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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工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收到日期:2024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24年5月8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云南监管局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郭忠诚董监高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承亮董监高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24年2月9日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9.44万元。2024年4月24日和2024年4月30日,公司先后披露了《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105.74万元,净利润由盈转亏。

二、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3年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对2023年第三季度和一至三季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郭忠诚、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承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昆工科技和郭忠诚、朱承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昆工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基础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郭忠诚、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承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昆工科技和郭忠诚、朱承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昆工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基础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上述《关于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在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进行深度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针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上述《关于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在财务工作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进行深度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关于对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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