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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四年五月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精神,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特制订如下大会现场会议须知,望股东、董事、其他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一、股东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董事会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

四、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要求发言或提问的股东应当向大会秘书处登记。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在征询表上,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统一交由有关人员进行解答。

五、股东发言的总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0分钟内。有两名以上股东同时要求发言时,主持人将按照所持股数由多到少的顺序安排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所持股数并出示有效证明。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第二次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

七、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过程中,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八、公司董事会和有关人员回答每位股东问题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

九、在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董事、其他有关人员,如有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职责的,将提交公安机关由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秘书处

2024年5月20日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本次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武路18号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现场会议议程:

一、宣布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开幕;

二、宣布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三、介绍现场会议表决办法;

四、股东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五、独立董事宣读2023年度述职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六、审议议题: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公司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2024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注:议案1-11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七、股东提问;

八、现场股东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九、计票人统计表决结果、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

十、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三、宣布会议结束。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一:

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积极推进董事会决议的实施,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下为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公司2023年总体情况概述

2023年,光伏产业各环节产能快速扩张,上下游产业链价格下跌贯穿全年。终端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叠加海外国家推进本土化战略等因素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挑战。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的前提下,根据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审时度势,灵活调整经营及生产策略,合理控制新产能投产节奏,将现阶段行业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主要从技术提效降本、业务维稳拓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现就2023年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新项目“质效双优”,产能规模迈向新台阶

近年来,公司为把握市场份额,提升自身竞争力,经过审慎的市场研究与判断,对先进产能进行了合理的扩充与布局。光伏组件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常州年产5GW高效太阳能组件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全面达产,凭借高度智能化的生产制造技术、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车间产品良率最高可达99.9%,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公司组件总产能目前提升至10GW,为公司市场份额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光伏电池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在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投资建设的10GW高效N型TOPCon电池项目已完成6GW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进行生产,项目采用“PECVD+SE”的技术路线,并在印刷工序之后添加激光诱导技术,使良率、转化效率均达到良好水平,该项目具备“整线投资成本低、产线运营成本低、产品转化效率高”的多维度竞争优势。截至

报告期末,滁州TOPCon电池项目产品A级率达到97%以上,转化效率可达26.3%。此外,为顺应大尺寸、矩形电池片需求加速的市场趋势,公司主动叫停滁州项目剩余设备的厂商发货,对原定设备进行部分改造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节约公司设备改造成本。待设备改造完成并全部投产后,届时,公司将形成“15GW电池+10GW组件”的产能规模,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市场竞争优势将再上一个台阶。

(二)持续降本增效、提质赋能,技术研发精益求精

报告期内,光伏产业链各环节出现周期性波动导致产品价格持续走低是全年主基调。为了应对产业链价格的变化,公司依靠强大的研发能力在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等领域深入开展降本增效工作。报告期内,PERC电池实现了效率稳步提升与物料消耗持续下降。具体来看,182mm PERC电池效率提升约0.2%;210mm PERC电池效率提升约0.35%。通过工艺优化以及辅材升级,降低生产成本,同银点下,182mm PERC电池成本降低约0.0146元/W,210mm PERC电池成本降低约0.0169元/W,盐酸耗量同比下降80%,氢氟酸与氢氧化钾耗量同比下降45%左右。而随着PERC电池转换效率接近其理论上限,效率提升出现瓶颈,公司紧跟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对行业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并实践,一方面对2023年投产的滁州10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项目进行技术提升,通过叠加LECO技术、激光减薄POLY技术、发射极工艺优化,继续提升TOPCon电池的转换效率,突出电池技术优势的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公司持续跟进前沿技术研发,针对其它新型电池技术比如HJT技术、背接触技术、钙钛矿叠层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确保公司技术的领先,巩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电池技术全面进步。

组件方面,光伏组件作为光伏发电的核心单元,通过高效技术持续降低度电成本(LCOE),成为实现光伏平价上网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技术途径。报告期内,公司自主研发并上市的高效“星辰Pro+”和“极光Pro+”组件系列产品,是目前市场上极有竞争力的高效率明星产品。此款产品采用自主研发的最新技术,融合行业前沿SMBB、TOPCon、双面、半片、大尺寸硅片、矩形电池、无损切割技术、高密度封装、1500V系统和双玻组件技术,组件正面效率最高达到23.02%,同时具备超低的年衰减率和超高的双面发电增益率。报告期内,公司持续研发和主要量产产品如下:

