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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权益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公司权益分派具体实施前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等原因发生股本变动的,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本次权益分派距离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即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是以固定比例的方式分配,与公司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一致。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2,119,661,3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4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801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8*****611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08*****623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8*****970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
508*****722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0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

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修订稿)》中“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同‘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规定,如涉及前述情况的,将在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6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亚琼

咨询电话:0379-63011075

传真电话:0379-63011077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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