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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期货: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5月21日杭州

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请提前十五分钟

进入会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由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尊

重和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震动或静音状态,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召开一个工作日

前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或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公司不能保证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发言顺序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若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五、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共审议16项议案,议案9和议案11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中表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投票:每项议案逐项表决,请股东在表决票上逐项填写表决意见,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视为“弃权”;网络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行使,如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公司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全体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2楼会议室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集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葛国栋先生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现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审议会议议案(含股东发言、提问环节)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五、投票表决

六、休会、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七、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司公告为准)

会议目录审议事项:

议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1

议案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9

议案三: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14

议案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5

议案五: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20

议案六:关于确认2023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 22

议案七: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34

议案八:2023年度风险监管指标专项报告 ...... 39

议案九: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41

议案十: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51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57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1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94议案十四:关于审议《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109议案十五: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 118

议案十六: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 120报告事项: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汪滔/朱燕建/冯晓/李小文) ... 122

议案一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23年度,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安期货”)董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各级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切实履行股东赋予的董事会职责,认真推进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有效实施,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现将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整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238.23亿元,同比下降

31.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9亿元,同比增长

8.3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97%,同比增长0.26个百分点。

截至2023年末,公司总资产为704.1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3.9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71%。

二、董事会日常履职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董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审议事项:

相关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依法合规地履行各项职责,谨慎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审议议案33项,各项议案均取得参会董事的一致同意。议案内容既涵盖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常规重大事项,也包括子公司担保、廉洁从业管理情况、公益支出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2项。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合规有序地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能对每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保障股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董事会严格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推动了公司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各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结合各自的专业优势,客观审慎地审议公司重大事项,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履职,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19项;2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

2项;2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3项;2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10项。

(四)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重大事项时,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议议案3项。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对公司经营发展事项提供专业、客观建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意见。

三、主要工作情况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公司董事会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引领,切实贯彻党的二十大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始终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积极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致力推动优化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强化战略执行、加快业务转型、优化体制机制,持续发挥行业引领作用,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司衍生品投行的核心竞争力。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致力于打造“五型”董事会,从战略驱动、高效治理、合规专业、阳光监督、绿色创新五个维度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一是公司始终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时刻保持战略定力,优化战略举措,强化战略闭环管控,加大战略执行力度;二是以战略为引领加快业务转型、优化体制机制、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和权力,不断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质量,并入选“2023上市公司董事会最佳实践创建活动优秀实践案例”;三是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四是公司始终致力于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五是为响应“双碳”目标下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公司积极布局新能源品种,为新能源产业更好应用期货市场价格管理功能提供支持,助力低碳、绿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增强分红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公司积极响应监管部门分红政策要求,注重投资者回报。报告期内,公司为活跃资本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分别派发现金红利203,777,777.84元和101,888,888.92元。未来,公司将不断完善常态化分红机制,与投资者共享经营发展成果。

(三)深化合规体系建设,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疏密得当”的“风控一张网”,强化穿透式

风险管理。董事会高度重视风控合规体系建设,定期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风险监管指标专项报告》《首席风险官年度工作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反洗钱专项检查报告》等议案。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积极发挥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就报告期内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各项风险监管指标、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就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和健康持续发展。

报告期内,董事会持续加强反洗钱管理监督,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反洗钱专项检查报告》,持续关注反洗钱方面相关风险,推动相关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四)强化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公平透明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把信息披露关,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公司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相关文件,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能客观地反映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台发布4份定期报告及48则临时公告,披露文件共89份,全年无差错。

(五)加强投资者沟通交流,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公司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文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以便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决策;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官微、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投资者电话、投资者邮箱、“上证e互动”等网络平台和线上渠道,结合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线下方式,对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回答与沟通,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并将投资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传递给公司管理层,促进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报告期内,公司常态化召开3次业绩说明会,并首次举办大型线下投资者交流会,围绕市场环境、公司战略规划、整体经营情况、人才培养等方面,与投资者进行深入交流。此外,公司接待机构调研8次,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问题23个,在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战略布局定位等方面与投资者进行了深入交流。

(六)贯彻ESG发展理念,全力践行社会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前瞻思考、主动部署,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更深思考推动ESG理念与公司发展深度融合。一是重塑架构,完善ESG管理体系。积极参照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要求,全面详实展现公司年度ESG工作实践和绩效。二是服务实体,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期货智慧服

