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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300726 证券简称:宏达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8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2号公司6号楼1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从2024年5月14日上午9:15起至2024年5月14日下午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钟若农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90,918,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6388%。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64,357,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8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26,561,4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495%。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5,763,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5,763,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62%;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7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62%;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7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62%;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7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62%;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7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74,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7%;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62%;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38%;弃权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74,16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54%;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4813%;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16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9,1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62%;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7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叶凯、谢嘉颖两位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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