1、182.2mm*188mm 电池组件:

高效N型单玻/双面双玻108半片版型组件,其最高研发功率为460W,最高研发效率为23.02%;

2、182.2mm*191.6mm 电池组件:

高效N型单玻/双面双玻144半片版型组件,其最高研发功率为620W,最高研发效率为22.95%;

3、182.2mm*210mm 电池组件:

高效单面/双面双玻132半片版型组件,其最高量产功率为620W,最高量产效率为22.95%;

4、间隙膜组件:

新型增效方案,实现光能的最大化利用,在同版型下与常规白釉组件相比,间隙膜双玻组件可提升功率2-3W;

5、工商业屋顶产品:

星辰顶系列产品:2023年实现了工商业屋顶BIPV示范性项目建设。项目开发过程共输出专利6篇,星辰顶BIPV产品瓦型、抗风揭性能更优越,具备更高的瓦型设计及更好的排水性、散热性能。采用高铝锌镁材质,寿命可达30年。本项目同等面积(约10万平方米)屋顶的条件下,装机容量由常规的12MW左右提升至18.3MW,实现充分利用屋顶空间及太阳能资源的效果。

(三)业务模式维稳拓新,构筑可持续性竞争优势

2023年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面对组件价格极端走低的行情,公司采取灵活的经营与生产策略以保证公司的产品能够适应市场和商业环境等不确定性变化,制定了稳健出货的战略方针,将保障现金流的稳定性作为下半年的主要目标,避免过分追求出货量加重企业的盈利负担。公司视销售为企业发展的引擎,拥有一支业务素质过硬,敢打硬仗的海内外销售团队。2023年,公司销售团队主动加强与客户沟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升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客户满意度,维持原有核心客户的同时拓展了新的销售渠道与市场。报告期内,公司组件出货量达5.48GW,同比增长

1.69%;其中国内出货3.98GW,海外出货1.50GW。国内继续保持与“五大六小”和其他国央企客户的良好合作,国央企出货量对比民营企业比例约为7:3,订单需求较

为稳定,结构比例较为合理。海外业务以欧洲市场作为主要销售阵地,同时为规避未来潜在的贸易风险,公司实施多元化市场的销售策略,2023年公司新拓展国家达13个,新客户开发超过30家,为公司未来海外销售工作拓展了空间。

报告期内,在光伏电站投资经济性及环境效益优势提升的背景下,公司加大了对电站业务的开发力度。国内业务方面,2023年公司投资总容量27.2MW,其中并网

14.7MW,消纳比例平均在88%以上。海外项目开发和销售做到从无到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报告期内成功开发乌兹别克斯坦海外系统集成业务,项目容量达30.5MW,项目整体毛利率达20%以上,为公司业绩创造了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了公司核心竞争力。未来公司将继续发挥自身的品牌优势,加大电站开发市场布局力度,深度整合产业资源,实现资产质量的优化与跃升。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建立以ESG为导向的可持续经营新标杆

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发展低碳经济已然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亿晶”)荣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首张光伏行业“零碳工厂”认证证书。此次评定中,常州亿晶符合T/CECA-G0171—2022《零碳工厂评价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实现温室气体80%抵消,被评定为:I型四星级“零碳工厂”。报告期内,公司为识别和管理与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的潜在风险,向投资者、客户、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展示业务实践的细节,编制并披露了ESG报告。公司以“提供最可靠的清洁能源”为企业使命,致力于改变传统能源格局,在专注新能源产品生产及推广的同时,注重生产环节的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有效履行企业对环境的责任;通过依法缴纳税金、提供就业岗位,积极履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责任;坚持“保护所有者权益、维护经营者利益、爱护员工劳动”的三大原则,通过良性的企业文化树立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培养员工的进取精神,认真履行企业对员工的责任;热心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地方文化、教育、公共建设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未来公司将更加重视并深入践行ESG理念,将其融入业务战略和日常运营中,以建设一个更加可持续、创新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为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五)积极实施股权激励,激发骨干主观能动性

