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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星源1: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立董事局下属各类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

(3)2023年,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审计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黄贵城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世纪星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23万元及相应利息971万元、支付原告律师费。

2、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裕集团”)及其关联方龚泽民起诉的三案:

(1)恒裕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恒裕集团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及利息,诉世纪星源对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龚泽民借款合同纠纷案,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世纪星源公司收到保全裁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经了解,法院已向部分被告送达原告诉状,原告诉世纪星源公司向其偿还2019年8月产生的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担保费等,诉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恒裕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世纪星源公司等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亿元为限,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仍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该案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监事会将督促公司尽快消除以上事项影响,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保证公司治理的持续完善。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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