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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宝: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339 证券简称:通行宝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紫金金融中心A2幢29楼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明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2,517,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426%。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8,087,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40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429,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2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560,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3%。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131,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429,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2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亚青、孟庆慧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51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6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51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6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51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6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51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6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51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6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481,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0%;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25,1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99%;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481,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0%;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25,1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99%;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周莉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51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6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非独立董事,周宏先生、王颖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9.01选举周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12,5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025%,周宏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7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9073%。

9.02选举王颖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12,527,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025%,王颖健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57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907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亚青、孟庆慧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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