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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2023年年度权益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5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262,827,7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45,225,194.01元(含税)。如公司总股本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根据上述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62,827,7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

1.1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03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3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1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2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5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证券账号股东姓名
108*****327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25符冠华
300*****707王军华
408*****285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203潘岭松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14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

咨询联系人:潘岭松、姚晓萍

咨询电话:025-86576542

传真电话:025-86576666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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