442.26
2.4流动资金--2,709.552,609.981,304.99
2.5税金及附加--11.0022.0127.5127.5127.51
2.6所得税-------
3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52,036.46-50,602.584,832.2114,380.9420,084.1021,389.0970,504.66
4所得税税后净现金流量-52,036.46-50,602.584,832.2114,380.9420,084.1021,389.0970,504.66

1-167

B、内部收益率计算结果

项目所得税前所得税后
净现值(Ic=8%)(万元)31,803.7031,803.70
内部收益率(IRR)13.01%13.01%
静态投资回收期(年)6.966.96
动态投资回收期(年)9.599.59

②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

A、内部收益率计算过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
T+1T+2T+3T+4T+5T+6至T+11T+12
1现金流入--7,996.7815,993.5619,991.9519,991.9531,886.30
1.1营业收入--7,996.7815,993.5619,991.9519,991.9519,991.95
1.2回收固定资产/生物资产余值------10,474.38
1.3-回收流动资金------1,419.97
2现金流出8,967.3825,603.649,320.0411,897.7011,890.2711,615.6311,615.63
2.1建设投资8,967.3815,042.15-----
2.2生产性生物资产-6,400.00532.001,064.001,330.001,330.001,330.00
2.3经营成本-4,161.498,189.5810,279.6310,279.6310,279.6310,279.63
2.4流动资金--596.06549.28274.64
2.5税金及附加--2.404.806.006.006.00
2.6所得税-------
3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8,967.38-25,603.64-1,323.264,095.868,101.688,376.3220,270.67
4所得税税后净现金流量-8,967.38-25,603.64-1,323.264,095.868,101.688,376.3220,270.67

B、内部收益率计算结果

项目所得税前所得税后
净现值(Ic=8%)(万元)11,623.6711,623.67
内部收益率(IRR)13.54%13.54%
静态投资回收期(年)6.836.83
动态投资回收期(年)9.019.01

1-168

4、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与竞争对手、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项目对比公司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与近年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的经营指标对比如下:

项目融资项目项目名称内部收益率毛利率
牧原股份2020年 可转债固镇1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54%未披露
右江1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2.04%未披露
大安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18%未披露
双辽6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36%未披露
内乡综合体21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2.43%未披露
代县1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11%未披露
洪洞1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4.39%未披露
万荣37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93%未披露
新绛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67%未披露
内黄6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4.70%未披露
清丰18.7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3.50%未披露
柘城14.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3.12%未披露
西平11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82%未披露
海州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2.16%未披露
射阳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6.76%未披露
金湖6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51%未披露
汝州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86%未披露
乐安1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1.79%未披露
康平36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33%未披露
洪泽2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2.67%未披露
即墨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5.84%未披露
科右中旗12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6.48%未披露
睢宁18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26.93%未披露
温氏股份2020年 可转债崇左江洲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一体化生猪养殖项目一期19.61%未披露
崇左江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一体化生猪养殖项目一期10.69%未披露
营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一体化生猪养殖项目一期12.95%未披露
冠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一体化生猪养殖项目一期13.11%未披露
禹城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一体化项目一期9.04%未披露

1-169

北安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生猪产业化项目一期12.10%未披露
道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蚣坝种猪场建设项目12.18%未披露
万荣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东丁王种猪场项目14.24%未披露
垣曲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华峰种猪场项目11.74%未披露
王道元养殖小区项目11.20%未披露
龙大美食2020年 非公开莱阳龙大新建年出栏 33 万头商品猪项目25.70%未披露
莱州龙大新建年出栏 33 万头商品猪项目28.10%未披露
巨星农牧2021年 可转债德昌巨星生猪繁育一体化项目15.46%18.48%
2020年 非公开宜宾巨星屏边种猪场项目14.42%未披露
古蔺巨星石宝种猪场项目14.33%未披露
古蔺巨星皇华种猪场项目17.62%未披露
平塘巨星更打生猪繁育一体化项目14.87%未披露
雅安巨星三江生猪繁育一体化项目14.95%未披露
德昌巨星生猪繁育一体化项目15.46%未披露
傲农生物2021年 非公开宜丰傲农15,000头母猪自繁自养猪场项目(一期)16.47%13.67%
2020年 可转债长春傲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农安一万头母猪场项目19.35%26.19%
滨州傲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傲农种猪繁育基地项目19.94%30.00%
泰和县富民生态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生猪生态循环养殖小区项目(一期)17.92%27.07%
广西柯新源原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宁武项目)20.87%36.73%
吉水县傲诚农牧有限公司生猪生态循环养殖小区24.02%32.99%
傲华畜牧10,000头商品母猪生态化养殖基地14.31%26.89%
唐人神2020年 非公开禄丰美神邓家湾存栏一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23.03%42.06%
禄丰美神姬公庙村存栏一万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23.86%42.38%
禄丰美神平掌存栏7,800头基础母猪苗猪项目19.71%39.83%
禄丰美神九龙山存栏5,100头基础母猪苗猪养殖项目18.37%39.52%
武山美神生猪绿色养殖全产业链一期养殖洛门镇邓湾项目23.33%42.18%
武山美神生猪绿色养殖全产业链一期养殖沿安草滩项目19.71%39.83%
武山美神生猪绿色养殖全产业链一期养殖榆盘马寨项目19.71%39.83%
2022年 非公开东冲三期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14.98%15.60%
云浮市云安温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猪苗养殖生产建设项目14.34%24.36%
融水县和睦镇芙蓉村唐人神集团养殖扶贫项目13.82%25.50%
浦北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13.90%25.86%

