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4-051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5月15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0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5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5月15日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5,485,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1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9,1781,691股,其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121,1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385,660,591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4,928,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56,8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56,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56,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85,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6,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85,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6,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85,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6,8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