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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斯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罗普斯金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衡联系电话:021-3856573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安宝联系电话:021-3856573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2023年3月,公司将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转出至一般银行账户,同时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于2023年12月28日列席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于2023年12月28日列席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项目工作内容
(1)现场检查次数2次(包括募集资金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2023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5号),因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公司、宫长义、黄同裕、俞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项目工作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1、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孙公司苏州因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丰鑫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建材、铝棒贸易业务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1年一季报、2021年半年报和2021年三季报营业收入分别调减5,864.95万元、12,302.69万元、23,645.24万元。 2、2024年1月,公司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回复报告》([2024]002号)。 3、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2月2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资金占用等关注要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宫长义独立性承诺
2.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宫长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宫长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4.宫长义股份限售承诺
5.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
6.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
7.钱芳股份减持承诺
8.宫长义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9.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0.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安立、苏州立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展树军业绩承诺
11.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报告事项说明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2023年12月,江苏证监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5号),因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公司、宫长义、黄同裕、俞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4年1月,公司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回复报告》([2024]002号)。 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衡杨安宝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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