1-170

海南昌江大安一体化15万头养殖项目11.06%17.24%
新五丰2020年 非公开湖南新五丰存栏4.32万头母猪场项目16.88%21.83%
东瑞股份2020年 IPO紫金东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富竹生态养殖项目未披露未披露
连平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传统养殖改高床养殖节能减排增效项目未披露未披露
和平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高床生态养殖项目未披露未披露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富猪场改扩建(灯塔种猪场迁改)项目未披露未披露
2022年 非公开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县船塘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黄沙基地)15.53%31.45%
益生股份2022年 非公开双鸭山益生种猪科技有限公司祖代种猪场建设项目12.57%18.91%
3,600头能繁原种母猪场和100头种公猪站项目13.28%21.22%
威海益生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新建猪场建设项目13.26%21.26%
华统股份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13.01%19.69%
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13.54%32.31%

注1:以上资料来自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问询回复等公开资料;注2:公司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的毛利率较高主要系出栏产品差异所致,该项目主要出栏种猪和仔猪,同一品系猪种,种猪和仔猪的毛利率高于商品猪。如上表所示,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和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分别为13.01%、13.54%,处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9.04%-28.10%)区间范围内,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差异不大;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和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的毛利率分别为19.69%、

32.31%,也处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的毛利率(15.60%-42.38%)区间范围内。因此,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的效益测算具有合理性。

(二)饲料加工建设项目

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系公司生猪养殖业务的配套项目,实现生猪产业链协同需求。饲料加工建设项目达产年经济效益预测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比率备注
1销售收入71,920.00万元达产年平均
2净利润1,596.29万元
3毛利率6.02%
3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13.25%税后
4投资回收期(含建设期)7.66年

募投项目收益情况的测算主要分为营业收入测算、营业总成本测算、所得

1-171

税测算以及募投项目效益整体测算,具体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如下:

1、营业收入测算依据与测算过程

(1)销量的预测

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的经济计算期定为十二年,其中包括两年建设期。结合本次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的设计,第一年和第二年为建设期,无饲料产出;第三年,达产率为设计能力的80%,第四年起,项目实现完全达产。饲料加工建设项目达产前各年的产能爬坡情况如下:

项目设计产能(吨)建设期投产期
T+1至T+2T+3T+4(达产年)至T+12
教保料60,000.00-48,000.0060,000.00
育肥料80,000.00-64,000.0080,000.00
种猪料40,000.00-32,000.0040,000.00

(2)单价的预测

公司饲料生产包括教保料、育肥料和种猪料三种,公司以同类产品报告期内(2020年至2023年3月)饲料销售的平均价格并给予一定折扣作为预测价格。

项目销售单价(元/吨)
教保料4,810.00
育肥料3,475.00
种猪料3,815.00

(3)营业收入的测算

基于上述销量预测和单价假设,计算期内各期销量、单价以及销售收入明细详见下表:

项目T+1-T+2T+3T+4(达产年)至T+12
教保料年销量(吨)-48,000.0060,000.00
平均售价(元/吨)4,810.004,810.004,810.00
销售收入(万元)-23,088.0028,860.00
育肥料年销量(吨)-64,000.0080,000.00
平均售价(元/吨)3,475.003,475.003,475.00

