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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证券代码:300959 证券简称:线上线下 公告编号:2024-024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坤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3,126,40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12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43,106,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09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所持股份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40%。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24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12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346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12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346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12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2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346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5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2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124,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346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鹏、何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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