2023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稳步推进。报告期内已完成激励计划最后一批激励对象剩余预留权益的授予工作,该批次总计20名核心管理层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获得激励,能够激发员工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创造力,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增长联系起来,使员工更加关注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目标,有助于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公司不断创新和进步。此外,由于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于报告期内还开展了上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与解除限售工作。员工的参与感、成就感及对公司的认同感得到进一步提升,内驱力得以进一步增强,巩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二、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

(一)公司总体经营业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1.02亿元,同比下降17.9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6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0.91亿元。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出现大幅波动,上半年业绩稳中有增,下半年盈利空间加速收窄。在光伏组件价格一路下行的背景下,公司调整出货节奏,保持战略定力。通过强化内生发展实力,使公司稳健经营。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2022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资产总额115.10117.99-2.45
负债总额85.7489.62-4.33
净资产29.3528.373.45
资产负债率(%)74.4975.96-1.94
营业收入81.0298.76-17.96
净利润0.811.49-45.64
毛利率(%)9.125.1776.40
净利率(%)1.001.51-33.7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60.11-45.45

(二)2023年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制造业7,883,643,307.907,269,139,895.417.79-18.39-21.75102.86
其他183,884,766.8377,306,306.6557.967.4732.94-12.2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光伏电池组件7,593,713,046.967,034,467,948.237.36-19.93-23.19114.58
发电业务165,132,852.4461,295,578.9962.88-1.918.27-5.26
加工费收入289,930,260.94234,671,947.1819.0664.5479.1-25.66
EPC电站18,751,914.3916,010,727.6614.62579.84942.36-67.01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分地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国内5,476,692,738.815,053,522,884.997.73-10.23-12.8756.8
国外2,590,835,335.922,292,923,317.0711.50-30.55-35.37134.69

(三)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

1、精研技术,保持匠心,成就专业内核

公司在厚重的技术底蕴中不断增强自身的研发能力,作为全球首批量产应用PERC技术、全球首批量产应用黑硅双玻技术、荣获CQC全球首张双面领跑者认证证书、获行业首张P型双面双玻组件2倍PID证书等重要认证和荣誉的老牌光伏企业,基于多年对电池及组件创新技术研发,推动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量产及商业化,不断将创新技术成果转换为光伏产品价值,在对研发的持续投入下,公司电池及组件技术始终保持着业界领先水平。

1.1公司在TOPCon电池产业化和技术的持续投入,通过前沿技术的快速导入,取得量产化效率的行业领先,目前电池量产效率可达26.3%、组件最高功率突破710W,为实现产品性能领先提供了技术基础。

1.2当前大尺寸硅片成为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积极应对市场需求变化,积极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基于188mm、191.6mm和210mm三种矩形电池,推出“星辰Pro+”和“极光Pro+”系列产品。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相关报告的数据,矩形电池片的市场占比逐年增加,到2025年将会超过50%。

1.3公司在BIPV技术领域持续做好研究和储备,星辰顶产品实现了工商业屋顶BIPV示范性项目建设,同时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研发多样化组件,未来将更好支持日益增长的建筑光伏市场需求。

1.4光伏组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从山区到高原,从沙漠到雪乡,从陆地到海洋,不同的应用环境对组件可靠性能要求也有所区别。公司应对不同的环境和气候,对组件技术做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和储备。

公司拥有由国家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司授牌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江苏省光伏工程研究院等科研和开发平台,公司组件实验室现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同时也是国际光伏认证机构VDE的TDAP实验室。报告期内,公司累计授权专利46件,其中发明专利30件,实用新型专利14件,外观专利2件。报告期末,公司共计拥有专利370件,其中发明专利144件,实用新型专利223件,外观专利3件。报告期内公司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表明公司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水平。

2、卓越的制造管理能力,新质生产力轻装上阵

公司力求打造国内光伏行业的智能化标杆企业和国际领先的“绿色制造”示范企业,目前拥有行业先进的优质产能,拥有一流的制造设备和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是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重要体现,符合“新质生产力”的评判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凭借5GW高效太阳能组件车间被工信部评为“国家级5G工厂”,具有国内领先自主知识产权的工厂信息化管理系统TMS、WMS等工业软件,车间内部署移动5G专网和基于5G网络的重点场景,涉及云存储、5G AGV、5G