1-172

销售收入(万元)-22,240.0027,800.00
种猪料年销量(吨)-32,000.0040,000.00
平均售价(元/吨)3,815.003,815.003,815.00
销售收入(万元)-12,208.0015,260.00
销售收入合计-57,536.0071,920.00

综上,公司饲料加工项目收入测算具有谨慎性和合理性。

2、营业总成本测算依据与测算过程

项目营业总成本包含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测算依据

项目主要参数测算依据
生产成本直接材料费用、燃料及动力费用和其他制造费用主要参照公司同类产品报告期内的成本数据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项目建设规划情况进行合理估算,以估算的单位成本乘以本项目的预计销售数量估算本项目的相关成本。
折旧摊销费用主要基于公司现行的会计政策,根据项目预计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及其折旧摊销情况测算。
人工费用主要依据劳动定员数量及人均薪酬计算得出。
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主要参考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率的平均值,以预测的营业收入乘以各项比率,来预测本项目的期间费用。

(2)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测算过程

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第一年和第二年为建设期,未发生营业总成本,第三年开始根据生产负荷计算相应成本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T+1至T+2T+3T+4(达产年)至T+12年年平均
1生产成本-54,226.1067,588.80
1.1直接材料费用-52,710.3665,887.95
1.2燃料及动力费用-453.57566.97
1.3折旧摊销费用-486.82468.64
1.4人工费用-215.76215.76
1.5其他制造费用-359.58449.48

1-173

2销售费用-464.32580.40
3管理费用-1,080.311,350.38
4研发费用-200.35250.44
5总成本费用(1+2+3+4)-55,971.0969,770.03

(3)税金及附加及所得税测算依据

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的预测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税率依据
增值税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从事饲料销售可免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免税饲料销售免征增值税,故无需缴纳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免税
地方教育附加免税
企业所得税25%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从事饲料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印花税0.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公司生猪销售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3、募投项目效益整体测算

(1)募投项目净利润测算

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第一年和第二年为建设期,在计算期第四年达到满产,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T+1-T+2T+3T+4(达产年)至T+12年年平均
1营业收入-57,536.0071,920.00
2营业总成本-55,971.0969,770.03
3税金及附加-17.2621.58
4利润总额(1-2-3)-1,547.652,128.39
5所得税-386.91532.10
6净利润(4-5)-1,160.741,596.29

(2)募投项目毛利率测算

本募投项目营业成本根据生产成本计算得出,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174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T+1-T+2T+3T+4(达产年)至T+12年年平均
1营业收入-57,536.0071,920.00
2营业成本-54,226.1067,588.80
3毛利-3,309.904,331.20
4毛利率-5.75%6.02%

(3)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测算

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测算系按照历年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依照内部收益率计算公式测算,具体过程如下:

A、内部收益率计算过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T+1T+2T+3T+4T+5至T+7T+8至T+11T+12
1现金流入57,536.0071,920.0071,920.0071,920.0071,920.0080,561.63
1.1营业收入57,536.0071,920.0071,920.0071,920.0071,920.0071,920.00
1.2回收固定资产余值3,347.79
1.3回收流动资金5,293.84
2现金流出3,505.4660,124.9370,907.8669,850.5269,850.5269,858.7069,858.70
2.1建设投资3,505.46
2.2经营成本55,484.2669,301.3969,301.3969,301.3969,301.3969,301.39
2.3流动资金4,236.491,057.34
2.4税金及附加17.2621.5821.5821.5821.5821.58
2.5所得税386.91527.55527.55527.55535.73535.73
3所得税前净现金流量-4,546.93-3,505.46-2,202.021,539.692,597.032,597.0311,238.67
4所得税税后净现金流量-4,546.93-3,505.46-2,588.931,012.142,069.482,061.3010,702.93

B、内部收益率计算结果

项目所得税前所得税后
净现值(Ic=8%)(万元)6,569.653,627.32
内部收益率(IRR)17.34%13.25%
静态投资回收期(年)6.367.66
动态投资回收期(年)8.1710.15

