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3-1-2
声 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统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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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 保荐代表人 | 项目协办人 | 其他项目组成员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李静、杨爽 | 徐嘉鑫 | 张燚、李潇、林达群、刘恒 |
1、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李静女士,保荐代表人。参与的项目包括:齐鲁华信精选层公开发行、坚朗五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等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管理经验。
杨爽先生,保荐代表人。参与的项目包括:广东建科IPO、唐人神IPO、成都路桥IPO、新疆浩源IPO、成都路桥公开增发、当代东方非公开,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管理经验。
2、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徐嘉鑫先生,参与的项目包括:蓝岸科技IPO、鑫金泉IPO、华锐精密可转债等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经验。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Huatong Meat Products Co.,Ltd. |
成立日期 | 2001年8月8日 |
注册资本 | 618,901,473.00元 |
法定代表人 | 朱俭军 |
股票简称和代码 | 华统股份;002840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住所 | 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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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股权结构
(1)公司最新股权结构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618,901,473.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 151,395,400.00 | 24.46%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 467,506,073.00 | 75.54% |
股份总数 | 618,901,473.00 | 100.00% |
(2)历次筹资、现金分红、送配股及净资产额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
2016年 | IPO | 26,023.69 | |
2020年 | 可转债 | 54,140.09 | |
2022年 | 定向增发 | 91,656.52 | |
合计 | 171,768.65 | ||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 | 时间 | 金额(万元) | |
2016年度 | 1,876.00 | ||
2017年度 | 2,269.07 | ||
2018年度 | -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579-89908661 |
传真号码 | 0579-89907387 |
网址 | www.huatongmeat.com |
电子信箱 | lysn600@163.com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生猪屠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义杭线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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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 1,284.37 |
2020年度 | 1,432.37 |
2021年度 | - |
2022年度 | 1,654.86 |
合计 | 8,516.67 |
3、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资产 | 2024年3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222,841.42 | 196,300.40 | 233,587.01 | 127,490.13 |
非流动资产 | 694,982.51 | 694,524.59 | 653,588.25 | 586,136.77 |
资产总计 | 917,823.94 | 890,824.99 | 887,175.25 | 713,626.90 |
流动负债 | 368,910.14 | 350,396.99 | 279,170.17 | 228,292.45 |
非流动负债 | 335,749.06 | 314,906.31 | 273,436.32 | 273,871.82 |
负债合计 | 704,659.20 | 665,303.30 | 552,606.49 | 502,164.2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95,143.49 | 207,305.08 | 267,371.94 | 154,159.22 |
少数股东权益 | 18,021.25 | 18,216.61 | 67,196.82 | 57,303.40 |
所有者权益总计 | 213,164.74 | 225,521.70 | 334,568.76 | 211,462.63 |
②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199,642.73 | 857,849.20 | 945,216.46 | 834,224.87 |
营业利润 | -16,261.71 | -64,690.61 | 13,330.84 | -20,511.63 |
利润总额 | -16,458.75 | -65,344.21 | 13,437.40 | -22,797.03 |
净利润 | -16,482.10 | -65,037.99 | 12,506.19 | -24,684.4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5,729.71 | -60,485.73 | 8,774.47 | -19,246.35 |
③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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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36.89 | 52,604.61 | 37,449.68 | 25,156.5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448.13 | -111,118.76 | -113,886.51 | -201,979.1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703.74 | 21,105.88 | 124,341.73 | 161,652.86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0.51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292.50 | -37,408.27 | 47,904.91 | -15,170.28 |
(2)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24.3.31 /2024年1-3月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流动比率 | 0.60 | 0.56 | 0.84 | 0.56 |
速动比率 | 0.34 | 0.21 | 0.46 | 0.33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76.77% | 74.68% | 62.29% | 70.37%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60.49% | 58.18% | 51.50 % | 61.28%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0.26 | -0.02 | 1.53 | -0.73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1,530.21 | -451.79 | 73,806.53 | 14,311.84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28.88 | 203.70 | 261.20 | 299.27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2.04 | 8.67 | 11.46 | 18.20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元/股) | 0.03 | 0.86 | 0.62 | 0.55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04 | -0.61 | 0.79 | -0.3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元/股) | 3.15 | 3.37 | 4.41 | 3.38 |
注: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5、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非流动资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8、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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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司对其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界定和计量。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1-3月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247.84 | -2,095.51 | -4,225.31 | -3,518.18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611.44 | 2,742.12 | 8,103.34 | 4,428.49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 | 0.02 | 108.52 | 3,642.26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800.11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5.20 | 893.66 | 4,063.21 | 1,324.05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 - | 14.68 | 15.92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226.89 | 358.34 | -15.00 | 1,201.84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34.97 | 474.03 | 1,081.12 | 151.36 |
