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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0

关于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0号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24年4月22日、27日和5月10日披露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补充公告》《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补充公告》显示,2022年11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议案,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前述期限届满后,公司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但直至2024年4月18日、22日才补充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最高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17,680万元,最高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29,469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

6.3.5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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