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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昌股份”)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齐晓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于2021年10月15日到账,其中三个募投项目“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34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项目”、“德昌电机年产300万台EPS汽车电机生产项目”、“德昌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均为24个月。按照募投项目建设计划,上述三个募投项目均应当于2023年10月15日达到原定建设完成日期。

公司在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不规范的情形:一是未及时披露部分项目延期情况,公司迟至2023年12月14日才披露《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进度的公告》,称“宁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34万台小家电产品建设项目”和“德昌电机年产300万台EPS汽车电机生产项目”的预计完工时间调整至2024年12月;二是未及时披露部分项目变更情况,公司迟至2024年3月12日才披露《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称将原募投项目“德昌电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12,293.74万元变更用于“年产150万台家电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齐晓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上述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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