务国家战略,发布大宗商品风险管理白皮书,成功落地一系列行业“首批”“首单”;创新“期货+”模式,构筑全生命周期产业服务体系,累计服务实体企业超1.3万家、上市公司超过200家。三是蓄力薄发,书写绿色金融大文章。聚焦新能源品种研究,拓展绿色投资版图,深化落实绿色低碳运营理念,以实际行动响应国家“双碳”目标,助力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四是守善前行,践行金融国企担当。切实助力共同富裕,开展300余个“保险+期货”项目,覆盖全国17个省份,涉及13个农产品期货品种,承保货值超过30亿元;通过专业帮扶、产业帮扶、消费帮扶、公益捐赠等多种方式,全年投入乡村振兴专项帮扶资金902.99万元。

四、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4年,董事会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的认识,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守住金融安全底线,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2024年,也是永安期货成立三十周年。董事会将秉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总基调,以更高的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国家经济政策导向,坚守合规底线,聚焦产融整合,强化生态建设,以永安特色走好中国特色现代期货市场发展之路,以打造“行业领先、独具特色的衍生品投行”为战略目标,回归本源,

护航实体经济稳健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扎实提高期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在期货行业发展的伟大事业中展现“永安”的担当与作为。

特此报告。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23年度,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和业绩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忠实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将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2023年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审议通过28项议案,具体如下:

1.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22年度风险监管指标专项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议案》《2022年度首席风险官工作报告》《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关于相关经营管理事项授权的议案》《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22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关于2023年度公益支出的议案》《2022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和《2022年度反洗钱专项检查报告》。

2.2023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年半年度风险监管指标专项报告》《关于与公司经营层签订经营业绩(管理)责任书的议案》和《关于增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

3.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和《关于永安资本承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

4.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前5日通知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二、监事会就报告期内相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一)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是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地履行各项职责,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重视制度建设,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及其它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监督审查,确认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并且能够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同时,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编制流程和审批程序进行检查,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监事会重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确认公司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充分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运行情况,并全面、客观、深入地分析内部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经营情况,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监督和核查了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确认了公司各项

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性,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并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监督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目前已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披露及管理流程,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对外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是公司的重大事项,监事会在监督对外担保时重点关注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后认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不存在为股东、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对外担保情况。截至本报告期末,也不存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六)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积极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提案内容,监事会没有异议。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三、监事会2024年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性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监事会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要求,确保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合规性。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召开定期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对各项议题进行审议,并重点关注公司的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定期对公司治理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二)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经营风险

监事会将强化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以财务监控和内部控制为核心,加大与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力度,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敏感度;按照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各类专项审核、检查及监督评价工作,并持续加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决策以及遵守法规的监督力度。

特此报告。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三

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六号——定期报告》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2023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编制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其中财务报告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年报摘要已于2024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四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总体经营情况概述

2023年,我国期货市场总体回暖。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统计,以单边计算,全年全国期货市场交易量为87.76亿手,交易额为

568.1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78%和6.43%。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合并报表口径下,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8.23亿元,同比下降31.50%;营业支出229.19亿元,同比下降32.4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29亿元,同比增长为8.34%;每股收益0.50元,同比增长为

8.7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97%,同比增长0.26个百分点。

第二部分 总体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一、经营业绩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2022年同比增减(%)

一、营业收入 2,382,268.34

3,477,540.17

-31.50

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75,666.54

78,626.55

-3.76

利息净收入 67,579.57

64,073.79

5.47

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 17,682.78

34,965.09

-49.43

销售货物收入 2,213,711.54

3,294,570.94

-32.81

其他业务收入 4,636.55

6,013.33

-22.90

二、营业支出 2,291,919.33

3,393,508.29

-32.46

其中: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 2,269.00

2,460.17

-7.77

税金及附加 3,139.04

1,870.71

67.80

业务及管理费 79,279.66

84,792.96

-6.50

资产减值损失 12,208.45

62,072.98

-80.33

销售货物成本 2,190,996.15

3,239,850.71

-32.37

其他业务支出 4,027.03

2,460.74

63.65

三、利润总额 89,952.68

86,171.44

4.39

四、净利润 72,857.91

67,248.52

8.34

五、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72,857.91

67,248.52

8.34

六、每股收益(元) 0.50

0.46

8.70

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97

5.71

增加0.26个百分点

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382,268.34万元,同比下降31.50 %。其中,手续费净收入75,666.54万元,同比下降3.76%;利息净收入67,579.57万元,同比增长5.47%;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17,682.78万元,同比下降49.43%。全年营业支出2,291,919.33万元,同比下降32.46 %,其中,业务及管理费开支79,279.66万元,同比下降6.50%;资产减值损失12,208.45万元,同比下降80.33%。

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主要系基差贸易相关的存货跌价损失,而基差贸易的损益源自于包括衍生品业务损益、现货贸易损益在内的业务组合的综合结果。销售货物收入及相应成本主要来自于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的基差贸易业务。

