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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丁明锋:

你公司2023年7月12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7月13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后)》,9月20日发布《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充更正后)》。经查,你公司7月12日、7月13日披露的投资标的国唐汽车有限公司业务情况不准确。

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你公司董事长付景林、董事会秘书丁明锋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贵州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将持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0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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