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授权日)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外,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29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024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管理骨干,均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权日的规定。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5月16日为授权日,向291名激励对象授予2,499.90万份股票期权。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5月18日