二、财务状况

单位:亿元

项目2023年2022年变动幅度(%)

总资产 704.19

682.08

3.24

总负债 580.24

562.56

3.14

净资产 123.95

119.52

3.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23.95

119.52

3.7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704.19亿元,同比增长3.24%;负债总额580.24亿元,同比增长3.14%;净资产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均为123.95亿元,同比均增长3.71%。

第三部分 母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一、经营业绩

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2,292.09万元,同比增长

24.20%,净利润54,177.67万元,同比增长56.89%。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2022年同比增长(%)

营业收入 132,292.09

106,511.90

24.20

营业支出 64,880.18

60,037.10

8.07

项目2023年2022年同比增长(%)

利润总额 66,767.01

45,158.81

47.85

净利润 54,177.67

34,531.30

56.89

(一)母公司营业收入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2022年同比增长(%)

营业收入 132,292.09

106,511.90

24.20

其中:经纪业务净收入 45,380.01

49,203.49

-7.77

投资咨询业务收入 399.20

370.94

7.62

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1,407.41

2,509.00

-43.91

基金销售业务收入 6,075.19

11,315.75

-46.31

利息净收入 53,138.52

62,328.67

-14.74

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

20,947.29

-24,596.23

不适用

其他收入 4,944.47

5,380.27

-8.10

1.经纪业务净收入为45,380.01万元,较上年减少3,823.48万

元,同比下降7.77%,公司经纪业务收入表现与行业趋同。

2.基金销售业务收入为6,075.19万元,较上年减少5,240.56

万元,同比下降46.31%,主要受公司基金销售规模下降影响。

3.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20,947.29万元,上年同期

-24,596.23万元,主要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及本年收到子公司分红共同影响。

4.利息净收入53,138.52万元,较上年减少9,190.15万元,同

比减少14.74%,主要系市场利率下行的影响。

(二)母公司营业支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2022年同比增长(%)

营业支出 64,880.18

60,037.10

8.07

其中: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 2,269.00

2,460.17

-7.77

税金及附加 723.00

786.88

-8.12

业务及管理费 57,823.58

54,218.00

6.65

信用减值损失 37.51

111.31

-66.30

其他业务支出 4,027.09

2,460.74

63.65

2023年度,母公司营业支出同比增长8.07%。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5.78亿元,同比增长6.65%,总体波动不大。

二、财务状况

单位:亿元

项目2023年2022年变动幅度(%)

总资产 573.11

569.00

0.72

总负债 468.39

466.63

0.38

净资产 104.72

102.37

2.30

净资本 40.98

39.05

4.9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总额573.11亿元,同比增长0.72%;负债总额468.39亿元,同比增长0.38%;净资产104.72亿元,同比增长2.30%;净资本40.98亿元,同比增长4.94%。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五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各位股东: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8,579,065.99元,其中母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541,776,689.6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用于现金分配利润为3,776,849,183.45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建议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2023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1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455,555,556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117,900,000.04元。公司已于2023年12月完成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工作,以截至2023年12月7日总股本1,455,555,5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01,888,888.92元。

以此计算,公司2023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和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之和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30.17%。

公司总股本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六

关于确认2023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公司(指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主要从事的业务为: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境外金融服务业务等,交易对手和服务对象涉及公司关联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关联交易发生情况报告如下:

一、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2023年度,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系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第一大股东

富”)

联营企业

永安国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国
浙江永安国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国

富实业”)

永安国富之子公司4 永富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富物产”) 永安国富之子公司5 浙江新聚物产有限公司 永安国富之子公司

管”)

财通证券之子公司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资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

财通证券之联营企业8 OSTC Yongan Trading Co.,Limited

子公司香港永安商贸有限公司之联

营公司

浙江永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投资咨询”)

OSTC Yongan Trading Co.,Limited之子公司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方”)

持股5%以上股东11 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之子公司12 舟山济海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之子公司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的企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

大”)

关联自然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企

业15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16 物产中大欧泰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

产环能”)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18 物产中大物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19 物产中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0 物产中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1 物产中大(海南)发展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2 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3 物产化工(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4 物产中大元通齐达(浙江)贸易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5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6 物产中大(宁波)物流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7 浙江物产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8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29 浙江奥通汽车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30 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31 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32 山东新豪克轮胎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

33 物产中大国际贸易(舟山)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34 天津茂高实业有限公司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35 INTOP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36 WUCHAN ZHONGDA UTECH SINGAPORE PTE. LTD. 物产中大之子公司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省交投”)

