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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23人,代表股份63,315,2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02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46,543,73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6,771,5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股份6,094,34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722,3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371,9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0%。

(二)除董事、副总经理邬均文先生因工作安排出差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何佳欢、孟怡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5,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99.34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5,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4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5,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4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5,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4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5,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4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及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明喜先生、黄逸超先生、邬均文先生、施俊先生、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57,134,814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0,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4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275,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4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明喜先生、黄逸超先生、邬均文先生、施俊先生、杨剑先生、游明东先生、王立成先生、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57,220,925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4,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437%;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5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佳欢、孟怡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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