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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7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公司公告对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更正。公司更正前披露的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11月,河南中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开封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钒液流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04亿元。上述设备实际购买方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3年度报告信息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方向发生变化。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安乐、时任总经理曹德彧、董事会秘书常兴华、财务总监王尚锋、时任财务总监杨帆对公司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督促控股股东依法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要求,深刻反思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规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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