持股5%以上股东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省国贸”)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长的企业39 海盐五矿汇邦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贸之子公司40 嵊州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贸之子公司41 浙江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投之子公司4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投之子公司43 浙商中拓集团(浙江)弘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投之子公司44 浙商中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投之子公司45 浙商中拓益城(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投之子公司46 宁波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投之子公司4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投之子公司48 浙商中拓益光(海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投之子公司49 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投之子公司

从2023年4月开始,物产中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再属于公司关联方,属于关联方期间的关联交易披露至2023年3月31日;从2023年12月开始,浙商银行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再属于公司关联方,属于关联方期间的关联交易披露至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末,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其子公司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无偿划转取得公司9.48%的股权,成为公司关联方。基于此,除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23年全年按照关联方

进行管理并披露相应交易外,公司只披露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其他控股子公司之期末结存余额。

二、2023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元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财通证券 接受IB业务服务 7,276,328.28

财通证券

接受资产管理产品

代理销售服务

162,235.26

永富物产 采购货物 65,335,108.25

永安国富实业 采购货物 16,295,671.52

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14,172,879.17

舟山济海能源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10,141,592.90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30,544,697.72

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2,356,268.99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26,105,984.05

物产中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61,903,626.86

天津茂高实业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4,004,290.65

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25,395,280.29

物产中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23,310,093.40

物产化工(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3,789,281.41

物产中大元通齐达(浙江)贸易有限

公司

采购货物 1,453,119.47

[注]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资产

管理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等。下同。

物产中大欧泰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22,115,415.89

浙江物产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483,805.31

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22,641.51

海盐五矿汇邦物流有限公司 采购服务 11,321.50

物产中大物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货物 40,779.42

浙江奥通汽车有限公司 采购服务 8,171.68

(二)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元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永安国富

提供资产管理产品代销服务

7,185,733.08

财通资管

提供资产管理产品代销服务

25,235.06

永安国富实业 提供仓储服务 154,732.08

永安国富实业 销售货物 16,347,539.14

永富物产 提供仓储服务 29,467.09

永富物产 销售货物 84,664,589.60

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312,935.78

浙江物产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1,921,230.27

物产中大(海南)发展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29,989,889.93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23,879,417.94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4,686,217.93

物产中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3,297,178.49

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42,966,290.50

物产中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1,220,138.58

物产化工(浙江自贸区)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33,044,778.73

物产中大欧泰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3,119,432.87

WUCHAN ZHONGDA UTECH SINGAPOREPTE. LTD.

销售货物 1,951,529.61

山东新豪克轮胎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946,096.20

舟山济海能源有限公司 提供仓储服务 10,086.79

舟山济海能源有限公司 销售货物

3,754,424.78

物产中大元通齐达(浙江)贸易有限公司 提供仓储服务 4,669.81

(三)关联方在公司开设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单位:元关联方名称

期末权益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财通基金

37,130,762.199,926.11

财通证券

778,349,310.91418,270.79

财通资管

3,212,385,263.75184.44

永安国富

2,300,620,580.96740,845.70

永富物产

16,993,105.457,099.25

永安国富实业

52,514,065.442,250.98

永安投资咨询

721.00

浙江新聚物产有限公司

9,239.87

42,255,055.86

宁波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949,227.37

嵊州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10.00

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 2,067.2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19.26

浙商中拓集团(浙江)弘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13,849,922.69

浙商中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1.00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3,859.04

[注]该等公司包含公司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浙商中拓益光(海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1,676,138.84

物产中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455.74

物产中大欧泰有限公司

1,157.57

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

1,234.54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5,378.21

物产环能

1,490.23

INTOP INTERNATIONAL(SINGAPORE) PTE. LTD.

44.04

(四)公司及其并表产品在财通证券开户从事股票交易,本年

产生证券交易手续费161,936.92元。

(五)公司与浙商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本年取得利息收入

5,856,026.84元,确认利息支出1,831,092.29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场外期权交易,本年投资收益明细如

下:

单位:元关联方名称 金额财通证券 -2,931,829.36

永富物产 -9,000.0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9,767.75

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 11,979,742.46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4,482,386.70

(七)财通证券承租公司房屋用于经营,公司本年确认租赁收

入21,615,253.52元。

(八)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本年分别支付物产环能、永安国富、财通资管、财通证券、浙江新聚物产有限公司、浙商银行其他费用9,517.41元、1,147,169.37元、5,397,197.94元、758,176.32元、178,995.77元、1,288.41元。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一)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货币资金

浙商银行

130,899,530.42

应收账款

财通资管 7,499.18

374.96

3,529.23

176.46

永安国富 850,000.00

42,500.00

其他应收款

物产中大(宁波)物流有限公司

250.00

5,000.00

浙江高速物流有限公司

2,900.00

870.00

[注]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关联方账龄均系1年内,按预期信用损失率5%计提坏账准备。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

1,095,282.08

54,764.10

宁波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27,059.01

61,352.95

预付账款

INTOPINTERNATIONAL

PTE. LTD.

