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5月15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61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6.55元/股
4、股权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4年5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6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5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55元/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4、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165人,包括公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含中国台湾籍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预留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500.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374.31万股的2.14%。其中首次授予439.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374.31万股的1.88%,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7.80%;预留61.00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374.31万股的0.2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2.2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林宜潘 | 中国 | 董事长、总经理 | 10.00 | 2.00% | 0.04% |
2 | 黄月明 | 中国 | 董事、行政总监 | 10.00 | 2.00% | 0.04% |
3 | 潘宏权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0 | 2.00% | 0.04% |
4 | 贺美华 | 中国 | 财务总监 | 10.00 | 2.00% | 0.04% |
5 | 程金宏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10.00 | 2.00% | 0.04% |
6 | 邹高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0.00 | 2.00% | 0.04% |
7 | 温元炜 | 中国台湾 | 核心骨干人员 | 9.00 | 1.80% | 0.04% |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158人)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158人) | 370.00 | 74.00% | 1.58% |
预留部分 | 61.00 | 12.20% | 0.26% |
合计 | 500.00 | 100% | 2.1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中,林宜潘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其与黄月明女士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激励对象中还包含 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温元炜先生系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
除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最新相关规定为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限 |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3年 |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0亿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4年 | 2023-2024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2.65亿元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5年 | 2023-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21.23亿元 |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4年 | 2023-2024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2.65亿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5年 | 2023-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21.23亿元 |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2)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额度:
等级 | A | B | C | D |
归属比例 | 100% | 80% | 6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权益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权益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或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2023年5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5月17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2)等公告。
5、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经成就,确定2023年5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42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53.80万股,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两名监事回避了该议案表决,鉴于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4年5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6.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6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一)首次授予事项
1、根据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2),公司《激励计划》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被取消了激励对象资格,原拟向该3名激励对象授予的15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应进行了调减。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5人调整为162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500万股调整为48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调整为424万股,预留部分不变)。
2、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有2名激励对象因担任公司监事失去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8.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另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归属期的115.8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扣除失去激励资格相关人员应作废数量),按作废失效处理。公司本次合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53.80万股,作废处理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62人变更为144人,激励对象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0.2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调整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2024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0)、《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二)预留授予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5月15日,同意以6.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6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4年5月15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61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13名
(四)预留授予价格:6.55元/股
(五)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林宜潘 | 中国 | 董事长、总经理 | 13.50 | 22.13% | 0.06% |
2 | 黄月明 | 中国 | 董事、行政总监 | 4.00 | 6.56% | 0.02% |
3 | 邹高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4.00 | 6.56% | 0.02% |
4 | 李丽红 | 中国 | 董事 | 7.50 | 12.30% | 0.03% |
5 | 王朝阳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4.00 | 6.56% | 0.02% |
6 | 贺美华 | 中国 | 财务总监 | 4.00 | 6.56% | 0.02% |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7人) | 24.00 | 39.34% | 0.10% | |||
合计 | 61.00 | 100.00% | 0.2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中,林宜潘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其与黄月明女士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是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除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自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5月15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6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87元/股(预留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4.35%、22.37%(分别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12、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50%、50%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经测算,预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6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数量 (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61 | 276.33 | 128.58 | 121.28 | 26.48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的费用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随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进一步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八、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15日,同意以6.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6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5月15日,并同意以
6.5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6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