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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24-029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68号,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E1号楼,二楼多功能厅。

5、会议召集人:202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继东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339,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30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所持股份38,716,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07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所持股份21,622,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3550%。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以现场的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8、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0,331,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1,821,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9,49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85%;反对837,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983,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260%;反对837,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7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59,49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985%;反对837,6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82%;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0,983,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260%;反对837,6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7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章志强律师、梁嘉颖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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