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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晨臻1:关于相关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诉讼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已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二)案号:(2024)鲁09 民初12号

(三)受理机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3号圣地大厦法定代表人:谢强,董事长。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周慧,执行董事兼经理。

3、被告

姓名或名称: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338号法定代表人:薛成标,董事长。

4、被告

姓名或名称:薛成标地址:江苏省响水县张集乡张集居委会四组121号

5、被告

姓名或名称:路璐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3336弄15号102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慧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526弄8号101室

7、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晓力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443弄8号602室

8、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桃仙街43 号4 单元 1层 3号 459(原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52号1单元4层9号)

法定代表人:范士宏,董事长。

(五)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六)原告对本次案件的诉讼理由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以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和清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清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七)主要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00元、利息38,443,698.92元及罚息复利9,374,641.54元 (截至2023年12月20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薛成标、路璐对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慧、黄晓力、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中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承担借款本金160,000,000元、利息21,802,222.21元及罚息复利3,147,288.06元的连带还款责任(截至2023年12月20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剩余罚息复利,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

2、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恺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并判令被告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薛成标、路璐、周慧、黄晓力对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4、依法判令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薛成标的质押股权(质权登记编号:1520200027)、被告路璐的质押股权(质权登记编号:1520200026)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案件所处诉讼阶段

案件收到《开庭传票》。

案件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 9时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暂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各被告最终偿还的金额以法院判令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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