仓储扫码、5G高清监控、5G能耗管理、标识解析等应用以及MES、AOI检测等系统,涵盖生产制造、检测监测、仓储物流、运营管理等4个环节、10个应用场景,实现组件产品的高效生产。此外,公司5GW PERC高效晶硅电池车间也被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车间”,车间采用MES+AGV智能化管理模式,打造数字化、自动化运行模式的智能制造中心。车间布局精益化,以智能协同为导向,消除了ERP、MES、WMS以及自动化生产和检测设备之间的信息隔阂。

3、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享誉全球的品牌优势及品质保证

公司已通过ISO9001、ISO14001、QC080000、ISO45001、ISO50001、IEC62941等体系认证,获得了光伏“领跑者”单、多晶组件认证、质量信用等级AA、区长质量奖等,并获得中国光伏“领跑者”卓越组件企业称号。2023年,公司电站开发业务拓展至海外,在乌兹别克斯坦取得重要突破,在当地开展30.5MW的海外系统集成业务,项目整体毛利率达20%以上;公司子公司常州亿晶顺利通过海关AEO企业认证,正式跨入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行列。报告期内,公司先后亮相西班牙、荷兰、意大利、德国、巴西共5场海外展会,以及济南、上海、常州共3场国内展会。在品牌荣誉方面,截止2023年底,公司获评“最具影响力光伏组件企业”、“2023年SMM光芒杯光伏组件优质供应商”、“2023好光伏·年度全球光伏优秀品牌”、EUPD颁发的“Top Brand PV MENA2023”等荣誉奖项。

三、董事会日常工作总结

(一)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13次会议,具体如下:

1、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6)《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23年3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4、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7)《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8)《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0)《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2)《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议案》;

(13)《关于公司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2023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1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5)《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1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17)《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18)《关于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19)《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6、2023年5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权益的议案》。

7、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符合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8、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的议案》;

(4)《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5)《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7)《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0、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1、2023年10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更名并修订<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2、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13、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二)组织召集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2023年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要求,组织召集召开了6次股东大会,具体如下:

1、2023年1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2023年3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3年5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公司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2023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4、2023年9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5、2023年10月16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6、2023年11月2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更名并修订<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竭诚为全球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性能、高性价比的产品以及专业个性化服务,并以绿色能源造福人类为发展宗旨,在能源革命的浪潮中实现自身的企业价值。公司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一方面将持续跟进光伏行业前沿技术发展,对包括TOPCon电池技术在内的N型技术、薄膜技术、叠层技术等进行深度研究储备,紧跟行业技术节奏,保证技术领先性,并坚持以技术立业的核心理念,围绕降本、增效、提质等方面进行重点技术研发与创新。另一方面将通过自身二十余年的发展经验,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把握行业发展方向,结合行业实际情况适时推进产能建设,加大供应链与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拓展,并及时调整经营及生产策略,保障公司平稳经营,顺利穿越行业周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SG发展发面,公司将把ESG理念融入自身使命和愿景中,在研发、生产制造清洁能源产品的基础上,减少制造端能源消耗,并推进供应商提升ESG治理能力。在环境保护方面,公司将全面识别业务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原材料获取、生产过程、产品使用及报废后回收等环节,帮助公司了解环保责任,进而寻找改进的机会;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策略,包括降低环境影响、加强污染预防、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社会责任方面,公司将积极关注供应商、客户、员工、投资者等对公司的合理诉求,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的良好互动,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影响力。通过不断评估ESG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跟进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建议,及时调整并完善ESG发展策略,持续改进,以满足ESG要求。

五、2024年度经营计划

2024年公司将采取稳健经营的策略以应对当前竞争加剧的市场环境。产能建设方面,公司将持续跟进行业技术变化趋势,不做盲目扩张,在完成滁州10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项目部分设备适用矩形电池片规格改造后,公司将根据光伏行业

的实际情况,适时推进此项目的全面达产工作,从而扩充公司TOPCon先进电池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市场拓展方面,公司将维持现有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深度挖掘海内外的潜在客户,增强客户对公司的认同感,做到与客户协同互济,2024年全年计划实现组件出货20%-30%的增长。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二:

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能,积极了解并持续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合规运作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展等情况,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下为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监事会基本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选举监事。公司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成员人数及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2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二)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3年3月2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的议案》。

(四)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五)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六)2023年5月15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权益的议案》。