合计 | 358.40 | 1,508.03 | 6,998.32 | 4,539.35 |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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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招商证券为A股及H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合计超过7%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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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5名立项委员进行表决,4票(含)及以上为“同意”的,且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最终的立项意见。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对投资银行类项目履行质量把关及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7名内核委员参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的要求进行表决、形成表决结果及最终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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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保荐机构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材料,并于2023年8月4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7人,实际参加人数为7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推荐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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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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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2日、2023年9月21日、2023年11月24日和2023年11月30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修订稿)》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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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3年8月3日,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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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详见“(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
2022年,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因使用募集资金建设的新建年产4万吨肉制品加工项目的实施地点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义乌康地华统食品健康产业化项目——年产15万吨的肉制品及160万条火腿项目的实施地点均位于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小区,加之同期开展的项目较多,公司2022年11月和12月合计误用募集资金2,136.17万元用于年产15万吨的肉制品及160万条火腿项目的建设。经公司自查发现后,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分别于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13日向募集资金专户转回误用募集资金合计2,136.17万元,及时纠正了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该情况未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构成重大损害。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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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包括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绩溪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101-341824-04-01-703162)、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020-331102-03-03-169063)、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登记备案项目代码:
2012-330781-04-01-996429)、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关于绩溪县华统牧业有限公司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绩环审[2023]10号)、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丽水市莲都区荆山牧业有限公司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丽环建莲[2021]17号)、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兰溪市绿发饲料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金环建兰[2023]12号)、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等。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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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年
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生猪养殖和饲料加工项目建设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均为主营业务相关的投入,不属于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信息,获取了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统集团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不利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22日、2023年9月21日、2023年11月24日和2023年11月30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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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修订稿)》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3年8月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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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83,872,836股(含本数),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满足融资规模的要求。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22年7月14日)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3年7月17日)的时间间隔在18个月以内、6个月以上。发行人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54,140.09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发行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91,656.52万元,截至2023年8月11日,发行人已使用金额73,104.32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比例为79.76%,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因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以及偿还银行贷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系公司现有业务,本项目旨在扩大生猪产能,是公司既有业务的提升和发展;饲料加工建设项目系公司现有业务,本项目旨在扩大饲料产能,为快速发展的生猪养殖业务为产能消化提供了有力支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旨在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长期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助力“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发展战略落地。同时,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3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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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股份认购合同》和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3年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的认购对象中,华统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除华统集团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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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和模拟测算了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朱俭勇、朱俭军兄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