1-175

4、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与竞争对手、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项目对比公司本次饲料加工建设项目与近年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的经营指标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融资项目项目名称内部收益率毛利率
大北农2022年 非公开年产24万吨猪配合饲料生产线项目12.83%10.49%
年产12万吨猪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10.21%9.77%
辽宁盛得大北农生产反刍饲料基地项目20.16%22.88%
大北农辽宁区核心科技园建设项目11.21%14.32%
年产18万吨微生态功能性生物饲料建设项目10.04%8.90%
年产45万吨高端饲料项目12.08%14.49%
傲农 生物2022年 非公开石家庄傲农年产18万吨猪饲料项目(一期)13.58%5.39%
年产18万吨乳猪奶粉及高端生物饲料生产项目13.84%8.83%
年产24万吨生物饲料生产项目13.04%8.40%
黑龙江港中年产25万吨生物饲料加工项目11.29%8.28%
年产24万吨生物饲料项目12.75%9.22%
年产24万吨禽料生产项目11.84%5.48%
华统股份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13.25%6.02%

注:以上资料来自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问询回复等公开资料。

如上表所示,公司本次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的内部收益率13.25%,处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10.04%-20.16%)的中间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差异不大;本次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的毛利率(6.02%),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募投项目的毛利率(5.39%-22.88%)的平均水平,显示了公司在效益测算的谨慎性。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预测收入、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合理、谨慎,具有可实现性。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同时,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三、募投项目风险”之“(一)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实施进度及实施效果等风险”充分披露募投项目未达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176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文件、取得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相关材料,查阅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测算表等文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募投项目主要负责人,核查募投项目投资明细、建设内容、测算假设及过程、投资支出的必要性;

2、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查募投项目的效益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查阅同行业类似募投项目情况、募投项目所处行业研究报告。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前募累计效益为负主要系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和项目产能爬坡的共同影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类似项目整体情况一致;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公司基于对现有客户基础以及所处行业竞争情况等的综合考虑,项目效益评估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同类项目效益评估情况接近,募投项目的预测收入、销量、毛利率、净利润、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等指标合理、谨慎,具有可实现性。

2-8 量化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本次募投项目年新增的折旧摊销总额占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及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收入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测算情况如下:

1-177

单位:万元

项目T+1T+2T+3T+4T+5T+6T+7T+8至T12达产后 平均
新增折旧摊销(A)--12,033.4712,033.4712,033.4711,989.4011,989.4011,390.5111,622.87
2022年营业收入(B)945,216.46

新增营业收入(C)

新增营业收入(C)--102,210.72161,269.45183,606.81
新增折旧摊销占现有营业收入比(D=A/B)--1.27%1.27%1.27%1.27%1.27%1.21%1.23%
新增折旧摊销占新增营业收入比(E=A/C)--11.77%7.46%6.55%6.53%6.53%6.20%6.33%

注: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以后年度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T+1T+2T+3T+4T+5T+6至T+7T+8至T12达产后平均
新增折旧摊销(A)--12,033.4712,033.4712,033.4711,989.4011,390.5111,622.87
2022年净利润(B)12,506.19
新增净利润(C)--尚未形成规模15,250.9022,279.4222,323.5022,914.2022,685.47
预计净利润(D=B+C)---27,757.0934,785.6134,829.6935,420.3935,191.66
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净利润比(E=A/D)---43.35%34.59%34.42%32.16%33.03%

注: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或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以后年度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以后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向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

1-178

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其中,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和饲料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为141,100.97万元,该些募投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预计每年平均新增折旧摊销金额11,622.87万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23%、占达产后预计新增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33%、占达产后预计净利润的比例为33.03%。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短期内会摊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但随着公司自身业务及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预计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关于募投项目测算明细表;

2、了解发行人募投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和会计政策,了解公司募投项目折旧摊销的具体情况;

3、查阅发行人2022年审计报告并计算募投项目折旧摊销占2022年营业收入比例。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本次募投项目年新增的折旧摊销总额占发行人2022年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其他问题: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按重要性原则披露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披露风险应避免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1-179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媒体报道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本次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3-1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按重要性原则披露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披露风险应避免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回复: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按重要性原则重新披露了对公司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了梳理排序。

3-2请发行人关注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媒体报道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本次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回复:

一、主要媒体报道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媒体报道情况如下:

序号日期媒体名称文章标题主要关注事项
12023/9/28电鳗财经华统股份回复交易所定增事项问询 环保问题频发能否成功“闯关”?关注发行人行政处罚情况
22023/9/10每日经济新闻8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涉及水污染的罚单约190万元
32023/2/25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28.4万元
42023/1/7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46万元
52022/12/3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3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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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日期媒体名称文章标题主要关注事项
62022/9/25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10万元
72022/8/27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36.8万元
82022/6/19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30.6万元
92022/4/1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29万元
102022/11/29中国经济网华统股份子公司仙居绿发违法被罚,养殖场废水排放超标
112022/6/24澎湃新闻华统股份子公司衢州牧业六月已被罚三单,金额总计约79.4万元
122023/11/5资管K线华统股份烧钱养猪,短债缺口16亿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情况
132023/10/30金融界AI电报华统股份: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0.13%,亏损1,905,798.34元
142023/9/28上海证券报生猪市场旺季不旺 上市猪企业绩承压
152023/8/30今日头条华统股份:上半年净亏3.56亿元,生猪销售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37.23%
162023/7/31食业家亏麻了!20家猪企半年亏损超130亿!最高亏损达32亿!
172023/4/28搜狐财经华统股份:2023年一季度亏损1.05亿元
182022/9/25钛媒体上市猪企遭遇“猪周期”下行全线亏损,下游的肉制品行业咋样啦?
192023/8/4搜狐财经华统股份:四年三次募资,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动工关注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情况
202022/6/29北京商报华统股份及董事长等高管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关注发行人受到证监局处罚情况
212023/9/28上海证券报生猪市场旺季不旺 上市猪企业绩承压1、关注猪价低迷; 2、关注上市猪企亏损。
222023/10/30金融界AI电报华统股份: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0.13%,亏损1,905,798.34元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
232023/11/3观察者网行业下行周期加速 新希望等上市猪企深陷业绩亏损1、关注上市猪企亏损; 2、关注猪周期拉长及猪周期底部行情持续时间。
242023/11/5资管K线华统股份烧钱养猪,短债缺口16亿1、关注生猪养殖投入金额较大; 2、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 3、关注短期偿债能力; 4、关注环保和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 5、关注浙江证监局关于对华统股份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52023/11/8投资时报10大猪企前三季度亏损超165亿!此轮“猪周期”有啥不一样?1、关注2023年前三季度前十大上市猪企全部亏损; 2、关注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偏高; 3、关注猪周期拉长,行业何时走出寒冬。
262023/11/18经济观察报猪肉价格同比跌逾40% 猪周期“失灵”?1、关注猪价下跌情况; 2、关注猪周期是否“失灵”; 3、关注上市猪企2023年前三季度普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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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日期媒体名称文章标题主要关注事项
272023/11/28猪场动力网14家猪企短债缺口达1042亿!转让、定增、节流……猪企忙自救关注上市猪企短债缺口
282023/12/5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再融资新规下华统股份定增能否落地?持续加杠杆偿债压力大负债率高企现金短债比低于0.31、关注发行人再融资是否符合再融资新规; 2、关注偿债压力大; 3、关注猪周期拉长。
292024/1/3财联社养猪业进入微利期!上市猪企熬不住无奈易主,周期难题何解?1、关注猪价低迷及猪周期拉长; 2、关注上市猪企亏损。
302024/2/1新浪财经去产能进度慢 猪周期“磨底”时间拉长1、关注去产能迟缓导致猪价低迷、猪周期拉长; 2、关注负债率走高;
312024/2/17格隆汇养猪人的超长寒冬1、关注猪价低迷,猪周期时间拉长; 2、关注上市猪企2023年全面亏损; 3、关注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持续走高,现金流紧张; 4、关注傲农生物存在破产重整风险; 5、关注傲农生物存在净资产为负,退市风险。
322024/3/1新农观字少事大!2024年生猪市场要动真格的了,一号文件其实说的很明白了关注猪周期拉长;
332024/3/6妙投APP猪周期拐点未至1、关注猪价低迷,猪周期时间拉长; 2、关注上市猪企2023年全面亏损; 3、关注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持续走高,现金流紧张;
342024/3/21财联社“高危”猪企排队进ICU:债台高筑接连重整1、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偏高; 2、关注猪周期反转。
352024/3/26新牧网三家巨头已相继重整,下一个暴雷的会是谁?1、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偏高; 2、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业绩波动;
362024/3/31财联社下半年并不具备周期反转的条件,“高危”猪企排队进ICU1、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偏高; 2、关注猪周期反转。
372024/4/6蓓思特生物巨头暴雷≠产能去化,头部猪企能繁数据不减反增丨供给宽松局面改善 生猪价格企稳反弹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偏高;
382024/4/23国际金融报华统股份归母净利大跌789%,全怪猪肉太便宜?1、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偏高。
392024/4/23农财宝典畜牧版负债率攀升至74.68%!华统股份2023年亏损超6亿元!出栏230多万头猪||巨头观察1、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2023年毛利率下滑,期间费用率小幅增加; 3、关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偏高; 4、关注发行股权质押比例较高;
402024/4/23猪好多网生猪出栏同比大增91.13%,负债率却攀升至74.68%!华统股份2023年1、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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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日期媒体名称文章标题主要关注事项
亏损超6亿元!高。
412024/4/23新牧网惨烈!多家巨头迎上市以来最大亏损,龙大肉食一年巨亏15亿,华统负债飙至74%,已有三家猪企宣布重组1、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偏高; 3、关注同行业上市公司出现破产或重整。
422024/4/23每日粮油在中国养猪难吗?外资也折戟,更别说小散户1、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偏高; 3、关注同行业上市公司出现破产或重整。
432024/4/23同壁财经309家公司今日公布年报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
442024/4/24生猪豆粕玉米通25号生猪合约早盘走势预判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
452024/4/24养猪信息网亏损超6亿元!华统股份资产负债率升至74.68%,仔猪价格3个月涨205%,下半年猪价上涨动力增强?1、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偏高;
462024/4/24猪场动力网惨烈!这3家上市猪企亏超33亿,负债率均超70%1、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业绩波动; 2、发行人等上市猪企2023年资产负债率偏高;
472024/4/24中国畜牧杂志多家巨头迎上市以来最大亏损,龙大肉食一年巨亏15亿,华统负债率攀升至74.68%1、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偏高;
482024/4/24西部证券23年猪价低迷导致亏损,生猪出栏量保持高增长1、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2023年毛利率下滑,期间费用率小幅增加。
492024/4/24水产前沿惨烈!12亿、6亿、15亿,这三个上市公司一年巨亏了33亿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业绩波动。
502024/4/24牧通人才网净利大跌789%,负债率飙至74.68%,这家上市猪企比新五丰还危险1、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等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偏高。
512024/4/25新猪派难!新五丰连亏3年,正虹科技养猪规模缩减超8成,龙大美食、华统股份资产负债率创新高1、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 2、关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偏高。

