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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微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智微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超联系电话:021-20262362
保荐代表人姓名:魏宏敏联系电话:021-2026236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根据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保荐机构每月查询获取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注1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微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4月24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要求,就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与规范等专题进行了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注1: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65亿元,同比增长20.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3亿元,同比下滑72.44%。2023年度营收仍保持稳健增长,利润承压出现下滑,主要系以下原因:2023年年初,公司实施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全年产生0.5亿元的股份支付费用,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8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滑34.90%;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东莞湾区总部制造基地一期投入使用,并于年中进行了老厂房搬迁工作,厂房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较上期有大幅增加,2023年度,通过积极争取客户订单、优

化产品结构、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实现了公司营业收入的正增长,鉴于市场竞争激烈,客户对产品价格、成本更为敏感,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影响了公司利润水平。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计师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不适用
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不适用
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公司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查阅了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等相关制度,查阅了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募集不适用
的情况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三会运作材料、募集资金台账、关联交易明细和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4.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不适用
5.关于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6.有关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7.有关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2022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1.2条、第7.1.3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34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 超魏宏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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