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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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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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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俞建午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俞建午,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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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俞建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俞建午存在未履行承诺的违规行为。

2020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预计相互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幸福健控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拟以存单质押形式提供担保金额为35亿元,拟以信用证保证方式提供担保金额为6亿元。2021年5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决相关事项计划》的公告称,截至2021年5月26日,公司对幸福健控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6.3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97%。公司控股股东幸福健控股、实际控制人俞建午承诺最晚于2023年6月30日前有序安排资产变现,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彻底消除与公司之间以存单质押形式的互保情形。

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幸福健控股、俞建午未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函履行承诺。根据公司公告,截至2024年3月5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存单质押担保余额尚有21.64亿元未解决,前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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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的279.5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60.72%。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巨额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消除互保情形,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其公开承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投资者合理信赖,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5.1条、第4.5.2条、第7.7.5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告送达,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回复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幸福健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建午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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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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