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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赛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证券代码:301529 证券简称:福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文波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灵鸢路2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一。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8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9,908,7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82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3,28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1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628,6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1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05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5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37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90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49,90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49,90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49,90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90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90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90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67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90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67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49,90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优悠、秦永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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