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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忍冬路5号院8号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
普通股股东人数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17,647,34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17,647,34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1.069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1.069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传明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宏林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7,639,28999.95438,0540.0457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7,639,28999.95438,0540.0457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7,639,28999.95438,0540.0457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7,639,28999.95438,0540.045700.0000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7,639,28999.95438,0540.045700.0000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7,639,28999.95438,0540.045700.0000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7,639,28999.95438,0540.045700.0000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17,639,28999.95438,0540.04570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9、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9.01李翔宇先生17,635,32499.9318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682,60998.83388,0541.16620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682,60998.83388,0541.166200.0000
9.01李翔宇先生678,64498.2597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6、议案7、议案9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冬梅、唐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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