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李政、雍嬿: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期未及时审议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雍嬿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 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 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