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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1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2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962,5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4.9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0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2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46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6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0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5.00《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7.0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确定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9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6%;反对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8.00《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9.00《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68%;反对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6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8%;反对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10.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11.00《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6%;反对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12.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4,9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6%;反对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1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14.0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5,02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青、万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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