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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1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周五)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20层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含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59,496,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0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57,677,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32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8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8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3%。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谢伟奇律师、李秋霭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含通讯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9,49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9,49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59,49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59,49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59,496,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9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开立的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14,236,900股)、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的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37,554,95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9,49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1,717,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6%;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在关联方深圳宝溢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属于关联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75,70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9,493,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报告期内任职的独立董事陈君柱先生、李夏先生、向吉英先生、司贤利先生向大会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详见公司2024年4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谢伟奇律师、李秋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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