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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聚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南京聚隆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耿骅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延冬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人自2023年8月17日起开始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报告内容覆盖期间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5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2,其余为事后审核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2,其余为事后审核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2,其余为事后审核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8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3.12.20-2023.12.22
(3)培训的主要内容2023年创业板监管政策及处罚案例分析,包括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专题、大股东和董监高股票交易行为规范专题、信息披露专题和可转债重大事项专题等几个方面的最新政策、监管动态和注意事项;针对公司个别董监高之配偶曾于2023年8月发生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培训中针对性地进行了特别提示和制度讲解。同时,根据公司年度反洗钱政策宣讲要求,对南京聚隆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等进行了反洗钱专题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公司2023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2,893.77万元,较2022年度同期增长7.11%,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36.09%、36.90%和26.76%;公司2024年1季度营业收入4,4887.62万元,实现净利润2,285.7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分别39.64%和87.52%保荐机构重点关注并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情况。报告期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公司主营汽车、新能源汽车改性材料销售收入实现较大增长,上游主要大宗原材料价格有所下降,主营产品毛利率回升;公司持续实施降本增效措施,加强成本管控,调整产品结构,加大新产品销售,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不适用
2.公司法人股东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聚赛特已注销,该承诺由聚赛特相关人员的非交易过户承诺承接)不适用
3.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兆宁、高级管理人员王刚、罗玉清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聚赛特已注销,该承诺由聚赛特相关人员的非交易过户承诺承接)是,该承诺相关董监高已不再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不适用
4.其他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不适用
5.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不适用
6.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越、吴劲松、刘曙阳、严渝荫、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蔡静(南京奶业和蔡静的持股数合并计算)、南京聚赛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高达梧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不适用
7.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经济协作有限公司(持股数合并计算)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不适用
8.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9.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不适用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承诺(原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已新签一致行动协议)是,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已新签不适用
14.聚赛特相关人员非交易过户承诺不适用
15.公司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声明及承诺(未来十二个月再融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1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可转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不适用
1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意向的承诺是,该承诺在报告期已履行完毕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耿骅张延冬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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