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自有品牌运营及推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项目名称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自有品牌运营及推广项目 | 补充流动资金 |
2 | 项目实施主体 | 温州中胤鞋服有限公司 | 浙江中胤文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胤秀文化有限公司 |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
3 | 项目投资总额 | 10,107.34 | 8,367.50 | 1,679.84 |
4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0,107.34 | 8,367.50 | 1,679.84 |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浙江中胤文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胤文创”)、浙江胤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秀文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5月9日,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用途 | 募集资金 |
浙江中胤文创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577906568410000 | 自有品牌运营及推广项目 | 0.00 |
浙江胤秀文化有限公司 | 577906568510000 | 自有品牌运营及推广项目 | 0.00 |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中胤文创(以下简称“甲方2”)、胤秀文化(以下简称“甲方3”,与“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7906568410000,截至2024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自有品牌运营及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7906568510000,截至2024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自有品牌运营及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安举、潘志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