1、市场及经营风险
(1)公司未来业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24,684.47万元、12,506.19万元、-65,037.99万元和-16,482.10万元。2021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3月,受我国生猪价格持续大幅回落、计提大额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的影响,公司净利润出现亏损。
未来,如果出现生猪价格持续低迷或大幅下滑、原材料价格持续处于高位或大幅上升、发生重大疫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公司资金管理不善等不利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当年及未来的盈利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一年度下滑50%以上甚至上市当年即亏损的风险。
(2)生猪价格波动风险
生猪既是公司生猪养殖业务的主要产品,又是公司屠宰业务的主要原材料。
近年来,我国生猪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动物疫病及农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2015年以来,全国生猪价格大致经历了如下波动: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为生猪价格的上涨阶段,2016年下半年生猪价格开始震荡下行,年底出现较为明显的反弹;2017年、2018年上半年生猪价格整体处于周期的下降阶段;2018年6月后,生猪价格有所反弹,但后续受到2018年8月爆发的非洲猪瘟疫病的影响,生猪价格再次下降,并在2019年2月初达到低点;2019年2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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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非洲猪瘟疫病扩散致使我国生猪产能受损严重,我国生猪价格开始快速上涨至2019年末;2020年全年我国生猪价格处于高位震荡期;2021年开始,随着生猪产能的释放,市场生猪供应增长,我国生猪价格开始大幅下降,在2022年4月达到低点;2022年4月后,因前期能繁母猪产能去化效果兑现,生猪价格快速上涨,在2022年10月达到高点后回落。我国生猪养殖行业集中度较低的特点以及生猪固有生长周期共同决定了生猪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生猪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养殖规模的持续扩大、生猪产能的快速扩张。如果生猪价格未来持续低迷或继续下滑,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引致公司未来盈利大幅下降、甚至亏损等风险。
(3)玉米、豆粕等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猪养殖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玉米、豆粕等,因此,玉米和豆粕等原料价格波动将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净利润均会产生较大影响。2020年以来,我国玉米、豆粕等原粮价格上升且整体处于高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未来上述原材料价格持续处于高位或继续上涨,公司不能再通过改变配方控制成本,或者无法及时将成本向下游客户转移,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引致公司未来盈利大幅下降、甚至亏损等风险。
以2023年为例,在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玉米和豆粕采购价格波动对营业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对营业毛利的影响 | 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 | |||
+5% | +10% | +20% | +30% | ||
玉米 | 金额 | -1,962.16 | -3,924.32 | -7,848.63 | -11,772.95 |
比例 | -0.23% | -0.46% | -0.91% | -1.37% | |
豆粕 | 金额 | -1,080.19 | -2,160.38 | -4,320.75 | -6,481.13 |
比例 | -0.13% | -0.25% | -0.50% | -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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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玉米和豆粕的采购价格上升或下降5%,分别对2023年营业毛
利率的影响是减少或增加0.23个百分点和0.13个百分点。
(4)环保风险
公司在畜禽养殖及屠宰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排放和噪声,目前公司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及相应标准在各个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管控,对上述污染性排放物进行了有效治理。公司将畜禽养殖及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内容物及污水处理站分离出来的猪粪、骨渣、碎肉等外售给有机肥加工企业及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及病变副产品进行高温蒸煮无害化处理;公司对污染物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标准;对生产噪声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生产废气统一收集经酸碱二级喷淋等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
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及地方政府陆续修订及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自2018年起征收环保税、加大国家环保排查力度等,从而对公司环保工艺技术、排放标准及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环保相关行政处罚共计54项,公司已经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未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出现因生产管理不当、人为操作不当、设备故等情况导致未能有效处理对外排放的废水、废物、废气等污染物,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整改或停产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因环保事故产生较大金额诉讼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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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重大疫病的风险
动物疫病是畜牧行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生猪养殖过程中发生的疫病主要有非洲猪瘟、蓝耳病、猪瘟、猪呼吸道病、猪流行性腹泻、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等。
生猪疫病的发生带来的风险包括两类:一是疫病的发生将致使生猪的病亡,直接导致生猪出栏量的降低;二是疫病的大规模发生与流行,易影响消费者心理,导致短期内市场需求萎缩、产品价格下降,对生猪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2018年8月以来,我国爆发的非洲猪瘟疫病对生猪养殖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非洲猪瘟疫病对生猪养殖场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养殖成本。
虽然公司具有完善的疫病防控体系和能力,采取了一系列包括硬件基础提升和管理措施强化在内的防控措施,但是若公司周边地区或自身场区疫病发生频繁,或者公司疫病防控执行不力,公司将可能面临生猪发生疫病所引致的产量下降、盈利下降、甚至亏损等风险。
(6)食品安全风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历来非常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者的处罚力度,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成为食品加工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报告期内,公司处罚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行政处罚共计2项,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完成整改。结合处罚依据、裁量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出具的专项说明文件,公司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如果未来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出现纰漏或因突发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公司品牌和声誉将遭受重大损失,进而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冲击,导致公司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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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大幅下滑。
