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康力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301287 证券简称:康力源 公告编号:2024-022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衡墩建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康力源1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0,02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28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0,000,9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997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1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18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3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1,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4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12%。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3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3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3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3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3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85%;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3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衡墩建、许瑞景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6.653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39%;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颜强律师、王栗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