由上表可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相关媒体关注的负面新闻主要包括:(1)公司受到行政处罚;(2)公司存在业绩波动;(3)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4)公司及董监高受到证监局处罚;(5)猪价低迷及猪周期反转;(6)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和资产负债率偏高;(7)发行人再融资是否符合再融资新规;(8)发行人2023年毛利率下滑,期间费用率小幅增加;(9)发行人股权质押比例较高。

1-183

上述媒体报道情况均不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也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受理以来,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舆情信息。

针对媒体关注的负面问题,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均已在申报文件中进行了披露,其具体披露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1、披露情况

序号媒体质疑内容是否已披露是否取得主管部门说明
1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28.4万元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情况”披露台环路罚[2023]第7号处罚的相关内容
2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46万元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情况”披露衢环衢江罚[2022]17号处罚的相关内容
3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38.4万元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情况”披露台环仙罚字[2022]38号处罚的相关内容
4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10万元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情况”披露丽环(莲)罚[2022]15号处罚的相关内容
5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36.8万元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情况”披露台环仙罚字[2022]23号处罚的相关内容
6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30.6万元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情况”披露台环仙罚字[2022]21号处罚的相关内容
7华统股份控股子公司环境违法被罚29万元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情况”披露台环仙罚字[2022]16号处罚的相关内容
8华统股份子公司仙居绿发违法被罚,养殖场废水排放超标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情况”披露台环仙罚字[2022]24号处罚的相关内容
9华统股份子公司衢州牧业六月已被罚三单,金额总计约79.4万元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情况”披露衢衢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04号、衢环衢江罚[2022]第9号处罚的相关内容

注: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出具的衢环衢江责改[2022]5号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责令整改的处罚,公司已完成相关整改,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罚,且违法行为轻微。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发行人已经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报告期内,发行人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74项,其中环保相关行政处罚57项,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2项,其他行政处罚15项,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之“十、公司商业信用情况”之

1-184

“(一)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问题,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数量、背景情况、处罚情况、罚款缴纳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2)获取发行人营业外支出明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公布结果查询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商业信息查询平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发行人行政处罚是否披露完整、准确;

(3)获取发行人合并范围内所有公司的合规证明,确认其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获取有权部门针对绝大多数行政处罚的专项说明文件,确认其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公司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公司存在业绩波动