(SINGAPORE)

1,948,845.83

物产中大国际贸易(舟山)有限公司

412,535.79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2,814,310.70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13,013,079.65

物产中大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5,265,414.27

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

1,164,269.96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物产中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120,000.01

物产中大元通齐达(浙江)贸易有限公司

1,998.60

(二)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合同负债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25,884.91

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5,110,619.47

其他负债

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664,380.53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6,365.04

预收款项

财通证券 7,205,084.48

7,205,084.50

其他应付款

财通证券 93,809,828.37

275,569,070.06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18,560,500.00

永安国富 101,289.0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3,730,833.23

浙商中拓益光(海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9,000,000.00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浙商中拓益城(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185,266.80

(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子公司及并表产品持有

关联方作为管理人募集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单位:元管理人 资管产品账面价值财通基金

财通资管

310,092,387.06
1,012,049,368.75

永安国富

(四)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关联方持有本公司作为管理人募

集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持有人 持有资管产品份额浙江东方

986,859,608.60310,015,069.44

永安国富

310,015,069.44
10,289,812.25

本公司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监高

(五)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关

联方签订的合约情况:

单位:元关联方名称 合同类型 浮盈/浮亏 期末金额财通证券 场外期权 浮亏 8,545,456.29

4,621,739.6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外期权 浮盈 49,341,883.30

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 场外期权 浮亏 3,781,930.12

关联方名称 合同类型 浮盈/浮亏 期末金额宁波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期权 浮盈 1,083,196.63

浙商中拓益光(海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场外期权 浮盈 1,217,224.82

浙商中拓益城(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场外期权 浮盈 2,469,150.93

永富物产 远期合同 浮盈 973,433.63

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远期合同 浮亏 252,212.39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七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公司(指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主要从事的业务为: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境外金融服务业务等, 交易对手和服务对象涉及公司关联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根据日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主要关联方在2024年度至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作如下预计:

序号交易事项交易内容2024年度预计交易额度

提供期货经

纪服务

关联方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在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并向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因交易量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期货经纪中间介绍(IB)业务

关联方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向公司收取相应费用。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信

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等。下同。

序号交易事项交易内容2024年度预计交易额度

接受代理买卖证券服务

公司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关联方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并向其支付相应费用。

因交易量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认购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公司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购买关联方发行的股权、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公司债、收益凭证)等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含资管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费用。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关联方认购公司或子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

关联方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购买公司发行的股权、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公司债)等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公司管理的金融产品(含资管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费用。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公司代理销售关联方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并向其收取相应费用。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关联方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关联方代理销售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并收取相应费用。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关联方聘请公司为其本身及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接受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公司聘请关联方为其本身及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向其支付相应费用。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0 商品贸易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商品贸易活动。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序号交易事项交易内容2024年度预计交易额度

证券、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等交易

公司及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证券、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等交易,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证券回购、证券转让、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

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量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12 担保服务

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服务,并向其支付相应费用。

担保规模将以公司实际需求为准,担保费率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13 存款业务

公司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向关联方办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理财及其他存款类业务。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4 贷款业务

进口信用证及项下押汇/代付、进口押汇/代付、福费廷、出口押汇、国内信用证及其他贸易融资等。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5 其他

公司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因业务发展需要与关联方发生除上文提及之外的其他日常性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收取房屋租金、支付物业费等。

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二、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

(一)第一大股东

第一大股东名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股本(截至2023年

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贷款、票据贴现、保函、

月31日)

第一大股东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财通证券 杭州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464,374万元 30.18

(二)其他关联方

1.关联法人

除上述第一大股东外,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

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等方法,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产生,有助于公司

业务开展。

(二)上述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允原则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在执行上述关联交易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保持完全的决策独立性,关联方对此不具有控制能力。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五、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严格根据《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将在本议案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新签或续签相关协议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关联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八

2023年度风险监管指标专项报告各位股东: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等相关规定,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指母公司,下同)2023年度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标准。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各项监管指标具体如下:

1.净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该指标的预警标准为3,600万

元。

公司净资本为409,803.76万元,符合标准。

2.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总

额)不得低于100%,该指标的预警标准为120%。

公司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总额的比例(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总额)为313%,符合标准。

3.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该指标的预警标准为

24%。

公司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净资产)为39%,符合标准。

4.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该指标的预警标

准为120%。

公司流动资产(不含客户权益)与流动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的比例(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为670%,符合标准。

