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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债券代码:123120 债券简称:隆华转债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投票,下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年4月24日,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4:00在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3名,代表股份270,518,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360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3名,代表股份11,814,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25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258,797,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045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名,代表股份11,721,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15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李占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9,136,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4891%;反对86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212%;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8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32,1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8.3006%;反对86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7.3555%;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3439%。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9,184,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071%;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32%;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8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81,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8.7146%;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416%;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3439%。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184,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071%;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32%;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8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81,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8.7146%;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416%;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3439%。

4、《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184,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071%;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32%;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8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81,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8.7146%;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416%;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3439%。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20,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04%;反对1,29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47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6,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176%;反对1,29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98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6、《关于为全资及控股下属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24,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3756%;反对3,918,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4484%;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6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2.8059%;反对3,9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33.1651%;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4.0290%。

7、《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22,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09%;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32%;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6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416%;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290%。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9,184,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071%;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32%;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8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81,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8.7146%;反对82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416%;弃权5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3439%。

9、《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9.01 董事李占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2,591,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2458%;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1059%;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6483%。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关联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回避表决。

9.02 董事李占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2,591,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2458%;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1059%;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6483%。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关联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回避表决。

9.03 董事刘玉峰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69,212,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09%;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1%;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71%。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关联股东刘玉峰先生回避表决。

9.04 董事李江文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68,426,8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195%;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9%;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76%。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关联股东李江文先生回避表决。

9.05 董事李明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72,591,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2458%;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1059%;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6483%。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关联股东李占明先生、李占强先生、李明强先生、李明卫先生回避表决。

9.06 董事田国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68,939,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0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4%;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73%。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关联股东田国华先生回避表决。

9.07 独立董事吕国会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69,222,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09%;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0%;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71%。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9.08 独立董事胡春明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69,222,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09%;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0%;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71%。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9.09 独立董事董治国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69,222,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09%;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0%;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71%。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10、《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10.01 监事兰春铭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69,173,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028%;反对8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201%;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71%。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69,3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8.6155%;反对8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7.3301%;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10.02 监事杨海静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269,217,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09%;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1%;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71%。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关联股东杨海静女士回避表决。

10.03 监事张彦立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269,222,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09%;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0%;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71%。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18,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294%;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544%。

1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25,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20%;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0%;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60%。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21,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548%;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290%。

1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25,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20%;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0%;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6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21,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548%;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290%。

1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25,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20%;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0%;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6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21,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548%;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290%。

14、《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25,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20%;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0%;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6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21,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548%;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6.9162%;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290%。

15、《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225,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5220%;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3020%;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0.176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521,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89.0548%;反对8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

份的6.9162%;弃权4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4.02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侯旭、高凤培两位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隆华科技集团(洛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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