1-185

1、披露情况

针对前述媒体关注的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波动的问题,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公司最近一期业绩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了充分披露;并在募集说明书之“一、重大风险提示”之“(一)公司未来业绩下降的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亏损,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我国2024年1-3月生猪价格持续低迷,随着公司2024年1-3月生猪养殖规模持续扩大,养殖业务亏损增大;二是公司银行借款规模增加导致利息费用支出增加;三是公司收购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管理基金增资入股所持的子公司仙居农业和兰溪牧业股权,使得2024年1-3月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较2023年1-3月下降。2024年1-3月,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变动趋势一致。

2、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业绩波动问题,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明细资料;

(2)访谈发行人管理、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具体原因;

(3)查询发行人相关行业的市场分析报告,对比同行业业绩变动趋势。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业绩波动主要受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及生猪产能扩张的影响,符合行业周期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变动情况整体一致,具有合理性。

(三)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

1-186

1、披露情况

针对前述媒体关注的报告期内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的问题,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五、募集资金用于扩大既有业务的说明”之“(二)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已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项目尚在建设中。因政府部门对本项目建设用地所在位置周边的土地使用规划进行调整,导致该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重新办理,实际开工时间有所延长。公司于2023年5月取得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于2023年7月取得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目前该项目已经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已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时间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24年12月。截至本问询函回复签署日,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的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的问题,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董秘及财务总监,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原因及最新进展;

(2)获取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前后的土地证,获取该项目最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确认影响其开工的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止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已开工,该项目使用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较小是由于当地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调整的客观原因所致,具有合理性。

1-187

(四)公司及董监高受到证监局处罚

1、披露情况

针对前述媒体关注的报告期内公司及董监高收到证监局警示函的问题,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问题2”之“(1)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监管措施的原因、背景,以及后续内控制度完善、规范及执行情况,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是否构成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影响”进行了充分披露;并在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之“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的整改情况”之“(一)警示函”进行了披露。发行人董监高收到证监局警示函,主要系发行人于2022年2月2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关于2021年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和2021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了差错更正。上述账务处理调整,都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账务调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事项也按照要求进行了公告。发行人不存在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构成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已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及董监高受到证监局处罚,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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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查阅了发行人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正并披露的公告文件。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修正并披露;

(2)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和发行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条件。因此,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和发行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的事项均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五)猪价低迷及猪周期反转

1、披露情况

针对媒体关注的猪价低迷及猪周期反转的问题。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公司所处行业的主要特点及行业竞争情况”之“(二)行业基本情况”之“1、生猪养殖行业”之“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点”中充分披露了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及其原因。并在募集说明书“一、重大风险提示”之“(一)公司未来业绩下降的风险”之“1、生猪价格波动风险”充分披露生猪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业绩下降的风险。

2、核查程序

(1)通过国家统计局官网、中国种猪信息网查阅我国2012年至2023年12月猪价及生猪出栏情况;

(2)查阅2019年及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及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的生猪养殖的产业扶持政策;

(3)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查询我国主要上市猪企2016年至2023年生猪出栏数据;

(4)通过Wind数据库查询2019年至今中国消费者信心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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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2023年市场上主要研究机构针对猪周期及猪价预测的研究报告等;

(6)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查阅2024年4月末生猪期货收盘价等数据;

(7)获取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查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风险披露情况。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结合我国生猪价格呈猪周期性波动、2023年能繁母猪存栏量呈现去化趋势、生猪期货价格高于现货价格、行业内主要研究机构均看好生猪价格中长期向好,市场普遍看好未来生猪价格。《猪周期拐点未至》《养猪人的超长寒冬》《字少事大!2024年生猪市场要动真格的了,一号文件其实说的很明白了》《行业下行周期加速 新希望等上市猪企深陷业绩亏损》《10大猪企前三季亏超165亿!此轮“猪周期”有啥不一样?》《猪肉价格同比跌逾40% 猪周期“失灵”?》等报道中列举的市场和行业的现状及趋势不完全符合事实情况,相关媒体报道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六)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和资产负债率偏高

1、披露情况

针对媒体关注的发行人短期偿债能力和资负债率偏高的问题。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财务风险”之“(三)偿债风险”中进行了风险提示。生猪养殖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近年来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与其生猪出栏量呈正相关。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流量情况良好,银行授信额度充足,发行人可以做好合理的资金安排偿还负债。