5.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该指标的预警标准为

120%。

公司负债(不含客户权益)与净资产的比例(负债/净资产)为11%,符合标准。

6.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公司结算准备金余额为39,468.98万元,符合标准。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九

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各位股东: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国油”)、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瑞萌”)、永安(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新加坡”)和香港永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商贸”)的担保额度80亿元(含前期担保到期续签),并在有效期内,每日担保余额不超过80亿元。在新增担保额度范围内,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不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4年4月24日,中邦公司对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6.08%。在授权有效期范围内,中邦公司对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为40.90亿元,永安资本及

其子公司未发生担保额度调剂情况。因授权有效期将至,根据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中邦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对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80亿元(含前期担保到期续签),并在有效期内,每日担保余额不超过8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由于银行报批授信大多须有增信措施,少有纯信用授信,再加上目前监管条件下,期货公司不能对外担保且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没有足够的适当资产可用于抵押,永安资本及其全资子公司需要有另外一家公司对其进行担保。从操作层面看,中邦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承担担保职责比较合适。

前期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将于2024年5月22日到期,考虑到目前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中邦公司拟增加对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额度80亿元(含前期担保到期续签),并在有效期内,每日担保余额不超过80亿元。

(二)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担保方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截至2024年 4月24日担保余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担保预计有效期是否关联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担保方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截至2024年 4月24日担保余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担保预计有效期是否关联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中邦公司

永安资本 71.07% 55.02亿元 70亿元 56.12%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

否 无

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中邦公司

永安瑞萌 67.50% 0.6亿元 5亿元 4.0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

否 无中邦公司

永安国油 5.41% 1.50亿元 3亿元 2.41% 否 无中邦公司

永安新加坡

8.31% / 1.8亿元

1.44% 否 无中邦公司

永安商贸 / / 0.2亿元

0.16% 否 无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并允许公司管理层转授权给中邦公司及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决定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具体事宜。

在本次拟新增担保额度范围内,被担保方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和授权期限内公司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不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财通双冠大厦东楼1804-2室法定代表人:孙佳成立时间:2013年5月8日注册资本:210,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贸易代理;食用农产品批发;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纸制品制造;文具用品批发;金属矿石销售;贵金属冶炼;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肥料销售;谷物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畜禽收购;牲畜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3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 1,209,120.59 1,435,831.92净资产 349,829.06 349,280.66项目 2024年1-3月 2023年年度营业收入 387,838.96 2,224,563.27净利润 381.66 15,811.51注:上述被担保方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878C 室

法定代表人:郦光宗成立时间:2014年6月30日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办公用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林产品采集;合成材料销售;棉花收购;金属矿石销售;棉、麻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纸浆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饲料原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银制品销售;木材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3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 220,709.71 265,933.87净资产 71,735.32 69,436.36项目 2024年1-3月 2023年度营业收入 155,956.33 1,071,034.19

净利润 2,298.96 3,089.90注:上述被担保方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综保区)海洋产业集聚区大成四路 86 号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公共仓储B 区 3 号仓库办公楼 207 室

法定代表人:孙佳成立时间:2019 年 2 月 13 日注册资本:20,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原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3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 38,637.19 44,658.80净资产 36,545.72 36,170.97

项目 2024年1-3月 2023年度营业收入 20,760.30 42,667.17

净利润 374.75 2,449.08

注:上述被担保方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永安(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永安(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YONGAN(SINGAPORE)INTERNATIONAL TRADE PTE.LTD)

类型:有限公司(非公众公司)

住所:20 COLLYER QUAY #09-03 20 COLLYER QUAY SINGAPORE

成立时间:2014年9月24日注册资本:4,850万美元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折合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年3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 49,130.79 47,837.86净资产 45,048.13 45,343.68

项目 2024年1-3月 2023年度营业收入 17,185.27 36,659.76

净利润 -374.30 1,747.52注:上述被担保方 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 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香港永安商贸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香港永安商贸有限公司(HK YONGAN TRADECO.,LIMITED)

类型:有限公司(非公众公司)

住所:6/F MANULIFE PLACE 348 KWUN TONG ROAD KL

成立时间:2014年7月15日

注册资本:500 万美元

2.主要财务数据(单位:折合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年3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 4,280.69 4,248.72净资产 4,280.69 4,248.72

项目 2024年3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项目 2024年1-3月 2023年度营业收入 / /净利润 -5.70 206.19

注:上述被担保方 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尚需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后签署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条款将在授权范围内以与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经营需要,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4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共计57.12亿元,均为中邦公司对永安资本及其子公司的担保,以上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46.0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十

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增强投资者回报、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提高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当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基于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战略及业务发展规划、盈利预期、资本需求、股东意愿及监管政策要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提

