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6日
3、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行政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伏拥军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8,810,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60,816,688股的
36.055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60,816,688股的0.004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8,730,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60,816,688股的36.05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葛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表决 结果 |
598,507,148 | 99.9493% | 292,900 | 0.0489% | 10,700 | 0.0018% |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 |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中小投资者反对票数 |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中小投资者弃权票数 | 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 表决 结果 |
4,354,316 | 93.4821% | 292,900 | 6.2882% | 10,700 | 0.2297% | 通过 |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4年4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补董事、变更总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刘兴律师、吕旦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5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