(七)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符合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八)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九)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十)2023年10月16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一)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十二)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三、监事会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决议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各项决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掌握并对其监督,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均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真实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现状。另外通过公司自查与证监会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自查与现场检查结果,监事会主要对收入确认依据、客户信用政策信息登记、研发人员工作记录等事项持续监督,保证各项问题能够高效、全面地整改,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4、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证券发行文件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对外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并于第七届第二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滁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在不超过人民币7.97亿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6、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根据《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认为,鉴于母公司2022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且为保

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7、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监事会多次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权益、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核查。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权益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授予资格进行核实,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也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5月15日为本次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36万份,行权价格为3.14元/份。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符合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此次行权条件及限售期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首次授予部分可行权和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行权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条件及可解除限售条件。

四、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计划

2024年度,监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做好各项议题的审议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坚持以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为核心,强化与内控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注重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全体监事将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及公司组织的各类专业性培训,加强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

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能力,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三:

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如下:

一、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4】第46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2023年公司合并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

(一)资产情况

1、公司各类资产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例

货币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减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606,833.8352.72%825,494.9569.96%-218,661.13-26.49%
非流动资产544,122.3547.28%354,452.5930.04%189,669.7653.51%
资产总计1,150,956.18100.00%1,179,947.54100.00%-28,991.36-2.46%

2023年公司期末总资产较上年减少2.90亿元,同比下降2.46%。其中:流动资产减少21.87亿元,主要系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减少、未到期且不能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以及存货备货量减少所致,非流动资产增加18.97亿元,主要系滁州电池新产线投入固定资产增加所致。

2、流动资产构成情况

货币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减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货币资金316,073.9952.09%423,160.4751.26%-107,086.48-25.31%
交易性金融资产11,566.701.91%6,000.000.73%5,566.7092.78%
应收票据5,416.190.89%39,184.714.75%-33,768.52-86.18%
应收账款117,146.4219.30%161,557.8919.57%-44,411.47-27.49%

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1,475.880.24%690.920.08%784.96113.61%
预付款项13,770.692.27%22,040.932.67%-8,270.24-37.52%
其他应收款4,047.280.67%9,811.261.19%-5,763.98-58.75%
存货92,213.4115.20%137,969.3216.71%-45,755.91-33.16%
合同资产24,530.414.04%9,372.291.14%15,158.13161.73%
其他流动资产20,592.853.39%15,707.171.90%4,885.6831.10%
流动资产合计606,833.83100.00%825,494.95100.00%-218,661.13-26.49%

2023年12月31日流动资产较上年减少21.87亿元,同比下降26.49%,其中:

货币资金减少10.71亿元,主要系本期其他货币资金中银行承兑保证金下降所致;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0.56亿元,主要系购汇掉期业务所致;应收票据减少3.38亿元,主要系未到期且不能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所致;应收账款减少4.44亿元,主要系应收客户货款收回所致;预付款项减少0.83亿元,主要系预付的材料款减少所致;其他应收款减少0.58亿元,主要系应收保证金往来款减少所致;存货减少

4.58亿元,主要系库存商品减少所致;合同资产增加1.52亿元,主要系40MW应收电站补贴以及应收质保金重分类至合同资产所致;其他流动资产增加0.49亿元,主要系增值税留抵税额较上期增加所致。

3、非流动资产情况

货币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减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长期应收款522.680.10%--522.68-
长期股权投资1,207.480.22%456.430.13%751.05164.55%
固定资产471,823.4886.71%291,177.6582.15%180,645.8362.04%
在建工程26,095.424.80%14,312.664.04%11,782.7682.32%
使用权资产12,274.932.26%18,182.905.13%-5,907.97-32.49%
无形资产15,068.702.77%12,471.373.52%2,597.3320.83%
长期待摊费用3,720.350.68%496.670.14%3,223.68649.06%
递延所得税资产13,066.072.40%14,485.844.09%-1,419.77-9.80%
其他非流动资产343.250.06%2,869.090.81%-2,525.84-88.04%
非流动资产合计544,122.35100.00%354,452.59100.00%189,669.7653.51%

2023年12月31日非流动资产较上年增18.97亿元,同比增长53.51%,其中:

长期股权投资增加0.08亿元,系对联营企业中山公用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增加所致;固定资产增加18.06亿元,主要系滁州厂区10GW电池产线部分建成转固所致;在建工程增加1.18亿元,主要系滁州厂区10GW电池产线部分在安装设备增加

