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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162024/5/172024/5/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38,588,8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58,804,889.76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5/162024/5/172024/5/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元(含税)。自然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如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7986210

特此公告。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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