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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43号),对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兴煤业”)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近日,长春兴煤业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55号10号楼;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大同市左云县酸茨河村南;

原告方主张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包干使用的托管成本费用节余款及托管成本费用形成的材料等各项资产合计19,253.91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从2020年2月10日起至付清拖欠原告托管成本费用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目前进展情况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托管费用节余款12,907.9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

2、驳回反诉原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3、驳回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31,210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781,494元,由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9,7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长春兴煤业败诉,长春兴煤业对判决结果不服,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程序尚未终结,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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