所致;使用权资产减少0.59亿元,主要系融资租入机械设备到期所致;无形资产增加0.26亿元主要系滁州政府代建厂房移交给滁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亿晶”),土地价值增加所致;长期待摊费用增加0.32亿元主要系本期滁州厂区附属工程及备件摊销费用增加所致;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0.25亿元,主要系预付设备款减少所致。

(二)负债情况

1、流动负债构成情况

货币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减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短期借款56,357.549.06%33,980.144.39%22,377.4065.85%
交易性金融负债12,352.461.99%4,760.480.62%7,591.98159.48%
应付票据250,571.5640.30%311,484.0340.25%-60,912.47-19.56%
应付账款223,983.3636.03%247,374.0031.96%-23,390.64-9.46%
合同负债18,809.833.03%92,811.2111.99%-74,001.38-79.73%
应付职工薪酬6,011.630.97%5,671.710.73%339.925.99%
应交税费610.690.10%955.260.12%-344.57-36.07%
其他应付款15,509.032.49%14,069.361.82%1,439.6710.2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1,815.165.12%23,265.563.01%8,549.6036.75%
其他流动负债5,693.510.92%39,566.175.11%-33,872.66-85.61%
流动负债合计621,714.76100.00%773,937.91100.00%-152,223.15-19.67%

2023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较上年减少15.22亿元,同比下降19.67%。其中:

短期借款增加2.24亿元,主要系向银行融资增加所致;交易性金融负债增加0.76亿元,主要系购汇掉期业务所致;应付票据减少6.09亿元,主要系应付票据到期结算所致;应付账款减少2.34亿元,主要系应付材料款支付所致;合同负债减少

7.40亿元,主要系预收客户货款减少所致;其他应付款增加0.14亿元,主要系应付保证金及资金往来款增加所致;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0.85亿元,主要系需要回购的滁州项目代建厂房、机电及土地,以及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售后回租设备增加所致;其他流动负债减少3.39亿元,主要系已背书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减少所致。

2、非流动负债构成情况

货币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减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租赁负债7,545.553.20%616.660.50%6,928.891123.61%
长期应付款164,039.5669.59%59,199.8348.41%104,839.73177.09%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358.580.15%358.580.29%0.000.00%
预计负债56,333.5423.90%55,921.6345.73%411.910.74%
递延收益6,153.792.61%6,195.595.07%-41.80-0.67%
递延所得税负债1,302.960.55%--1,302.96-
非流动负债合计235,733.98100.00%122,292.30100.00%113,441.6892.76%

2023年12月31日非流动负债较上年增加11.34亿元,同比增长92.76%。其中:租赁负债增加0.69亿元,主要系滁州亿晶融资租赁设备增加所致;长期应付款增加10.48亿元,主要系公司需对全椒县嘉辰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滁州亿晶10GW TOPCon电池项目出资后回购所致;预计负债增加0.04亿元,主要系计提的质量保证金增加所致。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0.13亿元,主要系从滁州亿晶采购电池片未实现内部损益确认所致。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货币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减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股本119,609.0040.75%119,285.9342.04%323.070.27%
资本公积154,856.4452.76%154,194.5054.35%661.940.43%
减:库存股2,437.880.83%3,250.501.15%-812.62-25.00%
其他综合收益-109.95-0.04%-47.84-0.02%-62.11不适用
盈余公积4,815.081.64%4,815.081.70%0.000.00%
未分配利润-24,300.76-8.28%-31,060.02-10.95%6,759.26不适用
少数股东权益41,075.5013.99%39,780.2014.02%1,295.303.26%
股东权益合计293,507.43100.00%283,717.33100.00%9,790.103.45%

2023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增加0.98亿元,同比增长3.45%。主要系本期盈利导致未分配利润增加所致。

(四)盈利情况

货币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增减额增减幅度
金额金额金额比例
营业收入810,214.77987,571.19-177,356.42-17.96%
营业利润12,133.9012,524.36-390.46-3.12%
利润总额11,971.7612,507.84-536.09-4.29%
净利润8,085.2014,909.01-6,823.81-45.77%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6,759.2612,734.82-5,975.56-46.92%
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0.080.11-0.03-27.27%