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分配。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处于优先顺序。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特殊情况指:(1)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2)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处理。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利润分配政策,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相关决策程序同上述政策制定决策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和履职方式,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二)优化董事会其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三)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第八十八

修改依据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八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该条删除,新规简化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事项,避免歧义。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4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整体利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4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忠实

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

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尤其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第一百一十四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九条;与公司《独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修改依据
妹等),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持有或者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四)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关联方提供财务、法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

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四)

(六)为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立董事工作制度》保持一致。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六)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

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四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换。

修改依据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曾经具有前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

规定的

其他人员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与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十七条

十七

修改依据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持一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与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持一致。

第一百一

不符合监管规定、本章程或本公司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第一百一

事还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十九

修改依据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十九

(一)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持一致。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当事先取得独立董事认可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二十条

修改依据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

关联交易;

(二)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与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持一致。

第一百二十一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新要求简化了独董发表独立意见内容,该条款删除。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修改依据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

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

分红方案;

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要求,与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保持一致。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

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

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

修改依据

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

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在公司新修订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明确规定,该条款建议在章程中删除。

第一百二

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

其他未尽事项,

其他未尽事项,适用本章程有关董事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要求执行

表达完善。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十三条

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

修改依据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该条款为新增,同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的人员构成、任期、职

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该条款依据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该条款为新增,依据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该条款为新增,依据为与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保持一致。

第一百五十一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经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战略; (二)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贯彻情况; (四)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和目标,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等的

该条款为新增,依据为与风控委员会议事规则保持一致。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议投资、关联交易、创新业务及业务合作等风险预测报告; (四)研究完善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的建议; (五)对首席风险官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

首席风险官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

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

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

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

第一百六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拟免除首席风险

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董事会决定免除首席风险官职

务时,应当同时确定拟任人选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2022

已发布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或者代行职责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九十四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表述修改

第一百九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并完成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具体分配事项。涉及股票股利分红事项,若该事项

需经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司将在监管机构核准之次日起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九十七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须在

2个月内实施并完成具体分

核准的,公司将在监管机构核准之次日起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五

修改依据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

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第七条: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修改依据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第六条“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

修改依据
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

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新的独立董事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修改依据
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除设置现场

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采取现

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处于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第一百九十九

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

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处于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第五条、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修改依据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六条: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其他】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修改依据
的,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将根据当年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

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修改依据
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存在股东违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二百三十三条

释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第二百三十六

释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条款编号原条款内容
条款编号新条款内容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修改依据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注: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章程中引用的条款序号也因此相应调整,不单独在对照表中体现。

议案十二

关于修订《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对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要求作相应修订;

(二)明确需要经过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对独立董事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党委会提议召开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总经理提议时;

(八)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前条所列主体在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会议议案。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书面提议。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其他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可采用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应列席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10日(不含会议当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受送达人。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5日(不含会议当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受送达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签发,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如果董事会讨论的问题涉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确需职工代表或有关专家、其他人员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的,还应向公司工会或有关专家、其他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2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2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委托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委托无效。第十五条 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姓名;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有效期限。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权利,超出授权范围行使的,应为无效。

第十七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非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五章 议案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董事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或有关专家应按通知的时间到会,并在签到名册上签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人数未达上述要求的,会议主持人应立即宣布会议改期召开。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相关人员对议案进行说明;

(二)董事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三)提问和辩论;

(四)在与会者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全体董事应

当进行表决(无须作出决议的议案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在与会者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全体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每1名董事享有1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3种。为明确责任,在表决时对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1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所审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董事会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二)听取董事会会议议事情况,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的,

可事后形成监事会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四)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意见,或提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审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为做好与新规的配套衔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进一步细化对独立董事的独立

性要求;新增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自查,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二、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重点关注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进一步完善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三、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保

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从组织、人员、资源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独立董事依法充分履职。

四、严格独立董事履职监督管理。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

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明确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

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等。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以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要求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

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七)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

期货专业能力;

(八)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提名与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本制度第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经营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

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

分之五,且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议案十四

关于审议《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于2023年2月20日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拟定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保障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扰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

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

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

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合理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响应时间,以确保其有充足时间获

取信息、准备材料。公司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和要求,并

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对是否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审核意见。若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若认为不符合选聘要求,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

第八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期届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股东评价、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等,公司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不超过8年。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并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查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

会查询等方式,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状况,如有必要,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全面客观地评价会计师本年度的审计工作及执业质量。若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意见,将议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若形成否定意见,则应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若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不再具备承接

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调查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对双方的执业质量进行合理评价,并在充分判断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并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的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若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不再聘请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围标或虚假投标;

