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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联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联合”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中农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已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中农联合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保荐代表人胡亦非、江嵘
联系电话021-5252333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内容
证券代码003042
注册资本142,480,000.00
注册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14层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丁璐
实际控制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董事会秘书颜世进
联系电话0531-889771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中农联合进行尽职调查,编制申请文件并提交推荐文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中农联合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完成对中农联合的保荐。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农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安排和重点工作,并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关注中农联合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培训,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中农联合能够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经营状

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规定。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8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中农联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21年4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中农联合未发生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农联合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农联合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农联合在持续督导阶段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律及规则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财务核查及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对中农联合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中农联合在持续督导期内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中农联合上市以来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及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中农联合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中农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签字):

胡亦非 江嵘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24年5月14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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