(7)企业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未来持续推动“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布局生猪养殖业务,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公司生猪养殖规模将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将持续扩张,进而对公司经营管理、资金管理、人才储备、市场开拓和资源整合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对公司已有的制度建设、组织设置、经营管理体系、内控制度等方面带来较大的挑战。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适时完善内控制度、经营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能力,加强人才储备、成本控制与资金管理,选任合适的经营管理人员,将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速度、经营效率和业绩水平,并导致公司管理能力滞后于经营规模增长的风险。
(8)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至2024年3月31日,华统集团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331,959,416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3.64%,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朱俭勇、朱俭军兄弟合计持有华统集团82.50%股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在《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对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了约束与限制。但是,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也可能形成有利于大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降低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而可能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
(9)自然灾害风险
公司生猪养殖场主要分布在浙江等地,其生产经营场所会受风灾、水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在公司生产场地及其周边地区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生猪养殖场建筑及设施的损坏,并可能导致生猪死亡,由此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同时,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通讯、电力、交通中断,生产设施、设备的损坏,也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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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场所用地主要来自于租赁的风险
公司生猪养殖采用自繁、自养模式,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土地。目前,公司生猪养殖场使用的土地主要为公司租赁的土地。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可供畜禽养殖利用的农用地愈发紧张,公司租赁的土地也面临土地用途、性质可能发生变化等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此外,若出租方拒绝履行合同的约定,出现违约行为,而公司未能及时的重新选择经营场所,也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偿债风险
近年来,公司持续推动“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布局生猪养殖业务,公司投资较大资金发展生猪养殖业务。因公司生猪养殖采取自繁、自养模式,公司生猪养殖场区的建设均需投入大量的资金,为满足发展生猪养殖业务的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债务融资规模大幅增加。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为76.77%,已处于相对高位。
随着生猪养殖规模将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将持续扩张,公司资金需求将相应增加。此外,如果生猪价格未来持续低迷或继续下滑、原材料价格持续处于高位或继续上涨或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除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外,也会直接对公司现金流量带来不利影响,增加公司的资金压力。如果未来银行信贷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资金管理不善等情形,将显著增加公司的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生物资产减值风险
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主要为种猪、种鸡,消耗性生物资产主要包括商品猪和肉鸡。生物资产(含消耗性生物资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易受畜禽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根据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公司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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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分别为13,844.34万元、4,392.57万元、14,823.84万元和1,222.44万元,公司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分别为5,972.09万元、0万元、0万元和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生物资产减值损失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损失 | 1,222.44 | 14,823.84 | 4,392.57 | 13,844.34 |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5,972.09 |
净利润 | -16,482.10 | -65,037.99 | 12,506.19 | -24,684.47 |
由上表可知,生物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重大影响。未来若生猪、肉鸡等价格大幅下滑或长时间处于低位、公司发生大规模疫病、公司成本管理不善等不利情况,将导致公司存在计提较大金额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6,674.53万元、52,492.48万元、96,544.25万元和97,868.13万元,除消耗性生物资产外,公司存货主要为冷冻肉制品等。
如果我国畜禽价格大幅下滑等导致库存的冷冻肉制品价格大幅下跌,或库存管理不善导致冷冻肉制品变质等,将导致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司从事牲畜、家禽等自产农产品销售可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公司从事饲料产品销售可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公司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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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司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国家降低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生猪养殖建设项目、饲料加工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其中,对于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效益测算,由于生猪价格呈现出较强的周期性波动特征,从过往的四个猪周期来看,我国猪周期的平均时间约为47个月,因此公司在依据同类产品最近五年一期(2018年至2023年1-3月)市场价格的平均价并给予一定的折扣测算本次募投项目的销售价格,其中商品猪测算价格为
20.50元/千克。2023年以来我国生猪市场价格整体持续下降,2024年3月,生猪市场价格开始呈现回暖迹象,截止2024年5月3日浙江地区生猪价格为15.64元/千克,高于3月初。未来,若生猪市场价格持续低迷或继续下滑,将可能导致公司生猪产品价格下降、毛利率下降等不利情形,进而导致本次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实际收益低于预期。
(2)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实施进度及实施效果等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生猪养殖建设项目、饲料加工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且生猪养殖巨大的市场空间、大规模养殖企业对散养户进行替代的行业变化趋势、浙江省生猪自给率不足、公司拥有较大生猪屠宰产能为产能消化提供了有力支撑。此外,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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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生猪养殖和饲料的已有产能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项目 | 饲料 | 生猪 | ||
产能(吨) | 产能利用率 | 产能(万头) | 产能利用率 | |
2023年 | 750,000.00 | 47.41% | 146.54 | 157.14% |
注:公司生猪出栏量中包含外购生猪育肥的情况,若扣除外购生猪育肥的商品猪出栏量,2023年产能利用率为94.64%。
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绩溪华统一体化养猪场项目和莲都华统核心种猪场项目)达产后,将新增种猪出栏量2.90万头,仔猪出栏量5.00万头、商品猪出栏量36.10万头和淘汰猪出栏量0.80万头,合计生猪出栏量44.80万头;年产18万吨高档畜禽饲料项目达产后,将新增饲料产量18万吨。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具体扩张幅度如下:
产品 | 2023年产能 | 本次募投新增出栏量 | 扩张幅度 |
生猪(万头) | 146.54 | 44.80 | 30.57% |
