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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关于公司年度报告存在错漏收到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年度报告存在错漏收到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政福、张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南京扬子江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环境)和南京扬子江生态环境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研究院)为你公司的联营企业,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与扬子江环境、扬子江研究院发生关联交易,但在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对相关关联交易金额及关联方应收款金额披露存在错误或遗漏。

公司上述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政福、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维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政福、张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对年报披露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在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并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2、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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