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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雷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4-034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0日在相关指定媒体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 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中路139号院新雷能大厦五层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彬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42,498,469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792,000股,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539,706,469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51,110,10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27.99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6,599,9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27.16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10,1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0.83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8,431,8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5.2680%。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议案1.00《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议案2.00《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议案3.00《关于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议案4.00《关于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五)审议通过议案5.00《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六)审议通过议案6.00《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七)审议通过议案7.00《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八)审议通过议案8.00《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九)审议通过议案9.00《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审议通过议案10.00《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议案11.00《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议案1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1,063,0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384,7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3%;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相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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