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光信息”)股东南京大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宁波大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大诚”)、南京上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宁波上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上乘”)(上述2家股东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海光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4年1月29日,中金公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金公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金公司已于2024年5月7日完成全部出让方相关资
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南京大诚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南京大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 | 2017年6月21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91YUC6C |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 | 2017年6月21日至2037年6月21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郭海群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3号311室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并取得南京大诚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南京大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南京大诚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南京大诚非海光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4)南京大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截至2024年5月6日,南京大诚持有海光信息100,000,000股,其中68,130,000股未被质押,南京大诚拟转让股份为未被质押股份。南京大诚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南京大诚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南京上乘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南京上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 | 2018年5月24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AJY0P02 |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 | 2018年5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郭海群 |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主要经营场所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3号419室 |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核查并取得南京上乘出具的《承诺及声明函》,南京上乘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或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南京上乘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南京上乘非海光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4)南京上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5)南京上乘本次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南京上乘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科创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等情形,同时亦不存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认为:南京大诚、南京上乘符合参与本次海光信息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全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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