2、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负债增加的原因;

(2)获取发行人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3月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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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发行人现金流情况;

(3)获取2024年3月末,发行人一年内到期的银行贷款分布情况和发行人的银行授信情况,对比发行人尚未使用授信额度以及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与一年内需要偿还借款的金额;

(4)获取发行人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现金短债比和现金比率指标,对比偿债能力指标;

(5)获取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查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风险披露情况。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生猪养殖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近年来上市猪企资产负债率与其生猪出栏量呈正相关。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流量情况良好,银行授信额度充足,发行人可以做好合理的资金安排偿还负债。《华统股份烧钱养猪,短债缺口16亿》文章所述“短债缺口16亿,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不符合实际情况,《再融资新规下华统股份定增能否落地?持续加杠杆偿债压力大负债率高企现金短债比例低于0.3》中所述发行人“偿债压力巨大“不符合实际情况。《猪周期拐点未至》《养猪人的超长寒冬》等报道所述事项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七)发行人再融资是否符合再融资新规

1、披露情况

针对媒体关注的发行人再融资是否符合再融资新规的问题。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最近一期末公司财务性投资相关情况”披露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情况;在“第五节 最近五年内历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荐机构已在尽调报告之“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调查”之“七、盈利能力分析”中披露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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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再融资在“再融资新规”颁布前已受理,不适用相关监管安排。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也满足“再融资新规”。

2、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本次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预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了解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最近五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性投资情况,以及分析发行人是否满足“再融资新规”;

(2)获取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了解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利润情况,以及分析发行人是否满足“再融资新规”。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本次再融资在“再融资新规”颁布前已受理,不适用相关监管安排。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也满足“再融资新规”。

(八)发行人2023年毛利率下滑,期间费用率小幅增加

1、披露情况

针对媒体关注的2023年毛利率下滑和期间费用增加的问题。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在本回复之问题1之“1-1 结合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变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业绩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最近一期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持续,预计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

发行人2023年毛利率下滑主要系(1)因2023年以来生猪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且低于公司内供生猪养殖成本,叠加内供生猪占比上涨使得2023年公司生鲜猪肉毛利率较2022年有所下降;(2)因2022年末及2022年末期后(即2023年1-3月)生猪价格高于2021年末及2021年末期后(即2022年1-3月),公司2022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显著小于2021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加大了2022年和2023年毛利率变动幅度。

发行人2023年期间费用率小幅增加主要系(1)生猪养殖规模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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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能快速扩张也带来了公司银行借款规模的大幅增加,财务费用的大幅上升;(2)公司规模扩张以及股权激励导致的管理费用上升。

2、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明细资料,访谈发行人管理、财务等相关人员,了解公司2023年期间费用变动原因、毛利率下降的具体原因;

(2)获取发行人各板块业务的收入、成本情况,并结合生猪市场周期、公司对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计提和转回情况,分析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2023年毛利率大幅下滑主要原因系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变动符合生产经营情况。

(九)发行人股权质押比例较高

1、披露情况

针对媒体关注的发行人股权质押比例较高的问题。发行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质押情况”中充分披露。并在本回复之问题“2-1 华统集团本次认购金额或者数量区间,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如认购资金部分来源于股权质押,请说明对应金额,并结合相关股票市值及波动情况、质押率、与具体金融机构协商情况、其他股权质押计划等,说明量化测算认购过程中、认购完成后是否存在高比例质押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中充分论述质押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华俭的股票质押业务面临的平仓风险较低。若发生极端情况即公司股价下跌至平仓价以下时,华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采取追加华统股份的股权、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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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解除股份质押等方式避免违约处置风险。

2、核查程序

1、查阅了华统集团及上海华俭股权质押合同,并进行了平仓风险测试;

2、获取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查阅发行人募集说明书股权质押披露情况。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华统集团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资金不来源于股权质押;

(2)华统集团及上海华俭股权质押均系为华统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平仓风险较低;

二、针对公司舆情的整体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公司舆情情况,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以“华统股份”为关键词,在百度、必应、搜狗、360等搜索引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媒体报道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有无影响本次发行的舆情;

2、在微信、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资讯平台通过“华统股份”等关键词检索媒体质疑文章;

3、查阅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与媒体报道情况进行比对。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负面舆情信息。发行人与保荐机构针对媒体主要关注问题均已在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披露,相关媒体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报道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也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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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盖章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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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静 杨 爽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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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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