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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威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301202 证券简称:朗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武凌桥路70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高利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2,37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541%。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2,3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小形、周烨培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6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3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6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3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6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3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6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3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6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69%;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6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3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6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69%;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3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339%;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6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高利擎、宁波领英贸易有限公司、高利冲、高建强、沈美娟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2,35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813%;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小形、周烨培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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