本期营业收入较上期减少17.74亿元,主要系本期组件出货量较上期略有增加,但销售单价较上期下降较多所致。报告期光伏产品的市场价格受到供需错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组件销售价格较上年同期降幅较大。利润总额及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系光伏产业周期性波动影响市场价格,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光伏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态势。

(五)现金流量表情况

货币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增减额增减幅度
金额金额金额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72.3237,345.12-33,872.80-90.7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713.49-24,154.47-35,559.02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3,775.30-54,817.71108,593.01不适用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12.10-39,278.3238,866.23不适用

2023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上年增加3.89亿元,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减少3.39亿元,主要系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减少3.56亿元,主要系滁州亿晶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增加10.86亿元,主要系收到融资租赁款及融资保证金退回所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四: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而编制的,共分释义、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环境与社会责任、重要事项、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优先股相关情况、债券相关情况、财务报告共十节。同时,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了年报摘要。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年报全文及摘要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五: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总额为6,759.26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31,060.02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24,300.76万元。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1,196.15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3,424.79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620.94万元。根据《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度母公司及合并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不具备利润分配条件,且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六:

关于公司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2024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对于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公司将比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进行管理。现就以下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基本薪酬事项拟议如下:

1、公司董事长刘强先生基本薪酬为人民币160万元/年(税前,含高管基本薪酬)。

2、公司董事孙铁囤先生基本薪酬为人民币100万元/年(税前,含高管基本薪酬)。

3、公司董事张婷女士基本薪酬为人民币120万元/年(税前,含高管基本薪酬)。

4、公司董事陈江明先生基本薪酬为人民币48万元/年(税前,含高管基本薪酬)。

发放形式:按月发放。

公司董事胡婧女士、董事李建存先生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请关联股东刘强先生、孙铁囤先生、张婷女士回避表决。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七: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对于独立董事,公司2024年度拟给予独立董事张智明先生、沈险峰先生、谢永勇先生每人人民币10万元的独立董事津贴(税前)。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基本薪酬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对于公司监事薪酬,公司将比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进行管理。现就以下监事2024年度基本薪酬事项拟议如下:

1、公司监事会主席何瑷女士基本薪酬为人民币10.2万元/年(税前);

2、公司监事杨伟豪先生基本薪酬为人民币12万元/年(税前)。

发放形式:按月发放。

公司监事张国庆先生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九: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4年1月4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股份已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1,195,290,018元增加至1,196,090,018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195,290,018股增加至1,196,090,018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拟《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5,290,018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6,090,018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95,290,01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95,290,018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96,090,01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96,090,018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规定外,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含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含50%);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规定外,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发生的除日常经营活动(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之外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5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含50%)。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0%以上(含100%)的贷款;

(十七)审议批准资产抵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0%以上(含100%)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票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5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含5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0%以上(含100%)的贷款; (十七)审议批准资产抵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0%以上(含100%)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规定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0%以上的贷款;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二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除本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除本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含以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的其他对外担保(含以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九)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

规定外,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单纯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公司债务除外)、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 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 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 50%)。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含以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的其他对外担保(含以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九)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规定外,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单纯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公司债务除外)、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 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 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不含 5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含以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 (九)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规定外,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日常经营活动(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之外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已经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关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曰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含20%)100%以下(不含100%)的贷款;

(十二)审议批准资产抵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含20%)100%以下(不含100%)的资产抵押事项;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已经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关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曰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5%以下(不含5%)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含20%)100%以下(不含100%)的贷款; (十二)审议批准资产抵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含20%)100%以下(不含100%)的资产抵押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关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九)项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日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规定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上的贷款;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总经理有权决定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九)总经理有权决定收购、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就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若与董事会审批权限发生冲突,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十)总经理有权决定贷款金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20%的贷款;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不含0.5%)的关联交易;

(十二)总经理有权决定资产抵押金额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三)总经理有权决定相关资产金额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的租入/租出资产事项;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十四)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就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若与董事会审批权限发生冲突,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 (十)总经理有权决定贷款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20%的贷款;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不含0.5%)的关联交易; (十二)总经理有权决定资产抵押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三)总经理有权决定相关资产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的租入/租出资产事项;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前述规定; (十四)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就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若与董事会审批权限发生冲突,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5、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5、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5、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递公司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 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全文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十: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拟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本次制度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4《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修订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制定
6《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制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20日

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全文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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