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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仪科技: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仪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7月3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需履行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该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该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新证券承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皖仪科技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国新证券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保荐代表人张展、肖扬
联系电话010-85556392、010855564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600
注册资本13,420.556万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区文曲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高新区文曲路8号
法定代表人臧牧
实际控制人臧牧
董事会秘书王胜芳
联系电话0551-681070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07-03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新证券作为皖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皖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撤回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2022年3月18日、4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24号)。

自公司2022年3月18日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各项工作,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及融资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经与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申请撤回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将适时重新申报。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2年6月,公司聘请国新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新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国新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肖扬女士、乔绪德先生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2年11月,国新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乔绪德先生由于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新证券决定指派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张展先生接替乔绪德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肖扬女士和张展先生。

(三)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地点和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方式、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光大证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议案经公司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光大证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分析检测仪器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事项

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报送不

完整。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要求,深刻反思,以此为鉴,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规范使用,切实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六)公司追认及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事项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及增加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额度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超额使用16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追认,并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增加1,600万元,由不超过39,500.00万元增加至41,100.00万元,授权期限与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一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皖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新证券将继续履行对皖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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