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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维尔: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0

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4-044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6及提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杜杨北街19号5幢三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子安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10,535,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0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10,532,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078%。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1,869,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06%。

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0,533,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67,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9%;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1%;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0,535,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7%;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11,869,2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5%;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观韬中茂事务所郝京梅律师、韩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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