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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其他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七条并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申请,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同意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止审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北交所报送了《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北交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DF20231204001),并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北京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及相关申报稿。

2023年12月7日,公司收到北交所下发的《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并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2024年1月4日公司向北交所提交了问询回复。

2024年1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交所下发的《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并披露了《关于收到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2024年2月22日公司向北交所提交了问询回复。2024年3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交所下发的《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并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二、中止审核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收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致客户函》,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其他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七条并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公司申请并北交所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中止。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审核期间不超过三个月。

三、中止审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事项不涉及公司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也与被处罚事项无关。本次审核程序中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与中介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北交所的要求,尽快完成恢复审核所需的各项工作,并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向北交所申请恢复审核。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北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北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 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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