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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4-024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8号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股份141,833,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6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133,263,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8,570,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代表股份16,014,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7,44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人,代表股份8,570,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8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出席8人,授权委托1人。公司独立董事顾秦华因另有事务未能出席,已委托独立董事郑长虹代为出席、代为向股东大会述职并签署本次会议相关文件。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

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苏州吉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金根、张建林、孙峰、孙建平、顾月江、李彪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125,819,05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2023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817,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4%;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998,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6%;反对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霞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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