饲料(吨) | 750,000.00 | 180,000.00 | 24.00% |
未来若公司采取的各类产能消化措施不及预期;或若国内外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在生猪养殖、经营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不能与扩张后的业务规模相匹配,则会导致公司新建募投项目的产能无法完全消化,面临新产能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仍然存在资金到位不及时、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不力、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拓展不理想等可能情况,以上情况如果实际发生,将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的产能消化、实施进度、实施效果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募投项目未达到预期收益水平等不利情况,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和饲料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为141,100.97万元,该些募投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公司预计每年平均新增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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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销金额11,622.87万元,占2023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35%。
若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市场拓展不理想、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况,或募投项目在投产后未能及时产生预期效益,公司将面临收入增长不能消化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的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较低或出现项目初期亏损,并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4、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会增加。由于本次募投项目预计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募投项目无法使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大幅改善。因此在项目建设期以及投产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可能在短期内低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因本次发行后净资产增加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能否获得审核通过及注册批复,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发行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除华统集团以外,公司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本次发行能否成功仍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发行对象自身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4)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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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公司股票价格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猪肉生产、消费市场,国内市场对猪肉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猪、屠宰等一体化经营;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是生猪养殖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以生猪养殖及屠宰业务为核心,全力打造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围绕生猪产业链一体化积极布局,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生猪养殖业务、生猪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业务两大核心板块及配套的饲料业务、家禽养殖及屠宰等板块,发展前景良好。
生猪养殖业务:生猪养殖业务系公司围绕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发展战略,系向生猪产业链上游延伸的新兴业务领域。公司生猪养殖采用自繁、自养模式,近年来,公司持续投资建设规模化猪场,大力布局生猪养殖业务,提高公司屠宰加工业务原料的自给率,为公司屠宰加工业务提供了保障。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出栏量分别为13.75万头、120.48万头、230.27万头及65.69万头,养殖规模持续扩大、生猪产能快速扩张。公司出栏的生猪除少部分对外销售外,主要供给给公司的屠宰场。
屠宰及肉制品加工业务:屠宰业务系公司的传统优势业务,公司是浙江省畜禽屠宰龙头企业,屠宰加工能力处于行业内领先水平,竞争优势显著。报告期内,公司生猪屠宰量分别为302.92万头、346.40万头、448.17万头及108.11万头,家禽屠宰量分别为1,034.12万羽、1,017.24万羽、1101.4万羽及233.70万羽。报告期内,公司屠宰后对外销售的猪肉产品以热鲜肉为主。此外,随着公司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的稳步推进,生猪产业链上游的生猪养殖、屠宰等业务布局已初具规模,公司也向下游肉制品加工领域积极拓展,加大肉制品的投入。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肉制品以火腿、酱卤制品等为主。
饲料业务:饲料业务作为联系畜禽养殖蛋白与能量原料、畜禽养殖等的纽带,直接关系着公司养殖的生物安全、养殖成本的控制、供给产品的安全与优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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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饲料业务,对推动生猪养殖业务发展、打造生猪产业链一体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重要意义。报告期内,公司饲料产量分别为70,307.87吨、90,856.48吨、355,576.34吨及95,870.55吨,,生产的饲料产品主要为猪饲料及少部分禽饲料,除少部分对外销售外,主要供给给公司生猪养殖业务和禽养殖业务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明确的使用规划,且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生猪养殖项目、饲料加工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生猪养殖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生猪产能,积极推动公司“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饲料加工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畜禽饲料的生产能力,支持公司生猪养殖业务的快速发展,深化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偿还银行贷款将优化资本结构,充实资金实力,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满足业务持续发展资金需求,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招商证券在本次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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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发行人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专业图文材料制作与信息咨询服务,协助完成上市工作。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法定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本次项目发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3、核查结论
经核查,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本次发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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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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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项目协办人签名:徐嘉鑫保荐代表人签名:李 静签名:杨 爽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廖锦强内核负责人签名:吴 晨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熊 开总经理签名:吴宗敏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月 日
华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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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李静、杨爽两位同志担任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华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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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李 静
杨 爽
法定代表人签字: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