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涛涛车业:2024-038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301345 证券简称:涛涛车业 公告编号:2024-038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详情见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10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马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4,238,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108,890,441股的77.36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3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890,441股的48.03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936,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890,441股的29.328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38,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890,441股的3.8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890,441股的0.73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436,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890,441股的3.155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佳莉律师、程爽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1%;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1%;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1%;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1%;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09,1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0%;反对29,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09,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50%;反对29,4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1%;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1%;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1%;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浙江中涛投资有限公司、曹马涛、缙云县众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侠淑、缙云县众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永回避表决。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3%;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6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91%;反对19,9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4,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4%;反对233,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4,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827%;反对233,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1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程爽律师、张佳莉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认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