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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瑞丰高材(300243.SZ)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建联系电话:010-60838192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恒溢联系电话:010-6083415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根据《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4年5月1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针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资金占用和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行人出具的《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不适用

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相关底稿资料。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未履行承诺的原
承诺因及解决措施
为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周仕斌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仕斌承诺: 1、本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2、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3、本人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4、若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5、本人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不适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不适用
情况相挂钩。5、本承诺作出后,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6、若本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承诺: 如本次发行取得深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发行的同意注册决定并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公司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不适用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不适用
公司承诺: 公司拟通过筹措资金、合理安排人员等方式优先确保本次募投年产6万吨PBAT项目的实施建设,不会出现在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阶段同时投资建设年产30万吨PBAT项目的情况。不适用
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不适用
它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
公司承诺: 在额外限售期内(即自每个归属期的首个交易日起的6个月内)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办理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待额外限售期结束后由公司统一办理;在额外限售期内,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自各批次办理完毕归属事宜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当期归属本人的限制性股票。本人同时将严格遵守《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禁售期安排。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而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本人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对股份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务,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适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与股份公司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当的利益或使股份公司承担任何不当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瑞丰高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人,原指定秦镭、胡滨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瑞丰高材已完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工作,并于2024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委派李建先生、康恒溢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并承接前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
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李建
年 月 日
康恒溢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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