(四)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

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议案十五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函》(浙金控函〔2024〕3号),经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推荐朱杭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王舒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查了朱杭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同意此次董事人员变更事项。朱杭先生任期将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止,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前,由王舒女士继续担任董事职务。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朱杭先生个人简历

附件

朱杭先生个人简历

朱杭,男,1987年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FRM持证人。曾任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经理,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因在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任职,除与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与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有关联关系外,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情形。

议案十六

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函》,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提名胡珍珍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马笑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胡珍珍女士任期将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之日止,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前,由马笑渊先生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胡珍珍女士个人简历

附件

胡珍珍女士个人简历

胡珍珍,女,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部资券管理部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兼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胡珍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等方面,独立、负责、诚信、谨慎地履行了职责。

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汪滔,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曾任摩根士丹利(香港)高级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

报告事项:

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高效运行。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发表反对、保留意见、无法发表意见,未有弃权的情况,也不存在无故缺席、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

会情况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汪滔 3 3 3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组织召集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2次,参与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2次。公司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要求,相关事项的决策和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出席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汪滔2 2 2 2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

入了解与讨论,对公司经营发展事项提供专业、客观建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汪滔2 2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2023年4月,第四届中国大宗商品金融服务创新峰会成功举办,公司参与承办“期货服务国家战略”分论坛,本人作为嘉宾分享境内外衍生品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

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交易方式符合市场惯例,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8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提升公司对外形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安资本承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子公司永安资本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大华事务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大华事务所能够遵循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的,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参加培训与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及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第5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线上方式积极参加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认真学习公司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资料,重点把握行业最新政策导向和监管动态,加深对独立董事履职规范的理解与认识,研究分析近期中央经济金融政策,不断增强自身专业履职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汪滔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等方面,独立、负责、诚信、谨慎地履行了职责。

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朱燕建,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助理教授、副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杭州商旅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高效运行。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发表反对、保留意见、无法发表意见,未有弃权的情况,也不存在无故缺席、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

会情况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

出席次数朱燕建 3 3 1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组织召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参与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公司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要求,相关事项的决策和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报告期内,出席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朱燕建2 2 6 6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对公司经营发展事项提供专业、客观建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意见。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报告期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朱燕建2 2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多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2023年3月,本人作为领队现场指导公司代表队获得大连商品交易所首届大学生衍生品实践大赛一等奖,并多次现场参与组织队伍的方案设计和实战演练。

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交易方式符合市场惯例,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8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提升公司对外形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安资本承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子公司永安资本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大华事务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大华事务所能够遵循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情况。

(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参加培训与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及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第5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线上方式积极参加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认真学习公司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资料,重点把握行业最新政策导向和监管动态,加深对独立董事履职规范的理解与认识,研究分析近期中央经济金融政策,不断增强自身专业履职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燕建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等方面,独立、负责、诚信、谨慎地履行了职责。

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冯晓,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浙江财经大学教授,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凤登绿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高效运行。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发表反对、保留意见、无法发表意见,未有弃权的情况,也不存在无故缺席、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

出席次数冯晓 3 3 2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组织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参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2次。公司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要求,相关事项的决策和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出席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

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冯晓 2 2 6 6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对公司经营发展事项提供专业、客观建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冯晓 2 2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2023年12月,公司举办中层领导干部专业培训,本人邀请外部金融专家作专题授课。

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交易方式符合市场惯例,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8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提升公司对外形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安资本承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

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子公司永安资本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大华事务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大华事务所能够遵循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参加培训与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及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第4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线上方式积极参加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认真学习公司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资料,重点把握行业最新政策导向和监管动态,加深对独立董事履职规范的理解与认识,研究分析近期中央经济金融政策,不断增强自身专业履职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冯晓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等方面,独立、负责、诚信、谨慎地履行了职责。

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李小文,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曾任杭州西泠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杭州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展部职员、浙江方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师、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

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高效运行。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发表反对、保留意见、无法发表意见,未有弃权的情况,也不存在无故缺席、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李小文 3 3 1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公司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要求,相关事项的决策和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出席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

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李小文6 6 2 2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对公司经营发展事项提供专业、客观建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李小文2 2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11日,

公司召开2022年度暨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因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符

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交易方式符合市场惯例,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8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提升公司对外形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永安资本承租永安国富新大楼办公场地的议案》,并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事项是子公司永安资本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之需要,有助于缓解办公场地紧张问题,改善员工办公环境,促进母子公司协同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本次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5月2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大华事务所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大华事务所能够遵循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审计服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并执行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参加培训与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及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第5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线上方式积极参加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认真学习公司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资料,重点把握行业最新政策导向和监管动态,加深对独立董事履职规范的理解与认识,研究分析近期中央经济金融政策,不断增强自身专业履职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

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小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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